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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資訊通訊安全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06 日
五、電信事業申請在大陸地區投資電信業務前,應將其資通安全管理之實
    施作業範圍報經本會核准後,向本會認可之資通安全管理機制驗證機
    構,就核准之作業範圍申請驗證,並取得符合 ISO/IEC 27001  標準
    及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之 ISO/IEC 27011  增項稽核表驗證合
    格證明。
    電信事業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七十二
    條之一,申請經營與大陸地區合作之電信業務者,應於系統審驗前,
    向本會認可之資通安全管理機制驗證機構,就核准之作業範圍申請驗
    證,並取得符合 ISO/IEC 27001  標準及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
    之 ISO/IEC 27011  增項稽核表驗證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