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電信事業申請在大陸地區投資電信業務前,應將其資通安全管理之實
施作業範圍報經本會核准後,向本會認可之資通安全管理機制驗證機
構,就核准之作業範圍申請驗證,並取得符合 ISO/IEC 27001 標準
及本手冊之 ISO/IEC 27011 增項稽核表驗證合格證明。
電信事業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七十二
條之一,建置兩岸直接海纜通信網路者,應於申請通信網路技術審驗
前,向本會認可之資通安全管理機制驗證機構,就核准之作業範圍申
請驗證,並取得符合 ISO/IEC 27001 標準及本手冊之 ISO/IEC 270
11 增項稽核表驗證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