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無線廣播事業評鑑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無線廣播執照,有效期間為六年。 無線廣播事業自廣播執照生效之日起算,應於屆滿二年及屆滿四年當 年,分別向本會申請接受二次評鑑。
三、本會為評鑑時,應通知無線廣播事業於限期內檢具申請表(如附表) 及相關說明資料送審。
四、本會為評鑑無線廣播事業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應設工作小組 。 前項工作小組,由本會相關業務單位人員組成,執行預審、初審及評 分工作。 工作小組就評鑑資料應進行預審,如法定應備文件未齊備者,應限期 命其補正。
五、工作小組就評鑑資料執行初審工作,作成評分、綜合意見及評鑑等級 建議。
六、營運計畫之初審,包含閱聽人服務績效、經營計畫、節目企畫、廣告 企畫、財務狀況、工程評鑑、獎勵及懲處紀錄、前次換照或評鑑情形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共九項。
七、評鑑案經工作小組過半數人員評分在七十分以上,且全體人員評分加 總後之平均達七十分以上者,工作小組應作成合格之建議。 評分加總後之平均未達七十分或有明顯須改正之缺失,工作小組應作 成限期改正之建議。
八、本會委員會議依工作小組初審之綜合意見及評鑑等級建議進行複審, 作成合格或限期改正之評鑑結果,並通知受評鑑之無線廣播事業。 前項評鑑應限期改正者,如逾期未改正,本會應廢止其營運許可,並 註銷其廣播執照。
九、工作小組或委員會議為審查時,得至各無線廣播事業訪視,或邀請代 表來會面談。 訪視作業辦理原則如下: (一)全區網廣播事業全面訪視。 (二)中大功率廣播事業抽選一定比例訪視。 (三)小功率廣播事業以書面審查為主,惟評鑑結果為限期改正者,則予 訪視。
十、評鑑結果應作為無線廣播事業下次換發執照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