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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廣播事業營運計畫執行
    情形評鑑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為辦理廣播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得設廣播事業營運
    計畫執行情形評鑑審查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諮詢委員會),置
    審查諮詢委員七至九人,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本要點修正施行後
    ,第一次聘任之委員,其中三至四人之任期得為一年,審查諮詢委員
    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 。
三、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召集並主持審查諮詢會議,召集
    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不參與會議表決。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查諮詢委員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召集人因故無法擔任召集人職務時,由本會主任委員另行指派之。
四、審查諮詢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審查諮詢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
    出席之審查諮詢委員逾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
五、審查諮詢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審查諮詢委員或其配偶,為受評鑑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二)審查諮詢委員之二親等內血親、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為受評
      鑑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三)審查諮詢委員現任或二年內曾任職受評鑑事業或擔任其有給職顧問
      。
六、主管機關應就廣播事業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每三年評鑑一次
    ,第三次評鑑於申請換發執照時一併辦理審查。
七、廣播事業自廣播執照生效之日起算,應於屆滿三年及屆滿六年後二個
    月內,向本會提出評鑑資料一式二份。
    前項評鑑資料,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廣播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報告書及各評鑑項目執行情形之說
      明。
(二)前款說明文件應檢附之佐證資料。
(三)與所送紙本文件內容完全一致之電子檔(限以PDF檔案格式並製作
      成光碟片)乙份。
(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第二項第一款之廣播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報告書分為適用於中
    、大功率業者(如附件一)、適用於小功率業者(如附件二)及適用
    於使用政府預算之公營電臺與財團法人業者(如附件三)等三式。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不含)以下之廣播電臺,依第二項規定
    所送之財務報表,得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八、本會收件後應先行檢核,其法定文件未齊備者,應通知廣播事業限期
    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由審查諮詢委員會逕依現有資料進
    行初審。
九、審查諮詢委員會應依評鑑資料及評鑑審查表(如附件四)辦理初審,
    於作成評分及評鑑結果建議後,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為審查所需,審查諮詢委員會或本會委員會議得至各廣播事業進行訪
    查,或邀請其到會面談。
十、廣播事業經審查諮詢委員會討論後,評鑑結果分為下列三級:
    優良:經出席之審查諮詢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為優良者。
    合格:經出席審查諮詢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評為合格者。
    不合格:經出席之審查諮詢委員逾二分之一評為不合格者。
十一、除具一定規模之廣播事業(於臺灣北中南區均設有分臺或轉播站者
      )外,受評鑑之廣播事業經本會審查無明顯、重大之營運異常或缺
      失,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經審查諮詢委員會同意,逕以優良
      等級之審查結果,提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一)受評鑑期間無本會懲處紀錄。
  (二)前次評鑑結果合格,且改善事項均已改善完成。
      廣播事業如兩次評鑑均為優良者,於下次申請換發執照時,得不經
      審查諮詢委員會初審,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十二、經評鑑結果為不合格者,視為未達營運計畫,其得改正者,本會應
      通知限期改正,業者並應於期限屆滿前向本會提出改正報告,由本
      會委員會議審議;無法改正者,本會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廣播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