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1.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2.用詞定義
2.1 電信管箱設備:指收容建築物電信線纜之設備。
2.1.1 電信引進管:
      以架空或地下方式引進至建築物內總配線箱(或電信室)之電信管
      道。
2.1.2 垂直幹管:
      自總配線箱(或電信室)沿垂直方向貫通各樓主配線箱(室)之電
      信管道。
2.1.3 管道間:
      建築物內供佈設各種管線之專用空間。
2.1.4 線架:
      裝設於管道間或各樓層水平方向,供佈設電信線纜支撐用之支架。
2.1.5 線槽:
      裝設於管道間或各樓層水平方向,供佈設電信線纜用之溝槽。
2.1.6 水平配管:
      自總配線箱(或電信室)或主配線箱(室)沿樓板水平裝設至支配
      線箱、宅內配線箱、出線匣之電信管道。
2.1.7 地板管槽:
      設置於建築物內地板上供佈線之配管,含連接盒、出線盒及管槽。
2.1.8 地板線槽:
      設置於建築物內地板上供佈線之溝槽。
2.1.9 總配線箱:
      設置於建築物內作為電信引進管線、垂直管線及水平管線間介面之
      配線箱。
2.1.10  集中總箱:
        設置於建築物內側或外側做為彙集數戶透天式獨戶建築之電信引
        進管線、垂直管線及接地設備之總配線箱。
2.1.11  主配線箱(MainTelecommunicationCloset):
        設置於建築物內各樓層,作為垂直管線及水平管線間介面之配線
        箱。
2.1.12  支配線箱:
        設置於建築物內適當處所,作為總(主)配線箱或電信室分支之
        配線箱。
2.1.13  拖線箱:
        設置於建築物內之長距離或彎曲管道間,供拖線或接線之箱體。
2.1.14  宅內配線箱:
        設置於建築物各用戶宅內,作為水平管線及宅內管線間介面之配
        線箱,可用以收容電信線纜、跳接線、電信終端設備、電源插座
        、電信插座等之箱體。
2.1.15  出線匣:
        建築物內裝設電信設備之出線孔,可供裝電信插座之匣型裝置。
2.2 電信配線設備:
    指使用於建築物之電信線纜及其固接附屬設備。
2.2.1 引進線纜:
      指從建築物外引進供建築物本身使用之電信電纜或光纜。
2.2.2 配線線纜:
      建築物內各樓層主幹或水平配線所使用之電信電纜或光纜。
2.2.3 端子板:
      裝設於總配線箱(架、板)、主配線箱(室)或其他箱(架)中,
      供電信線纜心線之接續、跳線或成端之用。
2.2.4 屋內複合型端子板:
      為一列或多列端子所組成的接續硬體,一端用以進行電信電纜終端
      ,另一端採用壓接方式接續,並可供插接 RLD  和保安器使用。
2.2.5 端子板壓接頭:
      配合端子板使用,藉插、拔方式介接端子板;必須搭配端子板的種
      類選擇適當的端子板壓接頭。
2.2.6 電信插座:
      包括電話插座、資訊插座(組)或光資訊插座等種類。
2.2.7 電話插座:
      屬電纜終端的接續硬體,通稱 RJ-11  插座,一端用以進行電纜終
      端,另一端藉插、拔方式介接電話插頭;提供用戶屋內線路與電信
      終端設備(如電話機、傳真機、數據機等)間之介面裝置。
2.2.8 電話插座組(RJ-11Patchpanel):
      為多個電話插座所組成的接續硬體,有壁掛式及機櫃(架)式兩種
      型式。
2.2.9 電話插頭:
      屬電纜終端的接續硬體,通稱 RJ-11  插頭,一端用以進行電纜終
      端,另一端藉插、拔方式介接電話插座。
2.2.10  資訊插座(Jack):
        屬電纜終端的接續硬體,通稱 RJ-45  插座,一端用以進行電纜
        終端,另一端藉插、拔方式介接資訊插頭;提供屋內區域迴路與
        電信終端設備間之介面裝置。
2.2.11  資訊插座組(RJ-45Patchpanel):
        為多個資訊插座所組成的接續硬體,有壁掛式及機櫃(架)式兩
        種型式。
2.2.12  資訊插頭(Plug):
        屬電纜終端的接續硬體,通稱 RJ-45  插頭,一端用以進行電纜
        終端,另一端藉插、拔方式介接資訊插座。
2.2.13  光纜配線箱(FiberDistributionPanel,FDP):
        或稱光終端箱,設置於電信配線設備內或機架上,作為光纜終端
        接續及收容用,提供光纜、光纖引線與跳接線三者接續及收容光
        纜配線盤,以便光纖做存取、測試、跳接、光纖接續保護存取及
        餘長收容等功能。
2.2.14  光纜配線盒(FiberDistributionBox,FDB)
        指設置於主配線箱、支配線箱、宅內配線箱或光終端配線架,作
        為光纜終端接續及收容用,提供光纜、光纖引線與跳接線三者接
        續,以便光纖做存取、測試、跳接、光纖接續保護存取及餘長收
        容等功能。
2.2.15  光纖連接器(Connector):
        光纖連接器屬光纜終端的接續硬體,包括光纖連接器插座及光纖
        連接器插頭兩部分,光纖連接器插頭用以進行光纜內光纖心線終
        端,藉插、拔方式介接光纖連接器插座。
2.2.16  光資訊插座(Opticaloutlet):
        屬光纜終端的接續硬體,有埋入式及明線式兩種型式,係安裝於
        出線匣或集中轉接點,以供水平光纜終端及收容之用。
2.2.17  跳接線(Patchcord):
        分為電纜跳接線及光纖跳接線。
     (1)電纜跳接線:
          跳線兩端分別接上資訊插頭或端子板壓接頭,用於連接兩端的
          接續硬體或設備。
     (2)光纖跳接線:
          係於單心或雙心光纜兩端裝置光纖連接器插頭,用於連接兩端
          的接續硬體或設備。
2.2.18  引線(Pigtail): 分為電纜引線及光纖引線
     (1)電纜引線:
          係於 UTP/ScTP 對絞型屋內電纜一端裝置資訊插頭或端子板壓
          接頭,另一端採用壓接方式與資訊插座或端子板連接。
     (2)光纖引線:
          係於單心或雙心光纜一端裝置光纖連接器插頭,另一端可與光
          纜連接,做為光纜引進光纜配線箱(架)或光資訊插座之用。
2.2.19  電話用戶迴路遙測介面隔離器(RemoteLineDisconnect,RLD):
        裝於電話用戶迴路維修責任分界點,跨接在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
        線路與用戶自備線路間,可由電信交換機房內遙控測試,以判別
        設備障礙區段或責任歸屬之用。
2.2.20  用戶保安器:
        以插接方式配合屋內複合型端子板使用,作為濾除電信線路因遭
        受電擊或誤觸電力線等情況下所產生之異常電壓及危險電流之用
        ,一般簡稱保安器單體。
2.2.20  光分歧器(Opticalsplitter):
        將光訊號功率依所需比例分歧輸出或平均分配到各輸出埠之設備
        。
2.2.21  光電數據機(OpticalNetworkUnit,ONU)
        可將光的數位訊號轉換成電的數位訊號或將電的數位訊號轉換成
        光的數位訊號之光纖用戶電信終端設備。
2.3 空間設置
2.3.1 電信室設備:
      電信室設備包括總配線架(板)、用戶側端子板、經營者端子板、
      引接線纜、配線線纜、線架、光終端配線架、電信機械設備及電信
      保安接地設備等電信設備,其他附屬設備包括電源供應之電表設置
      位置、電源引接線、空調設備及必要時預留之冷氣窗口等。
   (1)總配線架(Main Distribution Frame,MDF):
        設置於建築物電信室內之金屬組合架,作為引進管線及主幹管線
        間之介面,用於裝設引接電纜、端子板和配線電纜。
   (2)光終端配線架(Optical Line Distribution Frame,OLDF/ODF)
        :
        設置於建築物電信室內之金屬組合架,作為裝設引進光纜、光纜
        配線箱、光分歧器和光終端設備之用。
   (3)總配線板:
        設置於建築物電信室內之壁掛式耐燃夾板,作為引進管線及主幹
        管線間之介面,用於裝設引接電纜、端子板和配線電纜。
   (4)電信機械設備:
        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使用於建築物內之電信交換設備、電信傳
        輸設備、電信終端介面設備及其相關附屬設備之總稱。
   (5)電信保安接地設備:
        指用於保護電信機線設備之接地裝置及各種安全設施。含接地棒
        、接地銅管或接地銅板、接地導線、接地端子板、總接地箱等。
   (6)總接地箱:
        電信設備接地之總彙接箱。
2.3.2 主配線室(MainTelecommunicationsRoom):
      設置於建築物內各樓層,作為主幹管線及水平管線間介面之配線室
      。
2.3.3 配線室電信設備:
      配線室電信設備包括樓層配線架(板)、用戶端子板、配線電纜、
      光終端配線架、電信機械設備及電信保安接地設備等電信設備,其
      他附屬設備包括電源供應設備、空調設備及必要時預留之冷氣窗口
      等。
   (1)樓層配線架(Intermediate Distribution Frame,IDF):
        設置建築物配線室內之金屬組合架,輔助電信室之總配線架,作
        為樓層配線間之介面,並可與其他樓層配線架互相連接,用於裝
        設端子板、資訊插座組和配線電纜。
   (2)光終端配線架:
        設置於建築物電信室內之金屬組合架,作為裝設光纜、光纜配線
        箱、光纜配線盒、光分歧器和光終端設備之用。
   (3)配線板:
        設置於配線室內之壁掛式耐燃夾板,作為樓層配線間之介面,用
        於裝設端子板、壁掛式資訊插座組和配線電纜。
   (4)電信機械設備:
        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用戶使用於建築物內之電信交換設備、
        電信傳輸設備、電信終端設備及其相關附屬設備之總稱。
   (5)電信保安接地設備:
        指用於保護電信機線設備之接地裝置及各種安全措施。
2.3.4 集線室:
      指於建築物內除既有電信室外,專供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接線纜
      及設置集線電信設備之專用空間。
2.3.5 集線電信設備:
      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為匯集不同傳輸路由之線纜,所設置之電信
      傳輸設備及線纜收容設備等。
2.4 其他項目
2.4.1 社區型建築物:
      指同一宗建築基地內之建築物,或為統一管理而設同一管理委員會
      之建築物。
2.4.2 透天式獨戶建築物:
      指五樓以下之建築物,其整棟均屬同一門牌,且為相同所有權人所
      有。
2.4.3 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在該區劃中心線以內之水平投影面
      積。
      但不包括樓梯、梯間、廁所、茶水間、露台、陽台及法定騎樓面積
      。
2.4.4 屋外電信管線設施:
      指社區型建築物之建築物間架空、地下電信線路及地下管路等管線
      設備。
2.4.5 氣吹式光纖系統:
      氣吹式光纖系統係由微管束、光纖束及光纖束吹送設備所組成,以
      吹送設備氣流作為牽引光纖束之動力,迅速將光纖束吹送到微管束
      出口,達成光纖佈放之目的。
3.適用範圍
3.1 適用時機:
    本規範適用於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設置之設計、施工及測
    試。
3.2 適用器材標準:
    本規範所定電信設備之相關材質及其規格為最低設置標準,實際設置
    時得依電信服務需求採用其他更優之數量、材質及規格。有關配管之
    設計及施工,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請參照經濟部所訂「屋內線路裝
    置規則」及內政部訂頒之「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3.3 適用建築物: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建築物屋內及社區型建築物間屋外電信設備之設計
    、施工及測試;增建、改建或修建建築物屋內及社區型建築物間屋外
    電信設備時,得視用戶需要比照辦理。
3.4 適用項目:
3.4.1 本規範以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所需預留空間及管線為主,
      若需另設置其他內部自用通信設備(如 PBX 、LAN、…等),應另
      依實際需求預留空間及管線,其設計施工得依該建築物需要選擇單
      獨設計施工或與電信管線設備整合設計施工。
3.4.2 建築物如需連接有線廣播電視、無線廣播電視、衛星廣播電視之節
      目訊號源,另依實際需求額外預留接收訊號所須機線設備之空間及
      管線。
4.建築物電信設備設置架構
  建築物電信設備設置架構主要包括:引進設施、配線箱(室)、主幹配
  線系統、宅內配線系統等四大部分組成。其電信設備設置架構圖如圖 4
  -1,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示意圖,如圖 4-2。 
4.1 引進設施
    引進設施包括引進管、引進線纜及其他用以將外線引進到屋內的銜接
    設備,引進設施須銜接至總配線箱(架、板)或光終端配線架或集中
    總箱之責任分界點。
4.2 配線箱(室)
    配線箱(室)依功能之不同,分為電信室、總配線箱、集中總箱、主
    配線室、主配線箱、支配線箱、拖線箱、宅內配線箱。
4.2.1 電信室、總配線箱、集中總箱
      電信室、總配線箱、集中總箱係專供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接線纜
      及設置電信設備之空間,以供該建築物用戶通信服務之需要。
   (1)須設置電信室者,應依 13.1 規定以收容引進電纜總對數或通信
        容量(埠),設計電信室面積。
   (2)無須設置電信室者,應設置總配線箱或機櫃(含光纜配線箱);
        分別依 12.1.1、6.7.3  規定,以收容電纜、光纜之多寡,選擇
        適當尺寸。
   (3)收容數戶透天式獨戶之建築者,應設置集中總箱;依 12.2 規定
        ,以收容電纜或光纜之多寡,選擇適當尺寸。
4.2.2 主配線箱(室)
   (1)主配線箱(室)設置於建築物內各樓層,以供收容電信線纜之直
        接通過、分歧接續或跳接及設置寬頻網路設備。
   (2)每樓層均應設置主配線箱(室),且每一主配線箱(室)服務之
        樓地板面積以不超過 990m2  為原則;若一樓層之樓地板面積超
        過 990m2,建議另增設主配線箱(室)。
   (3)依 12.3 規定,以收容電纜與光纜之多寡,選擇適當尺寸之主配
        線箱,或依實際規劃設置主配線室。
4.2.3 支配線箱及拖線箱
4.2.3.1 支配線箱
     (1)依 12.4 規定,支配線箱以收容電纜或光纜之多寡選擇適當尺
          寸,或依實際規劃設置。
     (2)若同一樓層分區已設置支配線箱,得不再設宅內配線箱。
4.2.3.2 拖線箱
        依 12.5 規定,拖線箱依其使用目的可分為佈放用及接續用,以
        佈放或接續之電纜與光纜之多寡選擇適當尺寸,或依實際規劃設
        置。
4.2.4 宅內配線箱
   (1)為利裝置宅內寬頻設備,住宅用建築物每一區分所有權(或每戶
        )之宅內應設置宅內配線箱,作為水平主幹管線與宅內管線間介
        面及收容其配線。
   (2)依 12.6 規定,以收容電纜與光纜之多寡選擇適當尺寸,或依實
        際規劃設置。
4.3 主幹配線系統
4.3.1 主幹配線系統為星狀架構,如圖 4-3  所示之實線部分,其配線系
      統組成包括兩部分:
   (1)垂直主幹配線系統:係指自總配線箱(架)之責任分界點,佈放
        主幹線纜至主配線箱(室)之配線。
   (2)水平主幹配線系統:係指自主配線箱(室)延伸佈放主幹線纜至
        宅內配線箱或主出線匣之配線。
4.3.2 主幹配線系統架構可分成三種配接方式:
   (1)主幹線纜直接接續:
        為簡單、直接的配接方式,將一條主幹線纜從總配線箱(架)之
        接續硬體,直接佈放至主配線箱(室)或宅內配線箱或主出線匣
        之接續硬體,如圖 4-4  之實線部分。
   (2)主幹線纜分歧接續:
        將一條大對數/ 心數之垂直主幹線纜從總配線箱(架)之接續硬
        體,佈放至主配線箱(室)進行分歧接續,再以小對數/ 心數之
        水平主幹線纜佈放至宅內配線箱或主出線匣之接續硬體,如圖 4
        -5  之實線部分。
   (3)主幹線纜中間交接:
        將一條垂直主幹線纜從總配線箱(架)之接續硬體,佈放至主配
        線箱(室),利用設置於主配線箱(室)之寬頻網路設備進行中
        間交接,再以適當之水平主幹線纜佈放至宅內配線箱或主出線匣
        之接續硬體,如圖 4-6  之實線部分。進行中間交接之主配線箱
        (室),稱為主配線箱(室)-IC。
4.3.3 主幹配線方式:
   (1)電纜配線:
     (a)電纜配線種類:
          提供用戶電話或語音使用時,應採用 PE-PVC 屋內電纜、FRPE
          -LSNHPE 屋內電纜或第三類(Cat3)以上等級之 UTP/SCTP 電
          纜(以下簡稱 Cat 3);提供用戶寬頻數據使用時,應採用超
          五類(以下簡稱  Cat 5e)或第六類(以下簡稱  Cat 6 )以
          上等級之 UTP/SCTP 電纜,最大配線長度為 90m。
     (b)電纜接續硬體及跳接線:
          於兩端之配線箱(室),提供用戶電話使用時,電纜終端用之
          接續硬體可採用屋內複合型端子板、端子板、電話插座組或資
          訊插座組;提供用戶寬頻數據使用時,可採用端子板或資訊插
          座組;跳接線依所使用之接續硬體,選擇跳線兩端接上端子板
          壓接頭、電話插頭或資訊插頭。
   (2)光纜配線:
     (a)光纜配線種類:
          屋內主幹光纜使用單模光纖,其規格應至少符合 ITU-T G.652
          D 規範。
          其他自用通信設施應另依實際需求選擇適當之光纖、光纜。
     (b)光纖連接器及跳接線:
          於兩端之配線箱(室),光纜終端用接續硬體採用 SC 光纖連
          接器插座,其跳接線則依光纖種類於跳線兩端接上 SC 光纖連
          接器插頭。
4.4 宅內配線系統
4.4.1 宅內配線系統包括下列三種配線方式:
   (1)自宅內配線箱或主出線匣之接續硬體,佈放水平電纜至同樓層出
        線匣之電信插座,如圖 4-1  所示之虛線部分。如設置宅內配線
        箱者,其配線為星狀架構。
   (2)同一區分所有權(每戶)於同樓層設置之主配線箱(室)至各電
        信插座之水平配線,得視為宅內配線。
   (3)各樓層每一服務分區設置之支配線箱至各電信插座之水平配線,
        亦得視為宅內配線。
4.4.2 宅內配線系統架構依配線之變更及機動性程度大小,分有三種方式
      :
   (1)一般宅內配線系統架構:
        適用於隔間已固定之區域,其系統架構方式如圖 4-7。
   (2)多使用者出線匣配線系統架構:
        適用於電信終端設備常移動或變動之區域,其系統架構方式如圖
        4-8。
   (3)集中轉接點配線系統架構:
        集中轉接點是宅內配線中的一互連接續點,在每一宅內配線中至
        多了設置一互連接續點。適用於電信終端設備移動或變動性較不
        頻繁之區域,其系統架構方式如圖 4-9。
4.4.3 宅內配線分為電纜及光纜兩種配線方式:
   (1)電纜配線:
     (a)出線匣之插座:可採用電話插座或資訊插座。
     (b)電纜配線種類:
          依用戶需求,選擇適當種類線纜。如提供用戶電話或語音使用
          時,應採用 PE-PVC 屋內數位電纜、PE-PVC  屋內電纜、FRPE
          -LSNHPE 屋內電纜或 Cat 3  以上等級之 UTP/SCTP 電纜;如
          提供用戶寬頻數據使用時,應採用 Cat 5e 或 Cat 6  以上等
          級之 UTP/SCTP 電纜,最大配線長度為 90m。
     (c)電纜接續硬體及跳接線:
          提供用戶電話使用時,電纜終端用之接續硬體可採用屋內複合
          型端子板、端子板或、電話插座組或資訊插座組;提供用戶寬
          頻數據使用時,可採用端子板或資訊插座組;其跳接線則依所
          使用之接續硬體,選擇跳線兩端接上端子板壓接頭、電話插頭
          或資訊插頭。
     (d)宅內配線系統架構如採集中轉接點,可使用端子板或資訊插座
          / 資訊插頭銜接。
   (2)光纜配線種類:
     (a)出線匣之插座:採用光資訊插座。
     (b)宅內光纜:
          宅內光纜使用單模光纖,其規格應至少符合 ITU-T G.652D 規
          範。其他自用通信設施應另依實際需求選擇適當之光纖、光纜
          。
     (c)光纖連接器及跳接線:
          光纜終端用接續硬體採用 SC 光纖連接器插座,其跳接線則依
          光纖種類於跳線兩端接上 SC 光纖連接器插頭。
     (d)宅內配線系統架構如採集中轉接點,可使用光纖連接器銜接。
4.4.4 出線匣
      出線匣為設置電信插座及收容其配線之裝置,用以連接電信終端設
      備、個人電腦等設備。
   (1)表 8-1  中建築物使用類別之商業用及辦公用建築物,建議以 1
        0m2 為一個單位,每一單位至少設置一出線匣。
   (2)表 8-1  中建築物使用類別之住宅用建築物,以宅內各客廳、臥
        室、書房為單位,每一單位至少設置一出線匣。
   (3)表 8-1  中建築物使用類別之其它用途建築物之出線匣數量,依
        實際需求規劃。
5.電信設備及其空間之設置、維護及責任分界點
5.1 電信設備及其空間之設置責任
5.1.1 建築物建造時,起造人應依規定設置屋內外電信設備,並預留裝置
      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但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公告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5.1.2 電信設備包括電信引進管、總配線箱(架、板)、用戶側端子板、
      光終端配線架、電信管箱、電信線纜及其他因用戶電信服務需求須
      由用戶配合設置責任分界點以內之設備。
5.1.3 既存建築物之電信設備不足或供裝置電信設備之空間不足,致不敷
      該建築物之電信服務需求時,應由所有人與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
      路業務經營者協商,並由所有人增設。
5.1.4 設置專供該建築物使用之電信設備及空間,應按該建築物用戶之電
      信服務需求,由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依規定無償連接及使用。
5.2 責任分界點
 (1)建築物引進電纜者:
   (a)設置用戶側端子板設備者,以用戶側端子板之介接端子為責任分
        界。如圖 5-1。
   (b)未設置用戶側端子板設備者,以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於建築
        物端子板之介接端子為責任分界,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如圖
        5-2。
 (2)建築物引進光纜者:
      以光終端配線架(OLDF)用戶側光纜配線箱為責任分界。如圖 5-3
      。
5.3 電信設備及其空間之維護責任
5.3.1 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外之公眾電信固定通信網路設施,由提供電信
      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及維護。
5.3.2 但社區型建築物內建築物間之管線設施,得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
      人設置,由所有人維護。設置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則由建築物起造
      人或所有人設置,並由所有人維護。
6.電信設備線纜及相關器材
  電信設備線纜及相關配線器材,其規格應符合本會所訂相關技術規範、
  國家標準或國際上公認電信器材標準(例如 ANSI/TIA/EIA、ISO/IEC、
  EN  等規範)。
6.1 電纜及相關配線器材
6.1.1 PE-PVC  屋內數位電纜
   (1)PE-PVC  屋內數位電纜(以下簡稱數位 PE-PVC) 係聚乙烯絕緣
        鋁箔聚氯乙烯被覆之對型電纜,對數為 1~4  對。
   (2)適用於建築物內水平主幹配線及宅內配線。
6.1.2 PE-PVC  屋內電纜
   (1)PE-PVC  屋內電纜(以下簡稱 PE-PVC) 係彩色聚乙烯(PE)絕
        緣聚氯乙烯(PVC) 被覆之簇型星絞電纜,對數為 6~600  對。
   (2)適用於建築物內主幹配線及宅內配線。
6.1.3 FRPE-LSNHPE 屋內電纜
   (1)FRPE-LSNHPE 屋內電纜(以下簡稱 FRPE-LSNHPE)係彩色耐燃聚
        乙烯(FRPE)絕緣鋁箔低煙無毒聚乙烯(LSNHPE)被覆之簇型星
        絞電纜,對數為 6~600  對。
   (2)適用於建築物內主幹配線及宅內配線。
6.1.4 FS-JF-LAP 市內電纜
   (1)FS-JF-LAP 市內電纜(以下簡稱 FS-JF-LAP)係發泡聚乙烯雙層
        絕緣充膠積層被覆之簇型電纜。
   (2)適用於社區型建築物間屋外主幹配線。
6.1.5 UTP 及 SCTP 對絞型屋內電纜
   (1)UTP 係指非遮蔽對絞型(Unshielded Twisted Pair) 屋內電纜
        (以下簡稱 UTP),SCTP  係指屏蔽對絞型(Screened Twisted
        Pair)屋內電纜(以下簡稱 SCTP)。
   (2)特性阻抗標稱值為 100Ω,其不同等級配線器材之最高傳輸頻率
        ,如表 6-1。
   (3)連接電話插座及資訊插座之每一條 UTP/ScTP 電纜不得共用。
   (4)適用於建築物內主幹配線及宅內配線。
6.1.6 屋內複合型端子板
   (1)屋內複合型端子板為電纜終端之接續硬體,多為數位 PE-PVC、P
        E-PVC、FRPE-LSNHPE  及引進電纜終端之用。
   (2)屋內複合型端子板係由配線端子組、底座及防塵蓋所組合而成,
        各種對數端子板底座,須預留線對標示板,供標明對號。
   (3)屋內複合型端子板種類及型號如表 6-2  所示。
   (4)市內網路經營者在責任分界點上之端子板應採用 B  型。線數多
        之建築物,在責任分界點上之用戶側端子板建議使用 C  型。
6.1.7 端子板
   (1)端子板為電纜終端的接續硬體,可作為 UTP/ScTP 、數位 PE-PV
        、PE-PVC  及 FRPE-LSNHPE  電纜終端之用,其不同等級配線器
        材之最高傳輸頻率如表 6-1  所示。
   (2)設置於配線箱(室)之端子板有機櫃(架)式及壁掛式兩種型式
        。
   (3)連接 UTP  或 SCTP 電纜終端之端子板,如作為數據傳輸用,應
        採用與電纜相同等級規格之端子板。
   (4)連接數位 PE-PVC、PE-PVC、FRPE-LSNHPE  及 Cat 3 UTP/ScTP 
        電纜終端之端子板,作為語音傳輸用,應採用屋內複合型端子板
        或符合 Cat 3  以上規格之端子板。
6.1.8 電話插座及電話插座組
   (1)電話插座為電纜終端的接續硬體,可作為 UTP/ScTP 、數位 PE-
        PVC、PE-PVC 及 FRPE-LSNHPE  電纜終端之用。
   (2)電話插座(RJ-11) 六心之接線色碼及對數順序如圖 6-1。
   (3)設置於電纜出線匣之電話插座,有埋入式及明線式兩種型式。埋
        入式電話插座組有 12 種型式,如表 6-3;明線式電話插座組有
        6 種型式,如表 6-4;或廠商提供之其他型式。
   (4)設置於空間或箱體內之電話插座組,有機櫃(架)式及壁掛式兩
        種型式。
6.1.9 資訊插座及資訊插座組
   (1)資訊插座為電纜終端的接續硬體,主要作為 UTP/ScTP 電纜終端
        之用。資訊插座組(RJ-45 Patch Panel )係由多個資訊插座所
        組成。
        其不同等級配線器材之最高傳輸頻率,如表 6-1。
   (2)資訊插座(RJ-45) 八心之接線色碼及對數順序,以 T568B  為
        例,如圖 6-2。
   (3)設置於電纜出線匣之資訊插座,有埋入式及明線式兩種型式。埋
        入式資訊插座組有四種型號,如表 6-3;明線式資訊插座有二種
        型號,如表 6-4;或廠商提供之其他型式。
   (4)設置於空間或箱體內之資訊插座組,有機櫃(架)式及壁掛式兩
        種型式。
6.1.10  電纜出線匣
        出線匣之規格應符合 CNS  總號 6087 ,類號 C4231  之規定,
        並應配合埋入式電話插座(或資訊插座)及圓形配管,常用出線
        匣,如圖 6-3。
6.1.11  UTP 及 SCTP 之跳線
     (1)UTP 及 SCTP 之跳線其導體可採用多股軟銅線絞合。
     (2)適用於建築物內配線系統中,提供電纜與電信設備間互連或交
          接使用之組件,特性阻抗標稱值為 100Ω,對數為 4  對,其
          不同等級配線器材之最高傳輸頻率,如表 6-1。
     (3)連接電話插座及資訊插座之每一條 UTP/ScTP 電纜不得共用。
6.1.12  UTP 及 SCTP 之跳接線
     (1)UTP 及 SCTP 之跳接線,係將固定長度之 UTP  及 SCTP 的跳
          線兩端接上資訊插頭或端子板壓接頭,作為建築物內配線系統
          中電纜與設備間互連或交接使用之組件。
     (2)特性阻抗標稱值為 100Ω,其不同等級配線器材之最高傳輸頻
          率,如表 6-1。
     (3)連接電話插座及資訊插座之每一條 UTP/ScTP 電纜不得共用。
6.1.13  UTP 及 SCTP 之引線
     (1)UTP 及 SCTP 之電纜引線,係於 UTP/SCTP 屋內電纜一端裝置
          資訊插頭或端子板壓接頭,另一端採用壓接方式與資訊插座連
          接,其中 UTP/SCTP 屋內電纜的長度即為所需佈放之電纜長度
          。
     (2)特性阻抗標稱值為 100Ω,其不同等級配線器材之最高傳輸頻
          率,如表 6-1。
     (3)連接電話插座及資訊插座之每一條 UTP/ScTP 電纜不得共用。
6.2 光纜及相關配線器材
6.2.1 屋內光纜:
      屋內光纜使用單模光纖,其規格應至少符合 ITU-T G.652D 規範。
      其他自用通信設施除單模光纖外,亦可選用 50/125 μm 多模光纖
      、62.5/125μm 多模光纖或雷射優化 50/125 μm 多模光纖。屋內
      光纜應具不延燒性。
6.2.2 屋外光纜:
      屋外光纜使用單模光纖,其規格應至少符合 ITU-T G.652D 規範。
      其他自用通信設施除單模光纖外,亦可選用 50/125 μm 多模光纖
      、62.5/125μm 多模光纖或雷射優化 50/125 μm 多模光纖。屋外
      光纜應具防水及耐候性,適用於社區型建築物間屋外配線。
6.2.3 光纖連接器:
      建築物內使用 SC 光纖連接器,光纖連接器之特性須符合 TIA/EIA
      -568-B.3  規定。
6.2.4 光纖出線匣:
      光纖出線匣得選用適當尺寸,以避免造成光纖心線之彎曲損失。
6.2.5 光資訊插座:
      光資訊插座係安裝於光纖出線匣,提供光纜終端及收容之用;分為
      埋入式及明線式,使用 SC 光纖連接器插座。
6.2.6 光纜配線箱:
      光纜配線箱分為機櫃(架)式及壁掛式,使用 SC 光纖連接器插座
      。
6.2.6 光纜配線盒:
      光纜配線盒係安裝於各類配線箱內,可提供光纜接續點之收容,及
      使用 SC 光纖連接器插座。
6.2.7 光纖引線及光纖跳接線
   (1)光纖引線:光纜之一端裝置光纖連接器插頭做為光纜引進屋內光
        纜配線箱或光資訊插座銜接之用。
   (2)光纖跳接線:係於聚氯乙烯被覆光纜之兩端裝置光纖連接器插頭
        ,做為屋內電信終端設備間、光纜配線箱間或光纜配線箱與電信
        終端設備間之傳輸用。
6.3 配線箱
6.3.1 總配線箱
6.3.1.1 總配線箱種類:總配線箱種類及其可收容之端子數如表 6-5。
6.3.1.2 總配線箱材質:
     (1)總配線箱至少應採用 1.6mm  以上厚度經防銹面漆處理之鐵板
          或不銹鋼板製造,並應附裝活葉式箱門及啟閉門栓把手。但表
          6-5 所列 A-06 尺寸以上之總配線箱則應採用 2.0mm  以上厚
          度。
     (2)箱內底面須裝設與底面同面積外包鍍鋅鐵皮之 1.5cm  以上厚
          度之整塊木板,木板與箱底必須緊密固定;或採用不燃性材質
          之固定底板。
6.3.2 主配線箱
6.3.2.1 主配線箱種類:主配線箱種類及其收容電纜對數如表 6-6。
6.3.2.2 主配線箱材質:主配線箱材質同 6.3.1.2 總配線箱材質。
6.3.3 拖線箱
6.3.3.1 拖線箱種類:
     (1)佈放用拖線箱之規格如表 6-7。
     (2)接續用拖線箱之規格如表 6-8。
6.3.3.2 拖線箱材質:拖線箱材質同 6.3.1.2  總配線箱材質。
6.3.4 集中總箱
6.3.4.1 集中總箱種類:一般採用 6.3.1 表 6-5 總配線箱型號。
6.3.4.2 集中總箱材質:集中總箱材質同 6.3.1.2  總配線箱材質,若設
        於室外之箱體應以不銹鋼材質製造,其箱門應具備防水導槽以利
        排水。
6.3.5 支配線箱
6.3.5.1 支配線箱種類:支配線箱種類同 6.3.2.1  主配線箱種類。
6.3.5.2 支配線箱材質:支配線箱材質同 6.3.1.2  總配線箱材質。
6.3.6 宅內配線箱
6.3.6.1 宅內配線箱種類:依據 6.3.2.1  主配線箱種類選擇適當尺寸採
        用之或依需求自行設計。但尺寸需至少符合 B-23 種類。
6.3.6.2 宅內配線箱材質:宅內配線箱材質同 6.3.1.2  總配線箱材質。
        但得免附裝門鎖裝置。
6.3.7 總配線箱、集中總箱、主配線箱(室)、集線室、拖線箱及支配線
      箱應設置門鎖裝置,但設置於用戶之住宅內配線箱,不在此限。
6.4 總配線板(配線板)
6.4.1 總配線板(配線板)種類:總配線板尺寸(寬×高),請參照表 6
      -5。
6.4.2 總配線板(配線板)材質:其材質應使用壁掛式耐燃夾板。
6.5 引進線纜及引進管器材規格
6.5.1 引進線纜種類及其適用標準:
      引進線纜種類及其適用標準如表 6-9。建築物之引進屋內線纜超過
      15  公尺者,該引進屋內線纜之屋內段,應全部採用鋼管或密閉式
      不燃性線槽收容。
6.5.2 引進管材質:引進管材質應採用硬質 PVC  厚管、不銹鋼管或鍍鋅
      鋼管,有關硬質 PVC  厚管管徑及厚度規格如表 6-10 ,上述各材
      質規格應符合 CNS  相關規定。
6.5.3 引進管管徑:管徑應依引進線纜對數並參照表 6-11 引進管管徑適
      用表設計之。
6.6 電信配管及線架、線槽器材規格
6.6.1 水平及垂直幹管電信配管器材規格
   (1)建築物內電信配管分為垂直幹管和水平配管兩種,其材質應採用
        硬質 PVC  厚管、鍍鋅鋼管、不銹鋼管,其規格應符合 CNS  規
        定。
   (2)水平配管之設計應採用管徑 20mm(3/4〞)以上之配管。
   (3)主配線箱至宅內配線箱配管,至少以 1  管 28mm 供電信配線用
        及另需 1  管 20mm 供 14mm2  接地線設置用;若 28mm 設置有
        困難者,得以 2  管 20mm 替代。
   (4)垂直幹管之管徑應按主幹線纜之種類及對數,參照表 6-12 適當
        設計之。
6.6.2 電信線架、線槽器材規格
   (1)線架、線槽分垂直及水平兩種,其材質應採用鍍鋅碳鋼、不銹鋼
        、鋁合金等材質製作,其規格應符合 CNS  規定。
   (2)線架、線槽之種類及尺寸,依實際需求設計。
6.7 總配線架和光終端配線架
6.7.1 總配線架
      總配線架構造:圖例如圖 6-4、圖 6-5、圖 6-6。
6.7.2 總配線架之設置
   (1)總配線架之設置容量,應依引進電纜對數(或稱經營者引進電纜
        容量)和配線對數設計,並參照表 6-13 選用適當型式之總配線
        架,引進電纜對數小於 600  對得使用配線板設計。
   (2)總配線架之材質
     (a)鐵材料必須符合 CNS  規格。
     (b)鐵材料不得有裂痕或試用工具(如鐵鎚)整修打平,平直線、
          面、角不得有歪轉。
6.7.3 光終端配線架設置
      光終端配線架之設置容量,應依引進光纖心數和用戶側配線光纖心
      數設計,並參照表 6-14 選用適當型式之光終端配線架。光終端配
      線架分為落地型、壁掛式之機櫃:
   (1)落地型機櫃數量以用戶側光纖心數計算,每 200  心設置一只機
        櫃;未滿 200  心者以 200  心計。
   (2)落地型採用 19”41U  加寬型附弧型繞線軸(R>30mm),供收容
        跳接線空間之機櫃(外框尺寸約 80Wx60Dx198Hcm );採用附前
        後機櫃門之機櫃,機櫃組除外側有側板外,機櫃間不安裝側板。
   (3)用戶側總心數在 24 心以下者,其光纖介接須設一只 19”15U 
        壁掛式機櫃(外框尺寸約 54.2Wx50Dx76.9H cm)。
6.7.4 光終端配線架之機櫃:構造圖如圖 6-7、圖 6-8。
6.7.5 獨戶建築物,光纜直接由市內網路業者引進且無自設光纜者,得依
      網路業者規定,單獨設置適當之壁掛式光纖配線箱,並於責任分界
      點介接引進。
6.8 器材圖例
    有關電信用人孔、手孔、電桿、管、線、箱(架)、話機、插座及出
    線匣等之圖例,請參考表 6-15。
7.電信設備繪製圖說及清單
7.1 建築物基地位置圖
7.1.1 基地位置圖圖樣須符合建築管理規定,並載明基地位置、方位、都
      市計畫土地使用區域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編定及比例尺;基地位置
      圖與配置圖,如圖 7-1。
7.1.2 標明建築物引進管管徑、位置及電信室、總配線箱位置。
7.2 建築物電信設備設計清單,如表 7-1。
7.3 垂直昇位圖:垂直昇位圖範例如下。
7.3.1 五樓建築物具宅內配線箱電信管線垂直昇位圖,如圖 7-2。
7.3.2 十二樓含地下室之電信管線垂直昇位圖,如圖 7-3。
7.3.3 十一樓含地下室二層光纖到戶(Fibertothehome, 以下簡稱 FTTH
      )及電話配管昇位圖,如圖 7-4。配線昇位圖,如圖 7-5、圖 7-6
      、圖 7-7、圖 7-8。線纜編號,如圖 7-9。
7.4 平面配置圖:
    平面配置圖應每層繪製,不同樓層有相同配置時可以同一張圖標示,
    公寓式建築物具宅內配線箱之電信管線平面配置圖,如圖 7-10、 圖
    7-11  、圖 7-12 及圖 7-13。
8.電信線數之估計
  建築物內電信線對數之估計,係為提供該建築物所有電話線(含單機電
  話、用戶專用交換機中繼線、公用電話)、數據傳輸線及其他電信專線
  等所需之對數。
8.1 估計準則:
 (1)建築物內電信線數之估計,包括宅內配線對數、主幹配線對數及引
      進線纜對數之估計。
 (2)估計時應充分檢討該建築物用途、建築層數及各樓層地板面積等資
      料從寬估計之。
 (3)同一樓層如有兩種以上不同使用類別時,應依使用類別之電信線對
      數估計係數值分別估算或以較高之電信線對數估計係數值估算。
 (4)用途特殊建築物如保全公司、證券公司及資訊服務業等,其電信線
      對數需求遠較表 8-1  所列為高時,除依實際需求估算外,得與市
      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洽商。
 (5)當數棟建築物以同一宗土地開挖時(即地下室連通),其總電信線
      對數應以整體估算,而非各棟獨立估算。
 (6)光纜線數以光纖心數對數計算。
 (7)各樓層主配線箱(室)佈放至該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宅內配線箱/
      主出線匣之水平主幹配線,至少應提供二對電纜線供電話使用;數
      據線數應另計。
 (8)住宅用建築物每一區分所有權依面積等密度法估計結果大於四對電
      信線對數以上時,佈放至該區分所有權宅內配線箱/ 主出線匣之主
      幹配線得採用四對電纜線設計供電話使用;數據線數應另計。
8.2 各樓層電信線對數之估計:
8.2.1 各類建築物各樓層電信線對數之估計,應依建築物使用類別電信線
      對數估計係數值如表 8-1,以面積等密度法估計之。其各樓層之預
      估電信線對數,先依各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之樓地板面積(平方公
      尺,m2)乘以電信線對數估計係數值(對/平方公尺,p/m2 )……
      (進位取整數),再將各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預估之電信線對數相
      加即為各樓層預估之電信線對數。其公式如下:
      各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預估之電信線對數=各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
      之樓地板面積(m2)×電信線對數估計係數值(p/m2)……(進位
      取整數)。
      各樓層預估電信線對數=各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預估電信線對數總
      和。
8.2.2 當各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電信線對數以面積等密度法估計結果低於
      二對時,至少應以二對估算各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電信線對數。
8.2.3 住宅用建築物每一區分所有權,依面積等密度法估計結果高於四對
      電信線對數時,得採用四對估算該區分所有權之電信線對數。但住
      宅用建築物設有光纜至區分所有權之宅內配線箱者,至少應以二對
      估算該區分所有權之電信線對數。
8.3 宅內配線之估計
8.3.1 宅內配線係指 4.4.1  所述,包括四種型式,如圖 8-1。
   (1)型式(I): 自宅內配線箱佈放至其區分所有權區域內各電信插
                    座之配線。
   (2)型式(II):自主出線匣佈放至其區分所有權區域內各電信插座
                    之配線。
   (3)型式(III): 自支配線箱佈放至其區分所有權區域內各電信插
                      座之配線。
   (4)型式(IV):自主配線箱(室)佈放至其區分所有權區域內各電
                    信插座之配線。
8.3.2 宅內配線設計可選擇:(a)UTP/SCTP 電纜設計,(b)PE-PVC 電
      纜設計,(c)PE-PVC 電纜及 UTP/SCTP 電纜混合設計,(d)PE-
      PVC 電纜、UTP/SCTP  電纜及光纜混合設計等四種方式,供電話和
      數據使用。
8.3.2.1 UTP/SCTP  電纜設計:
        以 UTP/SCTP 電纜設計時,供數據埠和電話埠使用,應採星狀設
        計之。
        惟考量 UTP/SCTP 電纜之接續空間需要,不宜採型式(II)設計
        。
     (1)採型式(I) 設計時,每一區分所有權區域從宅內配線箱至宅
          內各客廳、臥室、書房單位,每一單位至少應設置一出線匣,
          並設計兩條四對 UTP/SCTP 電纜連接兩個資訊插座,分別供數
          據埠和電話埠使用。
     (2)採型式(III) 或(IV)設計時,原則上,在各區分所有權區
          域,每一對電信線設置一出線匣,並設計兩條四對 UTP/SCTP 
          電纜連接兩個資訊插座,分別供數據埠和電話埠使用;或依實
          際需求規劃。
8.3.2.2 PE-PVC  電纜設計
        使用 PE-PVC 電纜設計,僅供電話埠使用。為因應寬頻電信服務
        需求,每一區分所有權已設計宅內配線箱者,不建議僅採用 PE-
        PVC 電纜設計宅內配線。
     (1)採型式(I) 或(II)設計時,在每一區分所有權區域宅內各
          客廳、臥室、書房單位,每一單位至少設置一出線匣,設計二
          對 PE-PVC 電纜連接二個電話插座,供電話埠使用。
     (2)採型式(III) 或(IV)設計時,原則上,在各區分所有權區
          域,每一對電信線數至少設計二個電話插座,供電話埠使用。
8.3.2.3 PE-PVC  電纜及 UTP/SCTP 電纜混合設計:
        以 PE-PVC 電纜及 UTP/SCTP 電纜混合設計,其中 PE-PVC 電纜
        供電話埠使用;UTP/SCTP  電纜供數據埠使用,應採星狀設計。
        考量 UTP/SCTP 電纜之接續空間需要,不宜採型式(II)設計。
     (1)採型式(I) 設計時,每一區分所有權區域從宅內配線箱至宅
          內各客廳、臥室、書房單位,每一單位至少設置一出線匣,設
          計一對 PE-PVC 電纜連接一個電話插座,供電話埠使用;並設
          計一條四對 UTP/SCTP 電纜連接一個資訊插座,供數據埠使用
          。
     (2)採型式(III) 或(IV)設計時,原則上,在各區分所有權區
          域,每一對電信線數至少設置一出線匣,設計一對 PE-PVC 電
          纜連接一個電話插座,供電話埠使用;並設計一條四對 UTP/S
          CTP 電纜連接一個資訊插座,供數據埠使用,或依實際需求規
          劃。
8.3.2.4 PE-PVC  電纜、UTP/SCTP  電纜及光纜混合設計使用 PE-PVC 電
        纜、UTP/SCTP  電纜與及光纜混合設計,PE-PVC  電纜供電話埠
        使用;UTP/SCTP  電纜及光纜供數據埠使用。
     (1)PE-PVC  電纜及 UTP/SCTP 電纜依照 8.3.2.3  設計之。
     (2)光纜依實際需求自行設計。
8.4 主幹配線之估計:
 (1)主幹配線包括電信室/ 總配線箱至各樓層主配線箱(室)之垂直主
      幹配線及主配線箱(室)至該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區域之水平主幹
      配線兩部分。
 (2)電話用與數據用之主幹配線架構不同,應分別設計之。
8.4.1 電話主幹配線之估計
      以 PE-PVC 電纜設計,供電話使用,其水平主幹配線與垂直主幹配
      線應分別估計:
   (1)電話水平主幹配線對數之估計:
        各樓層主配線箱(室)佈放至該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之電話水平
        主幹配線對數,依照 8.2  預估之各區分所有權區域電信線對數
        估算之。
   (2)電話垂直主幹配線對數之估計:
        電信室/ 總配線箱至各樓層主配線箱(室)之電話垂直主幹配線
        對數,為依照 8.2  各樓層預估電信線對數乘以 7/3  倍(進位
        取整數)。其公式如下:
        電信室/ 總配線箱至各樓層主配線箱(室)之電話垂直主幹配線
        對數=各樓層預估電信線對數×7/3 ……(進位取整數)
8.4.2 數據主幹配線之估計
      數據主幹配線設計可選擇(a)UTP/SCTP 電纜設計、(b) 光纜設
      計、(c)UTP/SCTP 電纜與光纜混合設計等三種方式估計。
8.4.2.1 UTP/SCTP  電纜設計
        以 UTP/SCTP 電纜設計,供數據使用;可選擇之配接方式為直接
        接續或中間交接。
     (1)直接接續方式設計:
          電信室/ 總配線箱直接佈放至各樓層各區分所有權區域,佈放
          至每一區分所有權區域之數據主幹線纜,至少設計兩條四對 U
          TP/SCTP 電纜。
     (2)中間交接方式設計:
          選擇適當位置設置主配線箱(室)-IC ,進行中間交接。電信
          室/ 總配線箱至主配線箱(室)-IC 之垂直主幹配線及主配線
          箱(室)-IC 至該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區域之水平主幹配線兩
          部分。
       (a)數據水平主幹電纜之估計:
            從主配線箱(室)-IC 佈放至每一區分所有權區域,至少設
            計兩條四對 UTP/SCTP 電纜。
       (b)數據垂直主幹電纜之估計:
            從電信室/ 總配線箱佈放至各主配線箱(室)-IC, 應依實
            際需求估計。
8.4.2.2 光纜設計:
        以光纜設計,供數據服務使用;可選擇之配接方式為直接接續、
        分歧接續或中間交接。
     (1)直接接續方式設計:
          電信室/ 總配線箱直接佈放至各區分所有權區域,佈放至每一
          區分所有權區域之數據主幹光纜,至少設計二心光纜。
     (2)分歧接續方式設計:
       (a)數據水平主幹光纜之估計:
            從主配線箱(室)佈放至每一區分所有權區域之數據水平主
            幹光纜,至少設計二心光纜。
       (b)數據垂直主幹光纜之估計:
            電信室/ 總配線箱佈放至各主配線箱(室)之總心數至少為
            從該主配線箱(室)佈放至各區分所有權區域光纜心數之總
            和。
     (3)中間交接方式設計:
          選擇適當位置設置主配線箱(室)-IC ,進行中間交接。電信
          室/ 總配線箱至主配線箱(室)-IC 之垂直主幹配線及主配線
          箱(室)-IC 至該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區域之水平主幹配線兩
          部分。
       (a)數據水平主幹光纜之估計:
            從主配線箱(室)-IC 佈放至每一區分所有權區域之數據水
            平主幹光纜,至少設計二心光纜。
       (b)數據垂直主幹光纜之估計:
            電信室/ 總配線箱佈放至主配線箱(室)-IC 之數據垂直主
            幹光纜心數,依實際需求估計。
8.4.2.3 UTP/SCTP  電纜與光纜混合設計
        以 UTP/SCTP 電纜與光纜混合設計,供數據服務使用;可選擇之
        配接方式為中間交接方式設計:
        選擇適當位置設置主配線箱(室)-IC ,進行中間交接,主配線
        箱(室)-IC 得設光電轉換之傳輸設備,其裝設位置及尺寸大小
        ,得洽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
     (a)數據水平主幹電纜之估計:
          從主配線箱(室)-IC 佈放至每一區分所有權區域之數據水平
          主幹線纜,至少設計兩條四對 UTP/SCTP 電纜。
     (b)數據垂直主幹光纜之估計:
          電信室/ 總配線箱佈放至主配線箱(室)-IC 之數據垂直主幹
          光纜心數,依實際需求估計。
8.5 引進線纜對數之估計:
8.5.1 FS-JF-LAP :
      引進電纜總對數之設計以各樓層預估電信線對數之總和乘以 4/3(
      每百對心線使用率以 75﹪ 計)計算所需之對數(進位取整數)。
      其公式如下:
      引進電纜總對數=各樓層預估電信線對數之總和 ×4/3(進位取整
      數)
8.5.2 光纜:
      洽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應於洽辦時確認光纜引進管數、管徑及相
      關引進光纜事宜。
9.出線匣及電信插座之設計與安裝
9.1 出線匣及電信插座之設計
9.1.1 住宅用建築物應以宅內之客廳、臥室、書房為單位,每一單位至少
      應設置一出線匣,提供二個電信插座。
9.1.2 商業用建築物原則上應於每 10m2 的區域至少設置一個出線匣,提
      供一個電話插座及一個資訊插座。
9.1.3 其他各式建築物之廳室內適當位置,應設置出線匣及電信插座。
      每個出線匣至少應提供二個電信插座。
9.1.4 各式建築物得於適當位置預留公用電話出線匣、110V  電源及插座
      ,如圖 9-1,其裝設地點與數量必要時得洽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
9.1.5 公共場所同一地點裝設二部以上公用電話時,則至少應裝設一部福
      祉用公用電話。
9.1.6 下列場所,建議裝設出線匣及電信插座
   (1)商場或市場用途大樓,每一攤位預設出線匣及電信插座。
   (2)醫院大樓之各辦公室、診療室、病房、服務台等在適當位置預設
        出線匣及電信插座。
   (3)飯店、旅社大樓之辦公室、服務台及各客房預設出線匣及電信插
        座。
9.1.7 插座之安裝步驟,請參照 9.2  電話插座、9.3 資訊插座及資訊插
      頭、9.4 光資訊插座之設計與安裝,如屬特殊產品,則參照產品說
      明書。
9.1.8 明線式插座裝設高度應離地面 30cm 以上,埋入式插座則依出線匣
      之高度設置。出線匣若為橫放,應使用橫式插座,若為直放,應使
      用直式插座。
9.1.9 插座之設置位置,應儘量避開雨水、濕氣、高溫、灰塵、振動或噪
      音。
9.1.10  為避免彈片接觸不良,不論是橫式或直式插座,插座安裝方向應
        如圖 9-2,不可倒立或側向放置。
9.1.11  採用預埋暗管方式之配線,應使用埋入式電信插座,反之如採用
        明式配線,則使用明線式電信插座。
9.1.12  出線匣安裝時,應將圓形水平配管之管口,插入出線匣之敲孔,
        使其連結,如圖 9-3。
9.1.13  金屬管與出線匣接續時,可使用二個制止螺帽或一個制止螺帽與
        護圈固定之,其管口應附裝適當之護圈使導線無擦傷之虞,如圖
        9-4。
9.1.14  PVC 管與出線匣接續時,其管口外側之邊角,應加以鉸削,或將
        管做成喇叭狀,以免穿通電纜時,損傷線纜。
9.1.15  出線匣裝設高度,如表 9-1。
9.1.16  預埋出線匣位置,應遠離水槽、熱水器或容易淋雨之場所。
9.2 電話插座之設計與安裝
9.2.1 電話插座可分為埋入式及明線式兩種配合出線匣設計。
9.2.2 埋入式電話插座安裝步驟:
      埋入式電話插座之施工時機,最好在建築結構物施工完畢,已預埋
      好暗管、配線箱、出線匣等,然後再配合水電、油漆、裝潢工程佈
      放電纜;而在用戶未搬入使用之前,安裝電話插座,如此可避免搬
      移傢俱,打擾用戶。埋入式電話插座之安裝步驟如下:
   (1)打開電話插座之外蓋,如圖 9-5。
   (2)將出線匣內預留之屋內電纜餘長拉出,將多餘的電纜長度剪掉,
        在電纜末端剝除 10cm 電纜外被,如圖 9-6。
   (3)將電纜心線之 PVC  絕緣層剝除 1cm,如圖 9-7。
   (4)用螺絲起子將心線之銅導體鎖緊在插座之接線端子上,心線不必
        繞圈,插入墊片下即可,如圖 9-8。
   (5)將電話插座之上蓋蓋好並扣緊,如圖 9-9。
9.2.3 明線式電話插座安裝步驟:
      明線式電話插座大多使用在既有之建築物,因建築時未預留暗管或
      不敷使用,爰採用明式配線。明線式電話插座之安裝步驟如下:
   (1)先佈線到欲安裝插座之位置,將多餘的電纜長度剪掉。
   (2)將明線式插座之外蓋取下,如圖 9-10。
   (3)在電纜末端剝除 5cm  電纜外被,如圖 9-11。
   (4)將電纜心線之 PVC  絕緣層剝除 1cm。
   (5)用螺絲起子將心線之銅導體鎖緊在插座之接線端子上,如圖 9-1
        2。
   (6)在欲安裝插座之位置,使用乾淨抹布擦拭乾淨。
   (7)撕去插座背面雙面膠帶之保護紙,將插座按壓在清潔位置,注意
        插座要保持端正,不要傾斜。
   (8)若不使用雙面膠帶或為加強固定力,亦可使用木螺絲固定。
   (9)將電纜心線整理好,蓋上插座外蓋,注意不要擠壓到心線,避免
        破壞心線絕緣,如圖 9-13。
9.3 資訊插座及資訊插頭之設計與安裝(以 Cat5e  電纜為例):
9.3.1 資訊插座之設計
   (1)埋入式資訊插座的孔數種類請參閱表 6-3,明線式資訊插座的孔
        數種類請參閱表 6-4;若客戶有其他孔數的需求,可另行選擇。
   (2)選擇資訊插座的型式及孔數,一般以每個出線匣設置之埠數做為
        選擇的依據。
9.3.2 埋入式資訊插座之電纜終端安裝步驟:
      以下為資訊插座電纜終端安裝範例,若產品廠商另有建議安裝步驟
      ,請依其規定施作。
   (1)打開資訊插座之外蓋,如圖 9-14。
   (2)將出線匣內預留之 UTP/ScTP 電纜餘長拉出,將多餘的電纜長度
        剪掉。
   (3)在電纜末端剝除 4cm  電纜外被,如圖 9-15。
   (4)將絞距鬆開需小於 13 mm,依資訊插座上接線色碼標示排序,如
        圖 9-16。
   (5)使用之壓接工具應為資訊插座產品廠商規定之壓接工具,將電纜
        心線壓接至配線端子,並固定好線纜。
   (6)將資訊插座之外蓋蓋好並扣緊,如圖 9-17。
9.3.3 明線式資訊插座之電纜終端步驟
      以下為資訊插座電纜終端安裝範例,若產品廠商有建議之安裝步驟
      ,請依其規定施作。
   (1)先將 UTP/ScTP 電纜佈線放到欲安裝插座之位置,將多餘的電纜
        長度剪斷掉。
   (2)打開資訊插座之外蓋,如圖 9-18。
   (3)在電纜末端剝除 4 cm 電纜外被,如圖 9-19。
   (4)將絞距鬆開需小於 13 mm,依資訊插座上接線色碼標示排序,如
        圖 9-20。
   (5)使用之壓接工具應為資訊插座產品廠商規定之壓接工具將電纜心
        線壓接至配線端子,並固定好線纜,如圖 9-21 及圖 9-22。
   (6)將資訊插座之上蓋蓋好並扣緊。
9.3.4 資訊插頭之電纜接合步驟:
      本資訊插頭之電纜接合步驟係以 Cat 5e 為例,Cat6  以上等級之
      UTP/ScTP  電纜,不建議用戶自行製作。
   (1)將資訊插頭的保護套套進 UTP/ScTP 跳線或電纜,如圖 9-23。
   (2)以剝除工具剝除跳線或電纜外被 2~3 cm 後,依資訊插頭色碼排
        列方式依序將各心線緊密平行並排,如圖 9-24 ,資訊插頭色碼
        排列方式,通常採用 T568B  排列方式,如圖 9-25。
   (3)以斜口鉗剪齊,使露出電纜外被的心線長度約 1.2~1.4 cm ,如
        圖 9-26。
   (4)小心將心線插入資訊插頭之凹槽內,如圖 9-27。
   (5)每一心線前緣皆應碰到凹槽的底邊,且電纜外被剛好置於資訊插
        頭夾板位置,如圖 9-28。
   (6)以夾線工具一次壓接到底,壓接電纜與資訊插頭,如圖 9-29。
   (7)確定每一心線的末端都有頂到凹槽的底邊,且沒有鬆動的情形,
        並且再次確定資訊插頭的色碼排列方式是正確的,然後套上保護
        套,如圖 9-30。
9.4 光資訊插座之設計與安裝
9.4.1 選擇光資訊插座的型式及收容光纜心數,並確定採用 SC 光纖連接
      器插座,一般以每個出線匣設置之光纜埠數做為選擇的依據。
9.4.2 光資訊插座之設計
9.4.2.1 光纖引線設計:
        光纜以光纖引線進行熔接方式終端時,光纖引線一端以熔接方式
        接到水平光纜,另一端直接以光纖引線的光纖連接器插頭接到光
        資訊插座,如圖 9-31 。光纖引線可選擇雙心光纖引線或單心光
        纖引線。
9.4.2.2 光纖連接器插頭設計:
        光纜利用光纖連接器插頭方式終端時,在光纜末端接上光纖連接
        器插頭後,再接到光資訊插座,如圖 9-31。
9.4.3 光資訊插座之安裝
   (1)建議以製造商安裝工法或指定之工法為準。
   (2)光資訊插座盒所收容之光纖,其彎曲半徑須遵守製造商之規定,
        無建議值時,不得少於 25 mm。
9.5 設計範例:
9.5.1 範例一:
   (1)(電話+ 電話)插座採 PE-PVC 電纜,依匯流排方式配線接線圖
        。
   (2)(電話+ 電話)插座採 PE-PVC 電纜,依星狀方式配線接線圖。
   (3)(電話+ 電話)、(電話+ 資訊)、(資訊+ 資訊)插座組合配
        線方式。
9.5.2 範例二:室內五組(電話+ 電話)插座,採 PE-PVC 電纜設計,以
              匯流排配線及環路配管方式施工。
9.5.3 範例三:室內五組(電話+ 資訊)組合插座,採 PE-PVC 電纜與 U
              TP  電纜混合設計,以匯流排配線及環路配管方式施工。
9.5.4 範例四:設宅內配線箱及室內五組(電話+ 電話)插座,採 PE-PV
              C 電纜設計,以星狀配線及環路配管方式施工。
9.5.5 範例五:設宅內配線箱及室內五組(電話+ 資訊)組合插座,採 P
              E-PVC 電纜及 UTP  電纜混合設計,以星狀配線及星狀配
              管方式施工。
9.5.6 範例六:設宅內配線箱及室內五組(資訊+ 資訊)組合插座,採 U
              TP  電纜設計,以星狀配線及星狀配管方式施工。
10. 宅內配線系統之設計及施工
10.1  宅內配線設計原則
10.1.1  宅內配線之型式
        參照 8.3.1  宅內配線之型式包括型式(I)、 型式(II)、型
        式(II)及型式(IV)等四種配線方式。
10.1.2  宅內配線之線纜種類
        參照 8.3.2  宅內配線可選擇(a)UTP/SCTP 電纜設計,(b)P
        E-PVC 電纜設計,(c)PE-PVC 電纜及 UTP/SCTP 電纜混合設計
        ,(d)PE-PVC 電纜、UTP/SCTP  電纜及光纜混合設計。
10.1.3  宅內配線設計
     (1)電信配管內除佈放電信線路外,不得供其他線路共用。
     (2)大型建築物如於各樓層水平方向佈設線纜時,應每隔 30~50cm 
          設置固定線架。
     (3)UTP/SCTP  電纜佈放於電磁干擾強之場所附近,例如:機場、
          發電廠、變電所、廣播發射臺等場所,建議使用 SCTP 電纜或
          以金屬管遮蔽之 UTP  電纜,以防干擾。
     (4)不論是 UTP/SCTP 電纜或是光纜,宅內線纜(不含兩端跳接線
          )最大配線長度為 90m,兩端之跳接線或設備線的總長度不可
          超過 10 m 。即兩端設備之間配線總長度不可超過 100m。
     (5)不論是 UTP/SCTP 電纜或是光纜,宅內配線不得有接續點或 T 
          接的情形。
     (6)宅內配線兩端應預留約 30cm 餘長,並於線纜兩端及兩端之接
          續硬體詳加標示識別號碼,以利裝修識別。
10.2  宅內配管設計原則
10.2.1  宅內配管原則上採用星狀配管設計。
10.2.2  宅內配管種類
     (1)宅內配管採用 20 mm (3/4〞)以上配管。此外,如考量為未
          來佈放光纜之用時,建議設計至少 28 mm (1〞)水平配管或
          採線槽方式。
     (2)商業、辦公大樓及綜合性大樓等建築物得採用地板管槽、線槽
          、高架地板或天花板式等方式。
10.2.3  宅內配管內佈放一條電纜時,電纜的截面積不得超過管截面積的
        53% ;二條電纜時,電纜的截面積和不得超過管截面積的 31%;
        三條以上電纜時,電纜的截面積和不得超過管截面積的 40%。
10.2.4  宅內配管設計
     (1)電信配管與低壓電力線應相隔 15cm 以上,與高壓線應相隔 5
          0cm 以上。但低壓電力線或電信線纜具接地遮蔽效果者、或收
          容於接地金屬管內或宅內配線箱者及出線匣處,不在此限。
     (2)電信配管與瓦斯管、暖氣管之間隔應在 30cm 以上。
     (3)建築物需設置其他用戶內部自用通信設備(如 PBX、LAN、…
          等)者,其所需之管箱容量應另計之。
     (4)公用電話之出線匣或電信用插座等,應設置專用電信配管銜接
          至總配線箱、主配線箱(室)、拖線箱或位於公共空間之支配
          線箱。
     (5)每一電信配管長度依圓形管及扁平管,分別不得超過 25m  及
          35m ,超過此長度者,應加設拖線箱銜接配管。
     (6)電信配管內應預穿尼龍引導線,並於兩端加裝編號標誌。
10.3  宅內管線佈設方式
10.3.1  地板式
        樓地板內之配管種類,包括圓形管及地板線槽等,線纜佈設應注
        意事項如下:
     (1)圓形管:
          佈設線纜時,單管內不得同時佈設其他非電信線路之線纜,以
          免影響通信品質及安全。
     (2)地板線槽:
       (a)為多槽式者,佈設電信線纜及電力線時,應分別選擇固定線
            槽路徑佈設,在連接盒內應以金屬板隔離,以利維修及確保
            安全,如圖 10-1。
       (b)使用地板線槽佈設線纜時,於連接盒內不可做接續,以免清
            洗地板時浸水造成線纜故障,查修困難。
     (3)線纜兩端應詳加標示識別碼,以利維修。
10.3.2  高架地板式:
        高架地板式佈設線纜時,應注意排列整齊,不可零亂,線纜兩端
        應詳加標示識別號碼,以利維修。
10.3.3  天花板式:
        一般為吊掛於樓板下方(天花板上),常用之方式有吊掛式明管
        、吊掛式線架(槽)兩種,其線纜佈設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1)吊掛式明管:
          如多管並排時應注意配管之佈放順序。
     (2)吊掛式線架(槽):
          佈設線纜時,應注意排列整齊,並於適當間隔將線纜以麻線或
          緊束帶將線纜縛紮固定。
     (3)佈設線纜時,若拖線箱設於天花板上者,施工時應注意天花板
          荷重及工作安全。
     (4)線纜兩端應詳加標示識別碼,以利維修。
10.3.4  地氈式扁平配線:
     (1)佈設前先清除地板灰塵、油脂、油漆等汙物,並將地板坑洞及
          龜裂部分補平,使地板保持光滑平整。
     (2)佈設路徑,先舖設一層粘著 PVC  帶,其上佈設扁平線纜,然
          後再舖設一層粘著 PVC  帶以固定線纜。
     (3)線纜支配線箱可裝設於地板、牆壁或柱子,裝設位置應事先規
          劃確定。
     (4)因扁平配線出線需穿過方塊地氈,電話或其他終端設備之裝設
          位置應於安裝前確定,以免增加無謂破壞。
     (5)線纜兩端應詳加標示識別碼,以利維修。
10.3.5  其他:
        無法以前面各項方式施工者,可採下列宅內配管佈設方式佈線:
     (1)探入式:
          以建築物之上下層為同一所有人所有者為限,由上(下)層電
          信配管系統,探入本層之天花板,應選擇靠近裝機之適當位置
          。但按其佈線情況,如易於導致破壞建築物結構者,則應避免
          採用本佈線方式。
     (2)踢腳板保護式:
          預定裝機位置未設置電信配管及出線匣者,應由既設出線匣沿
          踢腳板路徑佈設線纜,踢腳板配合室內裝潢設有護線槽者,可
          保持室內美觀,並達供線之目的。
     (3)側壁押條式:
          側壁押條式配線,其佈設類似踢腳板式,應配合室內裝潢在屋
          內側壁之適當高度,將佈設之線纜收容於押條線槽內,可保持
          屋內美觀又達到供線目的。
     (4)明線式:
       (a)應選擇距離最短、彎曲點最少,且不妨礙室內美觀之路徑。
       (b)沿壁面配線時,應與地面平行或垂直為原則。
       (c)不得由室內空間騰空橫過,亦不可由天花板懸空下垂。
       (d)佈線時,由一側向他側順序打入引進線固定卡釘固定之,於
            終端設備插座處,應預留約 30cm 餘長,以利維修。
10.4  宅內管線施工工法:
10.4.1  一般事項:
     (1)施工時應注意公眾及工作人員之安全。
     (2)配線管道之彎曲,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管外徑六倍以上,彎
          曲角度不得大於 90 度,如圖 10-2 ,且彎曲點不得超過二
     (3)多管並行佈設時,應使各管平行,不得扭絞變形。
     (4)管與管間之接續應牢固,其內部應平滑,不得變形。
     (5)使用線槽收容時,應於各樓管道間每一槽標示其用途,如經營
          者線纜、內線等。
     (6)線纜佈經拖線箱之處理,於線纜佈經拖線箱時,得先由線纜引
          入端將線纜全部餘長拉出後,再將拖引線穿入下一管段之入口
          端,引導剩餘之線纜進入管道,以避免線纜前進時,承受管路
          急遽轉彎之壓力,並減輕摩擦力。
10.4.2  PE-PVC  電纜配線施工
10.4.2.1  一般注意事項
       (1)佈放 PE-PVC 電纜,最小彎曲半徑不可小於製造商之規定,
            倘若製造商沒有規定,則不可小於電纜外徑的六倍。
       (2)PE-PVC  電纜之心線配出後,後端心線應予切斷並避免 T  
            接,切斷之心線應立即加以編紮。
       (3)配線電纜之接續點不得在配管內,以維持線路品質。
       (4)樓地板配管系統之連接盒,為免水氣浸入電纜心線降低絕緣
            電阻,不可在該位置設置接頭。
       (5)心線接續前,於電纜外被剝除後,先將心線按色別順序編紮
            ,再行接續。
10.4.2.2  電纜端末處理
          電纜切斷後應依照下述方法迅速施行切斷口之防水處理:
       (1)PVC 套帽(如圖 10-3)
         (a)將自持電纜端頭之電纜及鋼絞線連接體中間割開 15 cm 
              長度,注意不要割破電纜及支持線之被覆,並將電纜本體
              部分殘留之連接體割平,以免封頭時無法緊密。
         (b)將電纜端頭剪齊,使用卡尺量其外徑,並依表 10-1 選用
              適當號數之 PVC  套帽,原則上以 PVC  套帽套上電纜後
              ,其間隙如圖 10-3 之 a  所示,不超過 0.3cm  為佳。
         (c)將 PVC  套帽完全套入電纜端頭,電纜與套帽預留約 1cm
              如圖 10-3 之 b  所示空間後,於套口用自融膠帶半重疊
              包紮一往復,寬度約 6 cm 如圖 10-3 之 c  所示,其上
              再包紮 PVC  膠帶半重疊一往復(寬度約 10cm 如圖 10-
              3 之 d  所示),以防水氣浸入。
       (2)熱縮套帽:
         (a)將電纜端頭剪齊及清潔外被後,纏繞寬度 10cm 粘著鋁帶
              一~二層。
         (b)依導體線徑、電纜對數選用適當熱縮套帽。
         (c)將適用之熱縮套帽套入電纜端頭,熱縮完成之,如圖 10-
              4。
10.4.2.3  電纜配線接續:
       (1)心線接續子接續
         (a)壓接工具應使用接續子產品廠商規定之接續壓接工具。
         (b)心線線徑應符合接續子產品廠商規定之容許差範圍,以確
              保接續效果。
         (c)心線接續位置,宜互相錯開成數排,避免集中一處致接續
              處粗大,佔空間且影響日後箱內之作業。
         (d)接續施工細節依接續子之種類及廠牌,並參閱其相關施工
              說明。
       (2)PE-PVC  電纜外被接續
         (a)包紮法:將接續心線整理妥善,先以防水不織布包紮,然
              後再以 PVC  膠帶正面半重疊纏繞一往復。
         (b)其他材料接續工法:以具有不易燃之特性及可保持電纜內
              乾燥之功能,並依照接續材料產品廠商所規定及經市內網
              路業務經營者認可之工法為原則。
10.4.3  UTP 及 SCTP 電纜配線施工
     (1)UTP 與 SCTP 電纜佈放後須目視檢查,電纜外被不可變形,電
          纜承受之應力,如懸垂造成之張力,或過分緊束之電纜束,應
          儘量減少。
          電纜緊束帶以緊束後可輕易繞著電纜束轉動為原則,不可緊束
          造成電纜外被凹陷變形。
     (2)佈放後,四對 UTP  電纜的最小彎曲半徑不可小於該電纜直徑
          的四倍,四對 SCTP 電纜的最小彎曲半徑不可小於該電纜直徑
          的八倍。
     (3)佈放時,對 UTP  電纜承受的最大拉力為 110 N,四對 SCTP 
          電纜須按照其製造商的拉力規定。
     (4)電纜以接續硬體終端時,應使用與電纜相同或更高等級的接續
          硬體。
     (5)配線系統使用多種不同等級零組件時,則以零組件等級最低者
          為該配線系統的等級。
     (6)UTP/SCTP  電纜終端時,所採用之接續硬體種類包括端子板、
          資訊插座,須其壓接步驟請參照 9.3  或按照接續硬體製造商
          的指示,僅剝除必要長度的外被,以維持電纜形狀不變。心線
          應儘量維持絞合狀態至終端接點,UTP/SCTP  電纜壓接完成後
          ,沒有對絞的心線部分長度不得超過 13mm。
     (7)用做跳接線的跳線其等級應與其所連接的電纜等級相同或更高
          。
     (8)SCTP  電纜終端時,其接地線須按照接續硬體製造商的指示與
          接續硬體連接。終端用的接續硬體須與接地系統銜接。
10.4.4  光纜配線施工
10.4.4.1  光纜配線施工注意事項:
       (1)屋內光纜的彎曲半徑須遵守製造商之規定,無建議值時,則
            佈放施工時不可小於光纜外徑的十五倍;使用時或在無拉力
            狀態時,則需保持在光纜外徑的十倍。
       (2)佈放光纜應預留兩端餘長約 1~2m ,作為未來接續使用;並
            應於兩端加裝編號標誌,以利日後施工及維護辨識。
10.4.4.2  光纜配線接續作業應注意事項:
       (1)施工時,應先檢視光纜內光纖心線種類,單模、50/125 μm
            多模、62.5/125μm 多模、或雷射優化 50/125 μm 多模光
            纖不得混用。
       (2)因有酒精等易燃物品,故接續場所嚴禁煙火。
       (3)光纖切割面之好壞影響接續的效果甚大,故切割時宜小心謹
            慎,並應注意使切面平滑及垂直。
       (4)切斷之裸光纖應妥善處理,以防刺入皮膚內。
       (5)嚴禁使用去漬油、柴油清洗裸光纖。
10.4.4.3  光纖接續前準備工作:
       (1)準備各項接續材料及機具,並檢查其數量是否充分,功能是
            否正常。
       (2)檢查各項安全措施是否設置完整。
       (3)依現場環境選擇適當之光纖接續點固定位置及預先設定最佳
            餘長收容方式。
       (4)裝設光纖餘長收容箱體(盒),並視需要裝設光纜餘長收容
            架。
       (5)準備其他清潔用品,如去漬油、無水酒精、無棉絮擦拭紙等
            。
       (6)去除光纖被覆等保護材料。
       (7)將光纖固定於光纖收容盒上。
       (8)將光纖各簇心心線分開,依序排列,並預留接續長度 1~2m 
            ,若為套管型光纖,須於分簇心後依各色紗顏色以相同顏色
            之軟管,按心線識別的方法排列。
       (9)做好防水設備,避免有濕氣或水氣進入。
      (10)設定接續工作台、準備接續機具,如光纖心線外被剝除工具
            、切割工具、熔接機或其他接續工具組等。
10.4.4.4  光纖接續程序:
       (1)若採熔接接續時,需將熱縮保護套管套入待接光纖。
       (2)剝除光纖外被覆。
       (3)依所使用光纖熔接機或機械式接續工具組之種類及接續材料
            決定剝除長度。
       (4)使用光纖外被覆剝除器剝除光纖外被覆。
       (5)以無棉絮擦拭紙沾上無水酒精拭去纖殼上所附著之雜質,惟
            不得擦拭超過十次,以免傷及光纖。
       (6)使用光纖切割器,切斷光纖,依接續所需長度切斷光纖。
       (7)光纖接續:
         (a)將欲互相接續之兩光纖置於熔接機或機械式接續工具組之
              適當位置,保持工具及手之清潔,避免污染光纖。
         (b)調整接續兩光纖至最佳位置,開始接續。若採熔接接續,
              熔接機器會檢查光纖切面是否良好,不佳時應重新切割。
         (c)若接續損失大於規格值,或以目測接續點表面非平滑完整
              時,先判斷接續不良原因後,切斷重新接續。
         (d)熔接接續點之裸光纖,需利用熱縮保護套管保護。
10.4.4.5  光纖接續後之處理:
       (1)將接好之光纖盤繞於收容盒,將接續點置於槽梳內。
       (2)依此類推將接好之光纖及接續點固定於收容盒。
       (3)將收容盒蓋上,不可壓到光纖。
       (4)依原設計方式固定收容盒。
10.4.5  防火措施:
        各段線纜佈放完後,應於穿越各防火區劃處之線槽或套管口,填
        充防火材料,以阻隔火路,以防失火時火勢或濃煙沿線纜佈放路
        線漫延;防火材料規格,請參照內政部訂頒之「建築技術規則」
        相關規定辦理。
        各段線纜佈放完後,應於穿越各防火區劃處之線槽或套管口,填
        充防火材料,以阻隔火路,以防失火時火勢或濃煙沿線纜佈放路
        線漫延;防火材料規格,請參照內政部訂頒之「建築技術規則」
        相關規定辦理。
11. 主幹配線系統之設計及施工
11.1  主幹配線設計原則
11.1.1  主幹配線包括水平主幹配線及垂直主幹配線兩部分,參照 4.3.2
        所述,可選擇直接接續、分歧接續或中間交接之配接方式設計。
11.1.2  主幹配線之線纜種類
        參照 8.4  主幹配線之估計,電話主幹配線採用 PE-PVC 電纜設
        計;數據主幹配線採用 UTP/SCTP 電纜設計、光纜設計、或 UTP
        /SCTP 電纜及光纜混合設計。
11.1.3  主幹配線設計
     (1)建築物內電話主幹線纜之對數,依各層樓主配線箱之配線對數
          之累計值設計,並選擇適當對數之線纜,或採行多條線纜設計
          。
     (2)PE-PVC  電纜配線方式,原則上自頂樓開始依心線編號順序連
          續配接,不得重複,經配出之心線採末端切斷處理。惟各層應
          酌留適量心線作為預備線。
     (3)同一建築物內規劃兩個以上之主幹路由時,應妥善規劃各路由
          及其各層樓之配線供線範圍。
     (4)採用 UTP/SCTP 電纜提供數據服務時,最大配線長度為 90m,
          兩端之跳接線或設備線的總長度不可超過 10m。主幹配線長度
          超過 90 m 時,建議另採適當之配接方式設計之。
     (5)採用光纜設計時,應依照所規劃之配接方式,選擇適當心數及
          適當型式之光纜設計之。
     (6)主幹線纜使用 PE-PVC 電纜應順序編號,按電纜配接至電信室
          MDF (或總配線箱、集中總箱)內之順序排列,以每百對設計
          分配:
       (a)設計圖面中,於主幹電纜規格後註明電纜編號,以「B」 標
            註之:
            例如:0.5-200P-PE-PVC、(B3,B4)
            其中 0.5-200P-PE-PVC  表線徑- 對數- 種類
            (B3,B4)表電纜之百對編號,B3  表第三個百對
       (b)各樓主配線箱、支配線箱及宅內配線箱須註明配線箱編號、
            端子板對數、配線對號及電纜編號:
            例如:T01、30C、B3(1-30)
            其中 T01  表配線箱編號
            30C 表 30 對 C  型端子板
            B3  表電纜每第三個百對編號
            (1-30)表配線對號
       (c)在各主配線箱(室)、支配線箱及宅內配線箱須註明終端之
            電纜編號及配線對號:
            例如:B3(21, 22)、B3(1-30)
            其中 B3 表電纜第三個百對編號
            (21,22) 及(1-30)表配線線纜之對號
       (7)主幹線纜使用光纜時應順序編號,按光纜配接至電信室 OLD
            F 內之順序排列,以光纜配線箱收容之心數設計分配:
            設計圖面中,於主幹光纜規格後註明光纜編號,以「F」 標
            註之:
            例如:0.4dB-12C-SM、F1(13-24)
            其中 0.4dB-12C-SM 表每公里損失值- 心數- 光纜種類
            F1  表示 OLDF 光纜配線箱編號
            (13-24) 表示光纜在光纜配線箱終端位置之編號。
       (8)主幹線纜使用 UTP/ScTP 電纜時應順序編號,按 UTP/ScTP 
            電纜配接至電信室內之順序排列,以資訊插座組收容之埠數
            設計分配:
            設計圖面中,於主幹 UTP/ScTP 電纜規格後註明電纜編號,
            以「C」 標註之:
            例如:Cat 6-UTP、C1(13-24)
            其中 Cat 6-UTP  表 Cat 6  等級之 UTP  電纜
            C1  表示電信室內資訊插座組編號
            (13-24) 表示 UTP  電纜在資訊插座組終端位置之編號。
11.1.4  主幹配管內佈放一條電纜時,電纜的截面積不得超過管截面積的
        53% ;二條電纜時,電纜的截面積和不得超過管截面積的 31%;
        三條以上電纜時,電纜的截面積和不得超過管截面積的 40%。
11.2  主幹配管設計原則:
      主幹配管包括水平主幹配管及垂直主幹配管兩部分,水平主幹配管
      依照 10.2 設計之,垂直主幹配管(或稱垂直幹管)說明如下。
11.2.1  垂直幹管設置數量:
     (1)垂直幹管之管徑應按主幹線纜之種類及對數,參照表 6-12 適
          當設計之。
     (2)垂直幹管每一路由至少須設計兩管(含預備管一管),總管數
          最多四管(不含接地導線用 PVC  管),於各樓層間,其管數
          與管徑不得縮減。但屬地下垂直幹管使用類別為停車場、緊急
          避難所等,並且符合線纜對數最小適用管徑者,不在此限。
     (3)垂直幹管設計管數超過四管時,應設計電信專用管道間或於公
          共管道間內預留電信專用位置。
     (4)建議光纜與電纜分別佈放於不同垂直幹管。
11.2.2  垂直幹管之設計:
     (1)垂直幹管每一路由各層服務面積以不超過 990m2(300 坪)為
          原則,超過此限值或特殊型建築物(如 H  型、U 型)應分設
          路由。
     (2)路由型態自底樓至頂樓,原則上應採取垂直直線型式。
     (3)建築物垂直幹管均需延伸至樓頂,如曝露在屋外時,管口應予
          封閉以防雨水流入。
     (4)管道間內線纜收容方式分為線槽式、管道式及線架式。
     (5)如採用線架式,原則上下每隔 60~100 cm  應設置水平支架。
     (6)每層樓管道間內之管箱設備前,應具備有足夠之工作空間,其
          尺寸不得小於 60cm 寬×200cm 高×90cm  深。若工作空間全
          部在管道間內,應設置出入門、工作平台、照明設備(或工作
          燈之插座)及施工安全設施。其出入門尺寸不得小於 60cm 寬
          ×200cm 高。
     (7)垂直幹管引進各類配線箱,應由配線箱上下兩端靠近側壁之相
          對位置引入,不得由底板或中間位置接入。
11.3  主幹管線佈設方式
11.3.1  主幹配線佈設工法
     (1)由上而下:
          佈放線纜時,如建物有工作用升降梯,或一般電梯可供搬運線
          纜至頂樓,則採取由上而下之佈放方式為原則,或線纜總重量
          在人力負荷範圍內時,由人力搬運到上方亦可。
     (2)由下而上:
          如前法不適用時,可如圖 11-1 ,於建物頂層設置滑輪組或絞
          車,先將線纜網套裝置於線纜前端,用連結於上述牽引裝置之
          拖引線,縛紮於網套上,再徐徐往上引吊。
     (3)氣吹式光纖或特殊型式之光纜,須按照製造商的規定進行佈設
          。
11.3.2  主幹配線佈設方式
11.3.2.1  管道式:
          線纜佈放完畢時應於各層樓主配線箱內部裝設固定環,如圖 1
          1-2 ,裝設時須緊挨箱體底部夾緊線纜,以免線纜本身因承受
          重力而損及接續點。
11.3.2.2  線架(槽)式:
       (1)係附掛於線架或線槽時,應每隔 60~100 cm,使用麻線或尼
            龍緊束帶縛紮於支架上,以承受線纜之重量如圖 11-3 ,該
            線架或線槽須能堅固支持線纜之總重量。
       (2)線纜由線架(槽)轉進其它管(架、槽)時,應避免線纜承
            受機械應力。
       (3)彎曲線纜時,不可損傷其外被,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
            外徑之六倍以上,光纜外徑之十倍以上,但材料廠家另有更
            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
11.4  主幹管線施工工法
11.4.1  一般事項
11.4.1.1  線纜引進建築物或各樓層住戶前,應與建築物之所有人或管理
          人員先行接洽,施工時應注意避免影響或損及建築物之外觀,
          並使其損壞減至最小程度。
11.4.1.2  佈放線纜時,管路兩端之工作人員應以對講機或手(口)語信
          號等,保持密切連絡,俾隨時處理佈放過程中臨時發生之問題
          。
11.4.1.3  管道施工後或佈纜完成後,均應在手孔內與屋內兩端灌入阻水
          材料,以防水經由手孔流入建築物地下室。
11.4.1.4  管道使用順序
       (1)在配線箱內同一排管路之使用順序,視線纜在箱內之接線及
            將來再佈纜時是否能獲得方便和整齊而定;若有數管通過,
            應由靠箱邊之邊管先行使用,然後依序擴及內管為原則。
       (2)管道間內如以線架收容線纜時,其使用順序應由左至右,第
            一層佈滿電纜後,再佈放第二層,最後佈放光纜;若為線槽
            式時,則每槽應分類收容(如光纜、數據專線、市內線路、
            分機線路等),各線纜間並應酌留空隙,以利線纜之綁紮固
            定。
11.4.1.5  通管及丈量
       (1)管路在佈放線纜前,均先施予刷洗及通管如圖 11-4。
       (2)施行通管時,可同時丈量管路之長度,以便利線纜之佈放。
11.4.2  PE-PVC  電纜配線施工
     (1)參照 10.4.1 一般事項及 10.4.2 PE-PVC  電纜配線施工之規
          定。
     (2)佈放於管道或線架(槽)收容之 PE-PVC 電纜,經各總(主)
          配線箱時,須接續之電纜應依複合型端子板施工規定,固定電
          纜預留一圈電纜及接續餘長;未設置端子板或不須接續之電纜
          ,則直接穿過總(主)配線箱,且無需另留接續餘長。
     (3)採用 PE-PVC 電纜設計主幹配線時,不得有 T  接情形;並應
          注意接續點不得在配管內,以利施工及維護。
11.4.3  UTP 及 SCTP 電纜配線施工
     (1)參照 10.4.1 一般事項及 10.4.3 UTP 及 SCTP 電纜配線施工
          之規定。
     (2)採用 UTP  或 SCTP 電纜時,不得有接續點或 T  接情形。
     (3)大對數之 UTP  主幹電纜,其最小彎曲半徑不可少於該電纜直
          徑的十倍。
     (4)佈放時,大對數電纜承受的最大拉力須按照其製造商的拉力規
          定。
     (5)佈放電纜應注意預留兩端餘長約 30 cm,作為未來接續使用,
          並應於兩端設置標籤,以利日後施工及維護辨識。
11.4.4  光纜配線施工
     (1)參照 10.4.1 一般事項及 10.4.4 光纜配線施工之規定。
     (2)屋內主幹光纜的彎曲半徑須遵守製造商的建議值,沒有建議值
          時,佈放後,其彎曲半徑不可少於該光纜外徑的十倍;佈放中
          承受拉力時,其彎曲半徑不可少於該光纜外徑的十五倍。
     (3)屋外主幹光纜的彎曲半徑須遵守製造商的建議值,沒有建議值
          時,佈放後,其彎曲半徑不可少於該光纜外徑的十倍;佈放中
          承受拉力時,其彎曲半徑不可少於該光纜外徑的二十倍。該光
          纜佈放中承受之拉力不得超過該光纜之規格值,通常的參考值
          為 2670 N。
     (4)佈放於管道或線架(槽)收容之光纜,經各配線箱時,須接續
          之光纜應預留足夠之餘長;不需接續之光纜,可直接通過配線
          箱,無需另留接續餘長。
     (5)光纜從光終端配線架之接續硬體,佈放至各樓層主配線箱(室
          )進行分歧接續時,應採用熔接接續。
11.4.5  防火措施
        參照 10.4.5。
12. 配線箱
 (1)配線箱依其功能分類,包括總配線箱、集中總箱、主配線箱、支配
      線箱、拖線箱、宅內配線箱等類型。
 (2)建築物內各種配線箱供線纜之直接通過,或供線纜接續、成端之收
      容。在箱內進行跳接之線纜均須成端,箱內必須配合線纜種類設置
      種類正確之接續硬體供線纜成端用,如屋內複合型端子板、端子板
      、電話插座組、資訊插座組、光纜配線箱、光纜配線盒等,其規格
      應符合本會所訂相關技術規範。
 (3)接地端子板及其接地設備應裝設於箱內適當位置。
 (4)應於配線箱適當位置,附貼相關線纜分配資料。
 (5)配線箱內不得收容電信線纜及其設備以外之設備或線路。但宅內配
      線箱空間足以收容電信線纜及其設備以外之其他設備或線路時,不
      在此限。
12.1  總配線箱之設計
12.1.1  參照 4.2.1  所述,依規定無須設置電信室者,應設置總配線箱
        。
12.1.2  總配線箱之容量:
        依引進電纜對數、經營者端子板收容之端子對數及用戶側端子板
        收容之端子對數設計之。若需收容其他電信配線設備,容量需另
        計。
12.1.3  總配線箱種類及其可收容之端子數:應依 6.3.1  表 6-5  之規
        格。若尚收容其他電信配線設備,應另依實際需求,選擇較大之
        尺寸。
12.1.4  總配線箱之材質、構造:應依 6.3.1.2  總配線箱材質之規定。
12.1.5  總配線箱裝設位置應依下列規定:
     (1)裝設總配線箱時,其頂端不得高於地面 180㎝,其下緣不得低
          於距地面 30㎝ 之位置,並避免設置於樓梯間臺階側壁。
     (2)總配線箱裝設位置,應選擇裝修作業進出方便之公共場所或通
          道。該位置並應具有充足、安全之工作空間及位於通風、照明
          良好之處所。
     (3)總配線箱不得設置於陽台、浴廁、空調機房、動力機房、廚房
          、庫房、地下室等,以避免淋水、潮濕、高溫及受其他堆積物
          品之影響。
12.1.6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進電纜及屋內配線電纜時,應依照設計清
        單記載之指定收容位置接入端子板,嗣後用戶裝機時,在此架(
        箱)實施交接(跳接)。換言之,在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進電
        纜與屋內電纜心線端子間,以跳線接通,以提高引進電纜心線使
        用率。
12.1.7  總配線箱應裝跳線環,作為整理及固定跳線之用。
12.2  集中總箱之設計
12.2.1  參照 4.2.1  所述,依規定收容數戶透天式獨戶之建築者,應設
        置集中總箱。
12.2.2  集中總箱之容量:依引進電纜對數、經營者端子板收容之端子對
        數及用戶側端子板收容之端子對數設計之。若需收容其他電信配
        線設備,容量需另計。
12.2.3  集中總箱種類:一般採用 6.3.1  表 6-5  總配線箱型號。若需
        收容其他電信配線設備,應依實際需求,選擇較大之尺寸。
12.2.4  集中總箱之材質、構造:
        除依 6.3.4.2  集中總箱材質之規定外,設於室外之箱體應以不
        銹鋼材質製造,其箱門應具備防水導槽以利排水。
12.2.5  集中總箱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
     (1)設於室內者,其裝設高度比照 12.1.5(1)辦理;設於室外且
          有專門保護行人安全設施者,其下緣不得低於距地面 80cm 之
          位置;若無專門保護行人安全設施者,其下緣不得低於距地面
          150 cm  之位置。
     (2)不得妨礙交通或影響觀瞻。
     (3)應設置於施工及維護人員易於進出之適當場所。
     (4)裝設位置應遠離垃圾堆、易潮濕及有害物質之場所。
     (5)應設置於不易遭受破壞或竊用之場所。
     (6)設置於連棟式透天店舖或住宅之集中總箱,其位置應以公共走
          廊之牆或柱(內側)為宜。
12.3  主配線箱之設計
12.3.1  參照 4.2.2  所述,依規定建築物內每樓層均應設置主配線箱。
12.3.1  主配線箱容量:應依建築物內每樓層配線需求對數設計之。若需
        收容其他電信配線設備,容量需另計。
12.3.2  主配線箱種類及其可收容之端子數:應依 6.3.2  表 6-6  之規
        格。若尚收容其他電信配線設備,應另依實際需求,選擇較大之
        尺寸,或依實際規劃設置主配線室。
12.3.3  電纜及光纜共用主配線箱時,其主配線箱規格,應依電纜配線需
        求對數所對應之主配線箱型式再加大一級以上選用(收容相同端
        子數為同一級,如:B-32 & B-33)。
12.3.4  主配線箱材質:應依 6.3.2.2  主配線箱材質之規定。
12.3.5  主配線箱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1)主配線箱材質、構造及裝設位置,應參照 12.1 總配線箱設計
          與 6.3.2  主配線箱之規定設計,但箱體頂端不得高於地面 1
          50 cm ,其下緣不得低於距地面 30 cm。
     (2)主配線箱應設置於建築物內各樓層,但裝設總配線箱之樓層,
          如為單一垂直幹管路由時,得不設置主配線箱。
     (3)透天式獨戶建築之各樓層出線匣至一樓主(總)配線箱之配管
          長度,若未超過 25 m 者,該樓層得不設置主配線箱。但三層
          以上之透天式獨戶建築,應於三樓以上之樓層增設置一只主配
          線箱或拖線箱。
     (4)若各樓層另設置接續用拖線箱時,則該樓層得不設置主配線箱
          。
12.4  支配線箱之設計
12.4.1  參照 4.2.3  所述,依規定建築物內每樓層得視需要設置支配線
        箱。
12.4.2  支配線箱應以至少配管一管(28mm  以上)以上連接主(總)配
        線箱,並銜接服務涵蓋區內之宅內配管系統,以便分配屋內線。
12.4.3  支配線箱大小、材質、構造及裝設位置:應參照 12.3 主配線箱
        之規定設計。
12.5  拖線箱之設計
12.5.1  參照 4.2.3  所述,依實際規劃於適當位置可設置拖線箱。
12.5.2  建築物之引進管及建築物內各樓層之配管,其長度超過 25m,或
        其一次彎曲角度大於 90 度,或其彎曲點超過二處且其彎曲角度
        之和超過 180  度時,應設置拖線箱以利線纜之佈放及接續。
12.5.3  拖線箱依其使用目的可分為佈放用及接續用兩種:應依 6.3.3
        之表 6-7  或表 6-8  規格。
12.5.4  拖線箱材質:應依 6.3.3.2  拖線箱材質之規定。
12.6  宅內配線箱之設計
12.6.1  參照 4.2.4  所述,建築物每層之水平主幹配線至每一區分所有
        權(或每戶)之宅內區域,為配合日後寬頻建設及整合網路需求
        ,得設置宅內配線箱,作為每戶之主要轉接介面,且可以作多元
        化之應用。
12.6.2  宅內配線箱得以一管 28mm 或兩管 20mm 供電信配線用及一管 2
        0mm 供接地導線配管用,接通至該樓層主配線箱,並銜接服務涵
        蓋用戶各出線匣之宅內配管系統。
12.6.3  宅內配線箱容量:應依實際需求設計之,用以收容水平主幹配線
        與宅內配線連接之(1) 接續硬體如:資訊插座組、光纜配線盒
        ,(2) 用戶終端設備如:xDSL Modem、ONU ,以及(3) 用戶
        自用資訊設備如:HUB 等。
12.6.4  宅內配線箱種類:依收容之電信配線設備實際所需之容量選用適
        當之種類,請參考 6.3.2  表 6-6  規格設計之;或依實際需求
        ,自行規劃。
12.6.5  宅內配線箱內須有 110V 電源裝置及電源插座,其箱門應具備空
        氣對流功能之通風設計,以為散熱之用,如圖 12-1。
12.6.6  宅內配線箱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
     (1)宅內配線箱之材質、構造,應依 6.3.6  宅內配線箱之規定,
          以及參照 12.3 主配線箱之設計。
     (2)宅內配線箱之設置,其下緣應離地面 30cm 以上,其位置應選
          擇裝修作業進出方便之廳、室內,該位置並應具有充足、安全
          之工作空間及良好照明。
12.7  管與箱間接續施工注意事項
12.7.1  塑膠管接入配線箱內時,該插入端應加熱成喇叭狀,如圖 12-2
        。
12.7.2  鐵管與箱體接續時,在箱板內外須使用鋼質螺帽,將管與箱體固
        接,箱內管端應裝設護圈,如圖 12-3。
12.7.3  各水平配管與垂直幹管均需以正切方向引接入箱體。
12.7.4  如引接之管外徑或截面積小於箱體預先留妥之口徑或開口時,應
        使用襯板固定之。
12.7.5  幹配管接入拖線箱之位置,應使引入之電纜在箱內有較大之彎曲
        半徑,如圖 12-4。
13. 電信室
    建築物內專供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接線纜及設置電信設備之空間,
    依其使用類型、配線架構之特性,分為電信室、總配線箱、集中總箱
    等型式。總配線箱之設計請參照 12.1 ,集中總箱之設計請參照 12.
    2。
13.1  電信室面積之設計
13.1.1  新建建築物為收容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設備,供該建築物
        用戶通信服務之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電信室。但引
        進電纜總對數或通信容量(埠)為二十對以下者,不在此限:
     (1)建築物用戶側光纜總心數超過 24 心者。
     (2)地上層五樓以上且設有地下室之建築物。
13.1.2  前項電信室應依表 13-1 電信室面積一覽表設置於建築物適當處
        所,其有地下層兩層以上者,以設於非最底層樓層為原則。
13.1.3  電信室面積一覽表 13-1 中,電信室面積,得採用平方公尺或坪
        面積單位兩者之一均可。
13.1.4  為保障用戶可選擇不同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建
        議設計電信室面積時,儘量採用規定級距面積之上限。
13.1.5  電信室需設置光終端配線架者,其電信室面積除依引進電纜總對
        數設計外,另需考量設置光終端配線架所需面積。
13.2  電信室空間設置之設計
13.2.1  有關 PBX、LAN、… 等,用戶之其他內部自用通信設備所需之獨
        立空間,應另依實際需求預留之。
13.2.2  電信室不得設於衛浴室之下方或與(污)水槽等共用一道牆。
13.2.3  高壓電力、水管、污水管、瓦斯及排煙等管線不得穿越電信室。
13.2.4  電信室應設於維修人員進出方便及通風、排水良好、不淹水、乾
        燥之處。
13.2.5  電信室應為密閉式並具防火、防水、排水等設施,其消防、警報
        等設施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依消防法規辦理,惟不得使用撒
        水器。電信室內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之消防需求
        ,由提供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依消防法規辦理。
13.2.6  電信室應隔間並具可加門鎖之出入門:
     (1)面積 4  坪以上者,隔間採砌磚牆,並預留維修人員出入門(
          約寬 0.9m ,高 1.8m ),其材質應為鐵或鋁製單扇防火門。
     (2)面積未滿 4  坪者,應預留維修人員出入門,隔間及出入門採
          防火之材質。
13.2.7  電信室室外應有 1m 以上寬度之通道,可自由進出通往樓梯或其
        他通道。
13.2.8  電信室應預留空間供放置空調設備;建築物如採中央空調系統時
        ,得預舖冰水管至電信室供裝設風扇機(Fan Coil Unit) 之用
        。
13.2.9  大樓若設有緊急發電機者,得於電信室設置緊急電源迴路,提供
        交流電源,其電源電壓與容量洽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協商。
13.2.10 引進側牆壁須設線纜所需之支架。
13.2.11 電信室應依引進電纜總對數設置電源設備,其需求表請參考表 1
        3-2 ;若另有其它需求,其電源電壓與容量,請洽市內網路業務
        經營者協商。
13.2.12 應於竣工圖上一併註記電信室。
13.2.13 建築物地上及地下總樓層超過十層或佈纜距離超過 90m  時,得
        於與電信室佈纜距離未超過 90m  之樓層預留足夠空間設置主配
        線箱(室)-IC ,以利線纜施工及、維護及服務之提供。
13.3  總配線架之設計
13.3.1  總配線架之設置容量:應依引進電纜對數(或稱經營者引進電纜
        容量)和配線對數設計,並參照表 6-13 選用適當型式之總配線
        架。
13.3.2  總配線架(板)之設計及施工:
     (1)電信室面積四坪以上者,應裝設總配線架作為引進管線及垂直
          管線間之介面。
     (2)電信室面積未滿四坪者,應裝設總配線架或總配線板,作為引
          進管線及垂直管線間之介面。
     (3)總配線架之位置設計,應以節省電信室空間為原則,並應預留
          至少 80cm 以上之設備間通道。
     (4)總配線架之裝設位置,應依引進管及銜接屋內垂直幹管之引出
          位置,做適當之安排,其種類分為單側及雙側兩種。單側得貼
          靠牆壁設置,雙側應離牆壁約 80cm 設置,以上之種類選擇應
          考量端子板容量、電信室環境、人員工作空間等因素為之。
     (5)總配線架須設置接地銅排,使其得經由接地導線與接地極及主
          配線箱、支配線箱、宅內配線箱內接地端子連接,其接地方式
          應依本規範 14.1.4 規定辦理。
     (6)總配線板須採用不易燃或塗耐燃塗料板之材質,其尺寸大小應
          依引進電纜對數設計,再參照總配線箱之容量規格決定其長度
          及寬度,其厚度則至少為 1.5cm。
     (7)總配線板應採壁掛式水平固定於牆面,其下緣應離地 50cm 以
          上,兩側面離其他牆面應最少為 50cm。
     (8)配線架裝設後,應確實加防塵蓋保持端子清潔,端子板應標示
          心線之對數順序。
13.4  光終端配線架之設計
13.4.1  光終端配線架之設置:
        建築物主幹配線如採光纜設計時,起造人應提供用戶側之光終端
        配線架及光纜配線箱。有關引進光纜部分則洽市內網路業務經營
        者設計備料施工。
13.4.2  光終端配線架之設計及施工:
     (1)電信室內光終端配線架應裝設 19"機櫃,作為引進光纜、主幹
          光纜、設備間之交接介面,其機櫃型式請參考 6.7.3  表 6-1
          4。
     (2)舊建築物無電信室或電信室面積小,無足夠空間架設光終端配
          線架時,則單獨設置壁掛式光纜配線箱。
     (3)落地型機櫃前方應有 80cm 之操作空間,機櫃後方及至少一側
          應有 45cm 之維護空間。
     (4)落地型機櫃組除外側有側板外,機櫃間不安裝側板,用戶側光
          纜配線箱應集中設置,但每櫃不超過 600  心;用戶側光纖均
          由同方向側引出,空置之光纖連接器插座應附防塵套。
     (5)壁掛式機櫃安裝於總配線箱附近或電信室內,前方應有 80cm 
          之操作空間,其下緣應離地面 30cm 以上。
     (6)光纜配線箱設置於機櫃上,以收容光纖接點,並收容內部組件
          ,如光纖連接器、光纖收容盤、光纖餘長收容固定組件等;並
          可增加防潮設計,以便達到收容及保護光纜之終端。
13.5  電信室總配線架和光終端配線架配置
      電信室總配線架和光終端配線架配置參考圖 13-1 和圖 13-2 設計
      ,光纜配線箱裝置範例如圖 13-3 、圖 13-4 及圖 13-5。
13.6  集線室之設計
   (1)集線室之設計得比照電信室辦理。
   (2)集線室之空間,依照所需收容電信配線設備之容量以及實際空間
        狀況決定之。
   (3)集線室位置應選擇裝修作業進出方便,不影響觀瞻,不易遭受破
        壞或竊用之場所;並應具有充足、安全之工作空間及良好照明。
   (4)集線室內,應預留 110V 之電源備用。
   (5)集線室須接地,接地端子板及其接地設備應裝設於適當位置,其
        接地方式應依本規範 14.1.4 規定辦理。
14  電信保安接地
14.1 電信保安接地之設計及施工
14.1.1  建築物內設置之電信管線,應附設電信保安接地設備,其接地電
        阻值如表 14-1。
14.1.2  電信保安接地設備不得與避雷針或電力接地設備共用,並應分別
        與該等接地棒(板)分別間隔 5m 及 2m 以上。
14.1.3  電信保安接地設備包含接地棒、接地銅管或銅板、接地導線、接
        地端子板、及總接地箱等請參閱圖 14-1 及圖 14-2。
14.1.4  總接地箱應設置於一樓總配線箱附近或最底層地下室之適當位置
        。埋設於地下之接地極,經由接地導線引接於此箱內;總配線箱
        (架)、主配線箱、支配線箱、宅內配線箱內接地端子,亦經由
        接地導線彙接於此箱。如為透天式獨戶建築,接地端子板 E、P
        、C 三極及其接地設備,得裝設於集中總箱內兩側下緣部分。
14.1.5  埋設於地下之接地銅極(含 C、P :測試電極,E: 地極),應
        經由接地導線引接至總接地箱或集中總箱內。總配線箱(架)、
        主配線箱、支配線箱、宅內配線箱內接地端子板或配線架之接地
        銅板應經由接地導線彙接於總接地箱或集中總箱。總接地箱內應
        包含測試接地電阻所需之測試端子,其外觀、尺寸、構造參考圖
        ,如圖 14-3~ 圖 14-6。
14.1.6  裝設總接地箱時,箱體下緣距離樓板面不得小於 30cm ,裝置處
        所應至少有 60cm 寬×200cm 高×90cm  深之工作空間,並具備
        照明或插座、通風設備,且應位於不淹水之位置。
14.1.7  接地端子板裝設於總配線箱、各主配線箱、支配線箱及宅內配線
        箱內兩側下緣位置,其外觀、尺寸、構造及裝設位置參閱圖 14-
        7~圖 14-9。
14.1.8  接地導線之決定
        接地導線最小應依表 14-2 接地導線適用表選用之,接地導線之
        設置,如圖 14-10。
14.1.9  除表 14-2 第 1  項外,60mm2、14mm2  及 8mm2 接地導線應分
        別穿入 20mm(3/4") 以上硬質 PVC  管內,以資保護。PVC 管
        垂直及水平佈設方式應比照 10.3 及 11.3 所述方式。表 14-2 
        第 2  項之 PVC  管內應施予防水密封。
14.1.10 光纜配線箱、光終端配線架皆應接地。
14.1.11 接地設計
     (1)建築物接地處所之大地電阻係數測定
          取得建築物所在地大地電阻係數為設計接地之先決條件,其原
          理及測試方法請參照本規範  14.2。
     (2)接地電阻值之計算及接地極配置方式之決定
       (a)單極式:以銅管或銅棒地極單根打入或直埋,公式為
       (b)多極直線並聯式:
       (c)多極環狀並聯式:
       (d)銅板式:
       (e)多極並聯接地電阻計算公式:
     (3)接地極頭離地表距離不得小於 85cm。
     (4)施工後接地電阻之測定方式,請參照 14.2。
14.1.12 接地極埋設方式
        電信用接地極,應設置主接地極 E  及測試接地極 P  及 C,並
        分別以 60mm2 600V-PVC 綠色電線(E 極)、14mm2  600V-PVC 
        綠色電線(P 極)及 14mm2 600V-PVC 綠色電線(C 極)與總接
        地箱連接,如圖 14-10。但透天式獨戶建築物得以 14mm2  600V
        -PVC  綠色電線(E 極)、8mm2 600V-PVC 綠色電線(P 極)、
        8mm2 600V-PVC 綠色電線(C 極)與總接地箱連接:
     (1)單極埋設方式。
     (2)多極直線並聯式,每極間隔 2m。
     (3)多極環形並聯式,每極間隔 2m。
14.1.13 總接地箱之設置
     (1)總接地箱裝設時,內箱應預先埋入混凝土牆中,箱內端子與接
          地導線連接鎖緊,並置入止水器材於接地總箱與接地極之間之
          PVC 管內,再裝上外箱,如圖 14-3~ 圖 14-6。
     (2)總配線箱(架)、主配線箱、支配線箱、宅內配線箱內之接地
          端子板裝設方法接地導線應裝設壓著端子,或剝除絕緣外被 1
          .5cm,穿入 5mm  之圓孔,再以 3/16"  之螺絲鎖緊,接地端
          子板應固定於各種箱體之側壁或總配線架上,如圖 14-7~圖 
          14-8。
14.1.14 接地極之設置種類
     (1)銅板式
          銅板之材料應為紫銅材質,長 90cm ,寬 100cm,厚 2mm。埋
          設深度至少 1.5m 以上。埋設方式與焊接方式如圖 14-1。
     (2)銅管式
          銅管材料應為紫銅管材質,長 4~5m,外徑 40mm ,厚 2mm,
          埋設深度應在地面下 75cm 以上。埋設方式與焊接方式如圖 1
          4-2。
     (3)銅棒式
       (a)銅棒之材料應為銅包鋼棒材質,分為 A  型及 B  型接地棒
            兩種,其接地棒尺寸如圖 14-11。
       (b)A 型接地棒應將銅包鋼棒一端以銅套環壓著導線,其上端以
            長約 20mm 軟質透明 PVC  管套緊;另一端則削成錐形,銅
            覆部分成圓弧形,使易於與 B  型接地棒連接及打入。
       (c)B 型接地棒應將銅包鋼棒套上連接管而以壓著方式接續,供
            A 型接地棒插入時完全密接,並應於連接管中插入鋼楔一支
            ,使不易滑落且於施工打入時不損及連接管。
       (d)A 型接地棒可單獨一支埋設,埋設方式與步驟如圖 14-12(
            a) ,或 A  型與 B  型接地棒串列埋設,埋設方式與步驟
            如圖 14-12(b) ,埋設深度應為地面下 50cm 以上。
       (e)當遇到地盤堅硬或有地下埋設物等,串列式接地困難而不能
            獲得規定之電阻值時,可採用並列式如圖 14-12(c) 或傘
            形式如圖 14-1
       (d)埋設之。
14.2  大地電阻係數之測定
14.2.1  原理
        大地電阻係數在接地工程設計過程中為一項重要之數據,欲取得
        大地電阻係數通常依據 "電位測定法" 原理來推算及測定。如圖
        14-13 之配置則可知
14.2.2  測試方法
        一般為簡化作業,採用合乎標準之接地電阻測試器,以表 14-3 
        所列方式分別求出 R' 值,再依公式求出值予以平均作為設計之
        依據。
        表 14-3 中 a、c1、p1、p2、c2、G各欄所標數字為各極與參考
        點 c1 間距離公尺數,測試時依圖 14-14  接續之。
14.3  接地電阻之測定
      有關測定既有接地設施之接地電阻值,或欲瞭解初步完工之接地設
      施是否已達預期標準值,可採用適宜之儀表及測試方式。
14.3.1  小規模之接地設施
        小規模之接地設施,可採用圖 14-15  及圖 14-16  之測試方法
        測試之。
14.3.2  大規模之接地設施
        大規模之接地設施,可採用圖 14-17  之測試方法,並應使用合
        乎標準之大地電阻測定器測試之。
     (1)一般測試採用極間距離 a= 25m ,其測試之數據(接地電阻值
          )較近似實際值。
     (2)如限於空間可將距離減半測試之,其測試之數據應乘以 0.8 
          修正之。
     (3)若情況許可,C-E 極間距離拉大至 300m ,且 P  極在 150m 
          間,如圖 14-18 (a)以 10~20m 間隔移動測試之,並將其所
          測數據繪製成曲線如圖 14-18(b) ,其較平坦部位即為實際
          之接地電阻值。
15. 引進設施
15.1  地下引進線纜設計及施工
15.1.1  佈放線纜前之準備
     (1)清除引進人孔或手孔內之積水。
     (2)選擇佈放線纜之管路位置。
     (3)刷洗管路。
     (4)核對線纜盤號碼或線纜對數及長度。
     (5)如為充氣線纜時,應先檢查其充氣壓力。
     (6)搬運線纜至佈放位置。
     (7)先將拖引線(鋼絞線或 3.0mm  鐵線)接上預留於管內之引導
          拖引線之尼龍繩後,再改穿入拖引線留於管路內。
15.1.2  線纜與鋼繩之連接
     (1)佈放線纜之準備工作完成後,使用線纜網套及轄環作為線纜與
          拖引線之連接介面,如圖 15-1。
     (2)線纜如裝設有拖環時,無需裝設網套,僅將轄環裝設在線纜拖
          環與拖引線之間即可,如圖 15-2。
15.1.3  佈放線纜
        佈放地下線纜時,視線纜之外徑及長度,可使用線纜絞車,或工
        程車附屬之絞車或人力車等工具,以拖引線纜,並應注意下列事
        項:
     (1)牽引線纜以每分鐘 10m  以內之速度施放之,並不得使線纜受
          到激烈之衝擊。
     (2)線纜由人(手)孔蓋進入管口一段,應使用線纜佈放導管,以
          防線纜與人(手)孔蓋框或其他部分相碰致損傷外被,如圖 1
          5-3。
     (3)線纜拖入管道內時,可敷以對線纜外被無害之潤滑劑如滑石粉
          等(不可使用牛油或肥皂粉),以減少摩擦力。
15.2  架空引進線纜設計及施工
15.2.1  電信線纜以架空方式引進建築物時,經營者端係由電桿支持及固
        定,用戶端則利用預埋於高度 5.5m ~ 6.0m  間之螺絲,附掛繞
        線夾或雙環掛勾來吊掛線纜。
15.2.2  引進建築物之線纜,其最低點距地面之淨高度應如表 16-1 所示
        ,如係跨越非電化鐵路則應設立引進電桿,其跨越高度須在 6m 
        以上。
15.2.3  佈設引進線纜時,應先固定建築物引進管口至經營者側電桿區間
        之線纜,並將該條線纜餘長留置於建築物引進口端,以便由此佈
        放進入建築物之總配線箱。
15.3  引進管設計
15.3.1  地下引進管:地下引進時,應依建築物之規模及用途設計預備管
        至少一管,若有設置電信室時,應另增加引進管一管,每一引進
        處之總管數以四管為原則;並應依 6.5.3  設計引進管之管徑。
15.3.2  架空引進管:架空引進時以一管為限,超過時應改為地下引進。
15.3.3  其他:另考慮建築結構問題,對於管徑較大者得在前述原則下以
        多管數等面積容量替代之,以容納引進線纜。
     (1)建築物內電信管線之引進以單一路由為原則。但重要軍政機關
          、特殊建築物或單一路由引進不敷所需時,得採分散多路由引
          進。不同路由引進之總配線箱(架、板)間應具有線架、配管
          至少兩管作為互相連接用。
     (2)透天式獨戶建築之電信管線,得集中二至八戶設一集中引進管
          。
     (3)引進型式(架空或地下)得依建築物外之幹、配線線路型式設
          計之。但架空配線區域須同時預留地下引進管。
     (4)電纜與光纜應分別設計引進管,光纜引進管至少設計一管,光
          纜管徑請參照表 6-11 設計之。
15.4  引進管施工注意事項:
15.4.1  引進管之彎曲,其彎曲半徑應為管外徑之 6  倍以上。彎曲角度
        不得大於 90 度,請參照本規範 10.4.1 及圖 10-2。
15.4.2  引進管各彎曲點彎曲角度之和不得超出 180  度,且不得呈U型
        。地下引進管長度以 25m  為限。超過上述規定時,應於適當位
        置埋設手孔或拖線箱。
15.4.3  地下引進管之設置,應經由建築物內電信室、總配線箱或集中總
        箱,埋設至洽辦單所載商定位置。
15.4.4  架空引進管之設置,應由建築物一、二樓間之樓板延伸至建築物
        外 10cm 。其管口應稍微朝下,並於管口上方距地面 5.5m 處預
        埋直徑 5/8" 以上L型鍍鋅螺絲一支,螺牙須突出牆面 8cm,以
        固定引進電纜。
15.4.5  引進管內應預穿 5mm  尼龍引導線,並於出口適當處所明確標示
        其通達之位置。
15.4.6  地下引進管必須做適當之防水措施,其措施如下:
     (1)所有引進管之空管均應以管口塞塞住,例如:以 PU 管口塞塞
          住引進管管口,防止水流入建築物內。
     (2)引進管導水措施:
          為防止水由地下引進管流入,應採用適當方式之引進管導水措
          施,例如:採ㄇ型排水管道措施,其地下引進管側視圖如圖 1
          5-4 ,以及ㄇ型排水管道俯視圖、正視圖如圖 15-5 、圖 15-
          6。
15.4.7  引進管如係 PVC  管,其明露部分及其兩端延伸,應以鍍鋅鋼管
        套住保護。
15.4.8  由排水溝蓋下方穿越之引進管,引入人、手孔時,應儘量沿排水
        溝埋設。
15.4.9  由排水溝底穿越之引進管,應採取較大之曲率半徑引進人、手孔
        。
15.4.10 引進管應由手孔之短側壁(靠建築物邊)引入手孔,管口並應作
        喇叭口,並以水泥敷平。
16. 社區型建築物間之屋外電信線路
16.1  架空線路設計
16.1.1  電信架空線路之設置除因地形、環境等特殊情形外,線纜之最低
        部分與地面之垂直距離應符合表 16-1 之規定:
16.1.2  裝設於街道旁、轉彎處及影響人車通道之電桿等支持物,自地面
        0.3m  至 1.5m 間應設置黑黃相間警示標線。
16.1.3  一般架空引進之建築物,無設置總配線箱者:
     (1)用戶保安器如裝於屋外線路與屋內線之交點,應距話機、其他
          終端設備或屋內配管引進口最近之處。
     (2)用戶保安器應裝置於離地面 2.2m 至 2.5m 間之牆壁、樑柱上
          或騎樓內側之適當位置,不可倒懸或橫置。但裝於屋內自備保
          安器箱內,則不受高度之限制。
16.1.4  電桿採用預力水泥桿(以下簡稱水泥桿)為原則,其種類及級別
        如表 16-2 ,桿距之設計以 45m  為原則,電桿埋深應為桿長之
        1/6。
16.1.5  終端桿、轉角桿應設置拉線、橫木以穩固線路。
16.1.6  架空電纜以採用 CCP-LAP-SS 自持型市內電纜為原則,其種類如
        表 16-3。
16.1.7  因架空電纜被覆常遭鼠類及鳥獸蟲囓咬破損,以致雨水滲入線纜
        時,影響通信品質;為防水滲入線纜之擴大效應,架空電纜採用
        JF-LAP-SS 充膠自持型電纜之作法。
16.1.8  線路 200  對以上者,應以地下方式設計。
16.1.9  電桿引上桿、終端桿、裝設避雷設備桿及電纜接續點均應設計接
        地。
16.2  地下管路設計
16.2.1  人孔、手孔及其孔蓋之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孔、手孔及孔蓋之結構強度須能承受路面之載重規定;其結
          構應能承受因靜荷重及動荷重所形成之最大剪力及彎曲力矩。
     (2)人孔、手孔之孔蓋應具足夠重量且與座體緊密閉合,並須使用
          工具方能啟、閉者。
16.2.2  人孔、手孔之裝設應依下列規定:
     (1)避免裝設於建築物出入口、車輛停靠站、易燃物囤儲場所或行
          人通行頻繁處。
     (2)裝設方向須與道路平行。
     (3)孔蓋與路面齊平。
     (4)孔蓋具有適當標誌以資識別。
16.2.3  人孔內之內積不得小於 210cm  長×100cm 寬×180cm 深,其水
        平工作空間不得小於 60cm ,且入口直徑不得小於 70cm。
16.2.4  管道之埋設應以直線為原則;如需彎曲,其曲率半徑:幹管不得
        小於 7m ,配管暨引進、引上管需大於管徑十倍以上;幹管引上
        應在 1m 以上,且應避免S形彎曲。
16.2.5  管道內部應平滑,其接續應牢固。
16.2.6  管道應避免經過不穩定土壤區域,如爛泥、移動性土壤或高密度
        腐蝕性泥土等。
16.2.7  管道埋設深度應依下列規定,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
        規定:
     (1)在快、慢車道,應為 1.2m 以上。
     (2)在巷道,應為 0.7m 以上。
     (3)在人行道,應為 0.5m 以上。
     (4)在穿越鐵道,應為 2.5m 以上。
     (5)因特殊情形無法達到上列規定埋設深度時,應設計使用鋼管或
          加強保護之設施。
16.2.8  手孔應依收容管線與適用道路別設計,其規格及適用範圍如表 1
        6-4 。收容管路超過 4  管以上時,應設計人孔收容之。
16.2.9  管數應依建築物間銜接線纜條數,增加備用管 1~2  管為原則。
16.2.10 管徑適用範圍如表 16-5 ;管道段長之決定原則如表 16-6。
16.2.11 管道材質以 PVC  塑膠硬質厚管、鍍鋅鋼管或不銹鋼管為原則,
        其規格應符合 CNS  規定。
16.3  地下線路設計
16.3.1  地下線纜之被覆應具有防潮性。
16.3.2  線纜於斜坡等易滑動處,應設有防滑裝置。
16.3.3  線纜在人孔內應有適當之標示及支持。在人孔內線纜彎曲之曲率
        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 6  倍,其屬光纜者為 10 倍以上。線纜支
        持物應有適當之機械強度及防蝕處理。
16.3.4  在人孔內之線纜,其接頭兩端遮蔽層應予搭接,並連接於共同接
        地系統。
16.3.5  地下線路以佈放 FS-JF-LAP  市內電纜為原則,如表 16-7 ,如
        屬傳送寬頻或高速傳輸之電路,其線纜可另行依需求以光纜或合
        乎技術要求標準之電纜設計。
16.4  其他注意事項
16.4.1  屋外線路接地線之接地電阻值應為 30 W以下。但有特殊困難而
        不影響人畜安全者,得放寬為 100  W以下。
16.4.2  同一建築基地內自備電信手孔管道,原則上應與其他弱電系統分
        別設置,如環境特殊,必須採整合設計時,應考慮不影響通信品
        質及作業安全。
16.4.3  銜接同一建築基地內建築物間之電信網路,其線纜條數、對數應
        依長期需求電路數,參考線纜公稱對數從寬設計。
16.4.4  屋外電信線路在 500m 以內者,以不做中間接續為原則,如有分
        歧引進或超過 500m 者,其接續方法應如表 16-8。
16.4.5  屋內、屋外線路之銜接在總配線箱(架)內者,應以裝接端子板
        或逕行心線接續設計之。
17. 建築物電信線數設計範例
    設計範例(一)
    某一新建地面十一層住商大樓,每層樓地板面積為 640 m2 ,地下二
    層為停車場及緊急避難所,一樓規劃四戶(每戶 140 m2 )作為零售
    業,二樓至十一樓每層規劃四戶(每戶 140 m2 )作為住宅使用,設
    置宅內配線箱。設計說明:
 (1)電信室設置於地下一層。
 (2)電話主幹採 PE-PVC 電纜設計。
 (3)數據主幹採光纖到戶之光纜設計,選擇直接接續之配接方式。
 (4)宅內配線電話電路採 PE-PVC 電纜設計、數據電路採 UTP  電纜設
      計,採星狀設計。
 (5)停車場及緊急避難所僅以 PE-PVC 電纜設計電話電路。
    1.樓層電信線對數之估計:
   (1)PE-PVC  電纜之估計
        a.商業用部分
          地面一層為零售業,依本規範 8.2.1  規定及表 8-1  建築物
          使用類別電信線對數估計係數查得商業用大樓應以 0.1(對/m
          2 )計算
          各戶對數 0.1  對/m2 ×140 m2/ 戶 =14 對/ 戶
          每層電信線數 14 對/ 戶 x4 戶/ 層=56  對/ 層
          一樓之電信線對數 56 對
        b.住宅用部分
          地面二層至十一層為住宅用之樓層,依本規範 8.2.1  規定及
          表 8-1  建築物使用類別電信線對數估計係數查得住宅用大樓
          應以 0.03 (對/m 2)計算
          各戶對數 0.03 對/m2 ×140m2/戶= 4.2 對/ 戶(進位取整數
          )≒5 對/戶
          本案採光纖到戶設計,依本規範 8.2.3  規定,每戶電話線得
          以二對設計
          本案以二對電話線設計
          每層電信線數 2  對/ 戶 x 4  戶/ 層=8 對/ 層
          二至十一樓之電信線對數 8  對/ 層 ×10 層=80 對
        c.停車場及緊急避難所部分
          依本規範 8.2.1  規定及表 8-1  建築物使用類別電信線對數
          估計係數查得停車場部分應以 0.002(對/m 2)計算
          每層電信線數 0.002  對/m2 ×640m2/層 = 1.28 對(進位取
          整數)≒2 對/ 層
          依本規範 8.1(7) 之規定,各樓層主配線箱(室)佈放至該
          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宅內配線箱/ 主出線匣之水平主幹配線,
          至少應提供二對電話線。
          地下一及二層電信線對數 2  對/ 層 ×2  層=4 對
        d.故各樓層之總電信線數 56 對 + 80 對+ 4 對=140 對
   (2)光纜配線心數之估計
        依本規範 8.4.2.2(1) 規定,自電信室直接佈放至各區分所有
        權區域之數據主幹光纜,至少設計 2  心光纜。
        各戶各設計 2  心光纜。
        a.商業用部分
          一樓光纖心數 2  心/ 戶 ×4  戶/ 層= 8 心/ 層
        b.住宅用部分
          每層之光纖心數 2  心/ 戶 ×4  戶/ 層= 8 心/ 層
          故二至十一樓之總光纖心數 8  心/ 層× 10 層=80 心 
    2.宅內配線之設計
   (1)一樓商業用部分
        a.採本規範 8.3.2.3  之型式(III),PE-PVC 電纜及 UTP  電
          纜混合設計,其中 PE-PVC 電纜供電話埠使用,UTP 電纜供數
          據埠使用,均採星狀設計。
        b.依據電信線對數之估計,每對電信線對數設置一出線匣,設計
          一對 PE-PVC 電纜連接一個電話插座,設計一條四對 UTP  電
          纜連接一個資訊插座。
        c.本案每戶各設計十四處出線匣,每處設計一個電話插座和一個
          資訊插座。
   (2)住宅部分
        a.採本規範 8.3.2.1  之型式(I),PE-PVC 電纜及 UTP  電纜
          混合設計,供電話埠和數據埠使用,採星狀設計。
        b.從宅內配線箱至三房兩廳等五個單位,每一單位設置一出線匣
          ,分別設計一條 PE-PVC 及一條四對 UTP  電纜連接電話及資
          訊插座;並於客廳及主臥室各增設一出線匣。
        c.本案每戶各設計七處出線匣,每處設計一個電話插座及一個資
          訊插座。
   (3)停車場及緊急避難所部分僅設計電話插座。
    3.主幹配線之設計
    3.1 水平主幹配線對數之估計
     (1)PE-PVC  電纜之估計
          a.一樓商業用部分
            依本規範 8.4.1(1) 規定,水平主幹配線對數即為樓層電
            信線對數依第一項(1)a  知,一樓之水平主幹配線對數 
            56  對
          b.住宅部分
            依第一項(1)b  知,二至十一樓每層之水平主幹配線對數
            8 對/ 層
          c.停車場及緊急避難所部分
            依第一項(1)c  知,地下層每層之水平主幹配線對數 2  
            對/ 層
     (2)光纜配線心數之估計
          依第一項(2)a  知一樓之光纜配線心數 8  心/ 層
          依第一項(2)b  知二至十一樓每層之光纜配線心數 8  心/
          層
    3.2 垂直主幹配線心數之估計
     (1)PE-PVC  電纜主幹配線對數之估計
          a.一至十一層地上主幹電纜對數
            依第 1  項(1)a  及(1)b  知,地上層之總電信線數 5
            6 對 + 80 對 = 136  對
            依本規範 8.4.1(2) 規定,電信室/ 總配線箱至各樓層主
            配線箱(室)之電話垂直主幹線纜對數,為各樓層預估電信
            線對數乘以 7/3  倍
            地上主幹電纜對數 136  對 ×7/3 = 317.3  對(進位取整
            數)≒318 對
            依本規範表 6-12 設計,選用對數 200  對的主幹電纜二條
            。
          b.地下層主幹電纜對數
            依第 1  項(1)c  知,地下層總電信線數 4  對
            依本規範 8.4.1(2) 規定,電信室/ 總配線箱至各樓層主
            配線箱(室)之電話垂直主幹線纜對數,為各樓層預估電信
            線對數乘以 7/3  倍
            地下層主幹電纜對數 4  對 ×7/3 = 9.33  對(進位取整
            數)≒ 10 對
            依本規範表 6-12 規定選用 10 對電纜一條。
     (2)光纜主幹配線對數之估計:
          依本規範 8.4.2.2 (1)規定,自電信室直接佈放至各區分所
          有權區域,佈放至每一區分所有權區域之數據主幹光纜,至少
          設計 2  心光纜。
          地面各樓層主配線箱之光纜配線對數為
          a.商業用部分 2  心/ 戶×4 戶/ 層= 8 心/ 層
            從電信室到一樓的主配線箱設計 8  心光纜。
          b.住宅用部分 2  心/ 戶×4 戶/ 層= 8 心/ 層
            從電信室到二樓至十一樓每層之主配線箱設計 8  心光纜。
    4.引進線纜對數之估計
   (1)FS-JF-LAP 電纜
        a.依本規範 8.5.1  規定,引進線纜總對數之設計以各樓層預估
          電信線對數之總和乘以 4
          依第 1  項(1)d  知,各樓層之總電信線數 56 對 + 80 對
          + 4 對 = 140  對
          引進線纜總對數 140  對 ×4/3 = 186.7 對(進位取整數)
          ≒187 對
        b.依本規範表 6-9  規定,選用引進電纜 200  對 FS-JF-LAP 
          一條,需使用 52㎜(2") 管一管。
        c.依本規範表 6-9、表 6-11 及 15.3.1 規定,FS-JF-LAP 電纜
          部分應備引進管二管,所以 FS-JF-LAP  電纜部分應設計 52
          ㎜  管三管。
   (2)光纜:
        依本規範 15.3.3(4)規定,光纜引進管至少設計 52㎜ 管一管
        。
   (3)故引進管應設計 52㎜ 管四管。
    5.電信室及總配線架之估計
   (1)總配線架(MDF)
        引進電纜總對數 200  對
        依本規範表 6-14 ,引進 PE-PVC 電纜對數為 200  對,應設計
        MDF-2 之總配線架一架或依本規範 13.3.2(2)設計總配線板。
   (2)光終端配線架(OLDF)
        OLDF  用來收容光纜終端之用
        依第 1  項(2)a  及(2)b  知,主幹光纜總心數 8  心 + 8
        0 心 = 88 心
        依本規範 6.8.3(2) 規定,採用機架型 19 2 41U  落地型機
        櫃一只。
   (3)電信室空間
        引進電纜總對數 200  對及主幹光纜總心數 88 心,則 200+88
        =288,
        依本規範 13.1 表 13-1 規定設置  7~14m2(2 ~ 4 坪)電信室
        ,電信室內應有總配線架、光終端配線架等設備及預留電源空調
        之空間。
    6.垂直幹管之設計:
      a.地上垂直幹管
        由第 3  項(1)a  得知 PE-PVC 電話線纜部分之垂直幹管至少
        需要 52㎜ 管二管,再加上預備管一管,合計 PE-PVC 電話線纜
        部分須設計 52㎜ 管三管;另依 11.2.1(1)規定,光纜部分須
        設計 52㎜ 管一管,因此,本案地上垂直幹管至少須設計 52㎜
        管四管。
      b.地下垂直幹管
        依本規範表 6-12 規定須設 28㎜ 管一管供垂直幹管使用,另設
        預備管一管,故地下垂直幹管共二管。
    7.主配線箱之估計
      每層樓設置一只主配線箱,用來收容水平線纜終端以及主幹線纜終
      端之配線箱。
   (1)地面各樓層
        a.一樓之電信線數
          依第 1  項(1)a  知,56  對/ 層 ×7/3 = 130.6 對/ 層
          (進位取整數) ≒ 131 對/ 層
          本案一樓佈放 PE-PVC 電纜線數為 150  對,另依本規範 6.6
          .4  電話及光纖可共用主配線箱時,須依電話數量之規格再加
          大一級以上選用,故一樓可依表 6-5  選擇選擇總配線箱型號
          A-2-2 (或 A-2-1)一只作為主配線箱。
        b.二樓至十一樓每層之電信線數
          依第 1  項(1)a  知,8 對/ 層 ×7/3 = 18.67 對/ 層(
          進位取整數)≒19  對/ 層
          本案二樓至十一樓每層佈放 PE-PVC 電纜線數為 19 對,另依
          本規範 6.6.4  電話及光纖可共用主配線箱時,但須依電話數
          量之規格再加大一級以上選用,另依前項知,地上垂直幹管至
          少須設計 52 ㎜管四管。故二樓至十一樓可依表 6-6  選擇 B
          -54 一只作為主配線箱。
   (2)地下層停車場及緊急避難所部分
        依本規範 8.4.1 (2)規定,電信室/ 總配線箱至各樓層主配線
        箱(室)之電話垂直主幹線纜對數,為各樓層預估電信線對數乘
        以 7/3  倍
        配線需求數 2  對/ 層 ×7/3 = 4.67  對/ 層(進位取整數)
        ≒5 對/ 層
        地下一層及二層每層依本規範表 6-6  選用 B-12 主配線箱一只
        。
    8.宅內配線箱之估計
      宅內配線箱用以收容水平主幹配線與宅內配線連接之接續硬體(如
      資訊插座組、光纜配線盒)、用戶終端設備(如x DSL Modem、ONU
      )及用戶自用資訊設備(如 HUB)。
      依本規範 6.3.6.1  規定,每戶設置 B-23 主配線箱一只作為宅內
      配線箱。
    9.本例之屋內電信管線昇位系統參考圖例,如圖 17-1 及圖 17-2 所
      示。
    設計範例(二)
    某一新建地面六層雙併住宅大樓,地下一層為停車場及緊急避難所,
    每戶樓地板面積為 160 m2 (約 50 坪),每戶設計一只宅內配線箱
    ,地下一層為停車場及緊急避難所。設計說明:
 (1)電信室設置於地下一層。
 (2)電話主幹採 PE-PVC 電纜設計。
 (3)數據主幹採光纖到戶以傳統光纜設計,選擇直接接續之配接方式。
 (4)宅內配線採 UTP  電纜設計,採星狀設計,供數據埠和電話埠使用
      。
 (5)停車場及緊急避難所僅以 PE-PVC 電纜設計電話電路。
    1.樓層電信線對數之估計:

    設計範例(三)
    某一新建住宅大樓地上七層、地下一層,地下樓層為停車場及緊急避
    難所,樓地板面積  300 m2(約 90 坪),地上一至七層每層為二戶
    ,共十四戶,每戶樓地板面積  133 m2(約 40 坪)。設計說明:
 (1)電信室設置於地下樓層。
 (2)電話主幹採用 PE-PVC 電纜設計。
 (3)數據主幹採用光纖到大樓 UTP  電纜設計,選擇直接接續之配接方
      式。
 (4)宅內配線採 UTP  電纜設計,供數據埠和電話埠使用,採星狀設計
      。
 (5)停車場及緊急避難所僅以 PE-PVC 電纜設計電話插座。
    1.樓層電信線對數之估計

    設計範例(四)
    某一新建商業大樓其地上十層、地下二層,每層樓地板面積 1750 m2 
    (約 480  坪),地下各層為停車場及緊急避難所,一至十層為商場
    ,每層為 4  戶,共 40 戶,每戶樓地板面積 420m2,設置支配線箱
    ,地下各層僅設計電話電路。設計說明:
 (1)電信室設置於地下一層。
 (2)電話主幹採用 PE-PVC 電纜設計。
 (3)數據主幹採用光纖到戶之傳統光纜設計,選擇直接接續之配接方式
      。
    1.樓層電信線對數之估計:

    設計範例(五)
    某一新建住商大樓其地上十層、地下一層,每層樓地板面積  900 m2
    (約 272  坪),其中地下一層為停車場及緊急避難所,一至五層為
    商場(每層二戶,每戶 400m2),六至十層為住宅(每層四戶,每戶
    200 m2),採 PE-PVC 電纜設計,請依相關規定設計該建築物之電信
    管線。
 (1)電信室設置於地下一層。
 (2)電話主幹採 PE-PVC 電纜設計。
 (3)數據主幹採傳統光纖到戶設計。
 (4)宅內配線電話電路採 PE-PVC 電纜設計、數據電路採 UTP  電纜設
      計,採星狀設計。
 (5)停車場及緊急避難所僅以 PE-PVC 電纜設計電話電路。

    1.樓層電信線對數之估計:
18. 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設計、設置之審查、檢測及審驗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之設計、施工及測試,應依本規範相關規定
    辦理,並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十一條及第十
    二條規定,申請審查及審驗。本會委託辦理審查及審驗之電信專業機
    構(以下簡稱審驗機構)之審查及審驗項目,依本規範 18.4 之規定
    ,其餘項目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師簽證負責。
18.1  審查之申請程序
18.1.1  建築物起造人於設計屋內外電信設備及其空間時,應備具申請表
        (如表 18-1 )洽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諮商辦理引進管、電信
        室或總配線箱及線纜位置等事項。
18.1.2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之設計圖說應依建築法及相關法
        規經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設計及簽證後,於申報開工前送請審驗機
        構審查。
18.1.3  建築物起造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審驗機構申請審查並繳交審查費
        :
     (1)依規定完成洽辦及簽證之申請表,格式如表 18-1。
     (2)建築物電信設備設計清單(含建築物電信設備器材資料表),
          格式如表 7-1。
     (3)建築基地位置圖(含配置圖)。
     (4)垂直昇位圖:電信管線暨配線垂直昇位圖。
     (5)平面配置圖:各樓層電信管線平面配置圖。
18.1.4  申請審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驗機構應限期通知建築物起
        造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其檢具之文件不予退還:
     (1)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費者。
     (2)檢具之文件不全者。
     (3)申請表記載內容不完備者。
18.1.5  申請審查案件之文件齊備者,審驗機構應於七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經審查不合格者,審驗機構應限期通知建築物起造人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其檢具之文件及繳交之審查費不予退
        還。經駁回申請者,建築物起造人得重新申請審查。
18.1.6  有關 18.1.3 及 18.1.4 之補正期間為二個月。但得依建築物起
        造人之申請展延之,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18.2  設計簽證之重點項目
      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設計簽證時應依據工程技術規範之規定設計,並
      應注意以下之重點項目。
18.2.1  電信室
     (1)電信室之設置應依本規範 13.1.1 之規定。
     (2)須備電信室者,電信室面積應符合本規範表 13-1 之規定。
     (3)無須備電信室者,總配線箱容量應符合本規範 12.1.2 規定。
     (4)備集線室(箱)者,集線室(箱)之設置應符合本規範 13.6 
          規定。
18.2.2  配線箱
     (1)須備總配線箱(集中總箱)者,總配線箱(集中總箱)尺寸及
          端子板應符合本規範 12.1 及表 6-5  之規定;如為集中總箱
          者,應符合本規範 12.2 及表 6-5  之規定。
     (2)如設置主配線箱者,主配線箱尺寸及端子板應符合本規範 12.
          3 及表 6-6  之規定。
     (3)如設置支配線箱(宅內配線箱)者,支配線箱(宅內配線箱)
          尺寸及端子板應符合本規範 12.4 及表 6-6  之規定;如為宅
          內配線箱者,應符合本規範 12.6 及表 6-6  之規定。
     (4)如設置拖線箱者,拖線箱尺寸及端子板依佈放或接續之用途,
          應分別符合本規範 12.5 表 6-7  及表 6-8  之規定。
     (5)各種配線箱內設置之屋內複合型端子板、電話插座組、端子板
          、資訊插座組、光纜配線箱、光纜配線盒等,應符合本規範 1
          2 及 6  之規定。
18.2.3  配管及線架(槽)
     (1)電信引進管管徑及數量應符合本規範 6.5  之表 6-11 之規定
          。
     (2)地上層垂直幹管管徑及數量應符合本規範 6.6.1  及表 6-12 
          之規定。
     (3)地下層垂直幹管管徑及數量應符合本規範 6.6.1  及表 6-12 
          之規定。
     (4)各樓層水平配管管徑及數量應符合本規範 6.6.1  之規定。
     (5)社區型屋外架空線路、地下管路之設計應符合本規範 16.1 及
          16.2  之規定。
     (6)建築物內電信線架(槽)之規格應符合本規範 6.6.2  之規定
          。
18.2.4  線纜
     (1)地上樓層主幹線纜數量,應符合本規範 8.4  之規定。
     (2)地下樓層主幹線纜數量,應符合本規範 8.4  之規定。
     (3)各樓層宅內線纜數量,應符合本規範 8.3  之規定。
18.2.5  電信插座
     (1)電話插座:
          以 PE-PVC 電纜配線者,電話插座之設計及設置數量,應符合
          本規範 9.1、9.2 之規定。
     (2)資訊插座:
          以 Cat 5e 等級以上 UTP  或 SCTP 電纜配線者,資訊插座之
          設計及設置數量,應符合本規範 9.1、9.3 之規定。
     (3)光資訊插座:
          以光纜配線者,光資訊插座之設計及設置數量,應符合本規範
          9.1、9.4  之規定或用戶之需求。
18.2.6  接地
     (1)接地線規格應符合本規範 14.1 及表 14-2 規定。
     (2)接地端子板應符合本規範 14.1.7 之規定。
     (3)總接地箱應符合本規範 14.1.4、14.1.5 及 14.1.6 之規定。
18.2.7  設計清單審查
        建築物電信設備設計清單之設計規格、容量及數量是否與本規範
        7 之設計圖說及表 7-1  之設計一致。
18.3  審驗之申請程序
18.3.1  建築物電信設備設置完成後,其承攬人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
        技師法等相關規定會同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辦理檢查及測試(應按
        採用電纜種類依本規範 18.5 之測試項目及標準辦理),並由專
        業技師或建築師於原申請表及工程技術規範所定之建築物屋內外
        電信設備檢測/審驗紀錄表(以下簡稱檢測紀錄表)簽證確認。
18.3.2  建築物起造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辦理審查設計圖說之審驗機構
        申請審驗並繳交審驗費:
     (1)依規定完成檢測之申請表。
     (2)經專業技師或建築師簽證確認之檢測紀錄表,如表 18-2、18-
          3、18-3A、18-3B、18-4、18-5、18-5A。
18.3.3  申請審驗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驗機構應限期通知建築物起
        造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其檢具之文件不予退還:
     (1)未依規定繳交審驗費者。
     (2)檢具之文件不全者。
     (3)申請表記載內容不完備者。
18.3.4  申請審驗案件之文件齊備者,審驗機構應於十四工作日內完成審
        驗;經審驗不合格者,審驗機構應限期通知建築物起造人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其檢具之文件及繳交之審驗費不予
        退還。經駁回申請者,建築物起造人得重新申請審驗。
18.3.5  有關 18.3.3 及 18.3.4 之補正期間為二個月。但得依建築物起
        造人之申請展延之,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18.4  審驗機構之審查及審驗項目
18.4.1  審驗機構審查時,應依據本規範逐一審查下列各項目並做成審查
        紀錄如表 18-6。
     (1)保安接地。
     (2)引進管之管數、管徑。
     (3)電信室或總配線箱(未設電信室者)。
     (4)主幹配管之管數、管徑。
     (5)主幹配線系統(含配線總線數,總配線箱(架)及主配線箱或
          宅內配線箱(未設主配線箱者)。
18.4.2  審驗機構審驗時,先審核本案所送之表 18-2、18-3、18-3A、18
        -3B、18-4、18-5、18-5A  檢測資料是否完備、確實,對於表列
        之測試項目部分,必要時得抽驗任一項目,再檢視下列項目之空
        間及數量是否符合原送審圖說之設計,並做成審驗紀錄如表 18-
        7。
     (1)保安接地。
     (2)引進管之管數、管徑及位置。
     (3)電信室(含總配線架/ 板)或總配線箱(未設電信室者)。
     (4)主幹配管之管數、管徑。
     (5)主配線箱(室)、拖線箱、支配線箱、宅內配線箱;本項採抽
          檢方式進行,每五層樓抽檢一層樓,不滿五層樓部分,以五層
          樓計;例如:七層樓建築物除應檢查電信室外,須抽檢其中兩
          層樓之主配線箱。
     (6)以上項目之檢查應包括配線數;審驗機構檢查時應拍照存證備
          查。
18.4.3  五層以下之住宅,其引進電纜總對數為二十對以下者,審驗機構
        審驗時,得以審核其所送之表 18-2、18-3、18-3A、18-3B、18-
        4、18-5、18-5A  檢測資料是否完備,以及經專業技師或建築師
        簽證確認代替現場查驗。
18.5  測試:
      起造人申請審驗前,應會同專業技師或建築師依本工程技術規範進
      行測試,測試合格經專業技師或建築師簽證後,檢附完成檢測申請
      表、檢測紀錄表及詳細測試資料一併送審驗機構申請審驗;玆依各
      類線纜設計之測試項目及標準說明如后。
18.5.1  測試型態
        以 TIA/EIA 568B 之標準,配線系統之測試型態可分為鏈結(
        Link)與通道(Channel) 兩種,如圖 18-1 所示。
     (1)鏈結:鏈結係指配線系統中兩個介面之間的傳輸路徑,不包括
                任何的跳接線,是屬於永久配線的部分。
     (2)通道:通道包括鏈結的配線部分及兩端連接終端設備所使用的
                接續硬體、跳接線。
18.5.2  電纜、光纜設計之檢視項目
     (1)須設置電信室者,電信室面積及位置應符合經審查之設計圖。
     (2)電信管、箱(架)之尺寸大小、容量、數量及位置應符合經審
          查之設計圖。
     (3)總配線箱及光纜配線箱之箱蓋內側適當位置,應標明各樓層主
          配線箱電纜及光纜心線號碼、昇位圖、承裝廠商名稱及連絡電
          話。
     (4)各樓層主配線箱箱內適當位置,應標明相對應之電纜及光纜心
          線號碼。
     (5)須備電信室者,總配線架(板)及光纜配線架於電信室內適當
          位置,應分別標明配線電纜及光纜心線號碼、承裝廠商名稱及
          連絡電話。
     (6)各類配線箱(室)應依 6.3.7  規定,設有加鎖裝置。
     (7)各式端子板、電話插座、資訊插座規格應符合經審查之設計圖
          。
     (8)各式線纜規格及數量應符合經審查之設計圖。
     (9)光纜配線箱、光終端配線架、光纜配線盒及光資訊插座規格應
          符合經審查之設計圖。
18.5.3  電纜設計供語音使用之測試項目及標準:
     (1)接地線之接地電阻:
       (a)一般建築物應為 25 Ω以下;
       (b)設置電信室建築物應為 10 Ω以下。
     (2)心線測試:本測試項目承攬人應全數測試,專業技師(或建築
          師)每十對線至少抽測一對線。
       (a)絕緣電阻測試:L1-L2,L1-E,L2-E 之絕緣電阻均應大於 5M 
            Ω,應從建築物總配線箱(架)量測至用戶宅內配線箱的接
            續硬體或出線匣。
       (b)心線對照測試:應從總配線箱(架)之用戶側端子板心線量
            測至圖 8-1  所示,各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之宅內配線箱、
            主出線匣、主配線箱或支配線箱心線,所測試之心線須一一
            對應。
18.5.4  UTP/SCTP  電纜設計之測試規定:
18.5.4.1  測試型態:
       (1)選擇鏈結或通道之測試型態進行測試。
       (2)本規範 10.1.3(5)及 11.4.3(2)之規定,UTP/ScTP  電
            纜配線系統不得有接續點;依設計之配線架構,測試垂直主
            幹鏈結(或通道)、水平主幹鏈結(或通道)及宅內鏈結(
            或通道),請參照圖 18-1(A);或測試主幹鏈結(或通道
            )及宅內鏈結(或通道),請參照圖 18-1(B)。
18.5.4.2  測試項目:測試項目承攬人應全數測試。
       (1)接腳連線(Wire Map)測試:
            接腳連線(Wire Map)測試是用於驗證每一端線對與接腳終
            端接線結果,檢查是否有接線安裝的錯誤。須對電纜中的八
            根導線的每根導線進行測試,原則上,採用 T568B  接線方
            式,使用儀器進行接腳連線(Wire Map)測試時需可顯示:
         (a)端對端的連通性,正確線(Correct wiring)如圖 18-2
              。
         (b)任兩條或以上導線間的短路(Short) 如圖 18-3。
         (c)交叉線對(Crossed Pairs) 如圖 18-4。
         (d)跨線(Crossed wires) 如圖 18-5。
         (e)反向線對(Reversed pairs)如圖 18-6。
         (f)開路(Open)如圖 18-7。
         (g)分離線對(Split pair)如圖 18-8。
       (2)傳輸特性測試:
            請參照圖 18-1 所示,以鏈結或通道測試型態量測宅內配線
            系統與主幹配線系統之傳輸特性測試。
         (a)衰減量(Insertion Loss  或 Attenuation,簡稱 IL)
         (b)對與對近端串音衰減量(Pair-to-Pair Near End Cross-
              talk,簡稱 p-p  NEXT)
         (c)多重近端串音衰減量(Power Sum Near End Crosstalk,
              簡稱 PSNEXT)
         (d)對與對同級遠端串音衰減量(Pair-to-Pair Equal Level
              Far End Crosstalk ,簡稱 p-p ELFEXT ),或稱為對與
              對遠端衰減串音比(Pair-to-Pair Attenuation to Cro-
              sstalk Ratio, Far-end ,簡稱 p-p ACRF)
         (e)多重同級遠端串音衰減量(Power Sum Equal Level Far 
              End Crosstalk ,簡稱 PSELFEXT ),或稱為多重遠端衰
              減串音比(Power Sum Attenuation to Crosstalk Ratio
              ,Far-end,簡稱 PSACRF)
         (f)回流損失(Return Loss ,簡稱 RL)
         (g)傳播延遲(Propagation Delay ,簡稱 PD)
         (h)傳播延遲差異(Propagation delay skew,簡稱 PDS)
         (i)以上測試參數中,(b)~ (f)必須進行雙向測試。
       (3)長度測試:
            請參照圖 18-1 所示,以鏈結或通道測試型態量測宅內配線
            系統與主幹配線系統之配線長度。
       (4)SCTP  電纜接地線之接地電阻測試應符合本規範 18.5.3(1
            )規定。
18.5.4.3  測試標準:
       (1)UTP/SCTP  配線現場測試項目依據不同等級電纜,各項參數
            定義及合格標準如表 18-8~  表 18-15。若 Cat3 UTP/ScTP
            電纜作為語音傳輸用,得依本規範 18.5.3 測試之。
       (2)不論是宅內配線或主幹配線,鏈結長度不得大於 90m,通道
            長度不得大於 100m。
       (3)考量 UTP/SCTP 配線長度短於 15m  之情況,現場測試時,
            線纜衰減值低於 3 dB 以下之頻率範圍,可忽略該頻率範圍
            之回流損失及近端串音測試結果。
18.5.5  以光纜設計之測試規定
18.5.5.1  測試型態:
          測試型態請參照圖 18-1 所示。
       (1)光纜配線系統採用鏈結測試型態進行測試。
       (2)主幹配線之鏈結損失:依設計之配線架構,測試垂直主幹鏈
            結及水平主幹鏈結,請參照圖 18-1(A);或測試從電信室
            至宅內配線箱之主幹鏈結,若在主配線箱(室)沒有熔接點
            ,請參照圖 18-1(B),如果在主配線箱(室)存在熔接點
            ,則請參照圖 18-1(C)。
18.5.5.2  測試項目:承攬人應全數測試,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至少抽
          測 10%。
       (1)主幹光纜配線系統之鏈結損失。
            請參照圖 18-1 所示,以鏈結測試型態量測主幹配線系統之
            鏈結損失及光纜長度。
       (2)光纜長度。
         (a)若主幹鏈結損失之測試標準符合 18.5.5.3(3)(a) 規
              定者,則不須進行光纜長度測試。
         (b)主幹鏈結長度大於 600m 者,應依 18.5.5.3(3)(b)
              規定,進行光纜長度測試。
       (3)光纜配線系統具金屬被覆者,其接地線之接地電阻測試應符
            合本規範 18.5.3(1)規定。
18.5.5.3  測試方法及標準:
       (1)鏈結損失之測試方法:
            鏈結損失之測試方法,單模光纖依據 ANSI/TIA/EIA-526-7 
            Method A.1,多模光纖依據 ANSI/TIA/EIA-526-14A Method
            B 規格敘述之測試方法。測試方法如下所述:
         (a)先將光源及光功率熱機至穩定狀態。
         (b)光纖連接器之插頭及插座均需保持乾淨。
         (c)將光源、光功率計,以標準跳接線 1  連接,如圖 18-9
              ,並讀取光功率計所測得之值 P1 。為參考值之測試。
         (d)光源及相連之標準跳接線 1,必需保持原狀不動。拔取光
              功率計側標準跳接線 1  連接器插頭,插入待測配線系統
              其終端之光纖連接器插座。
         (e)取另一條標準跳接線 2,其一頭連接至光功率計,另一頭
              插入待測配線系統其另一終端之光纖連接器插座。如圖 1
              8-10,讀取光功率計所測得之值 P2 。為加上光配線系統
              測試。
         (f)求 P1- P2 之值即該配線系統之鏈結損失。
         (g)光纜配線系統之鏈結損失必須進行雙向測試。
       (2)鏈結長度之測試方法:
         (a)可利用光時域反射儀(Optical Time Domain Reflectom-
              eter,以下簡稱 OTDR )來量測鏈結長度。所設定之波形
              掃描範圍應涵蓋光纖末端。依照 OTDR 使用說明書之指示
              ,選擇或輸入適當之測試參數進行測試,將 OTDR 之掃描
              游標移至光纖末端,則可讀出光纖鏈結傳輸路由之總長度
              。
         (b)亦可利用其他證實且經標準長度校正過之儀器,依其使用
              說明書之指示進行測試。
       (3)主幹鏈結損失容許最大值:
         (a)主幹鏈結長度小(等)於 600 m,則測得之單模光纖鏈結
              損失測試值需小(等)於 2dB(1310/1550nm)。
         (b)主幹鏈結長度大於 600 m,則測得之單模光纖鏈結損失測
              試值需小(等)於下面公式之計算值。
              主幹鏈結損失測試值 ≦ Lf×L+Ls×Ns+Lc×N
              其中 Lf :光纜損失(dB/Km),L:光纜長度(Km),
              Ls:光纖接續損失(dB),Ns:接續點數量,
              Lc:光纖連接器損失(dB),Nc:連接器數量。
              Lf、Ls  及 Lc 依表 18-16  之數值代入公式,計算之。
         (C)說明:依設計之配線架構,計算圖 18-1(A)垂直主幹鏈
              結及水平主幹鏈結,或圖 18-1(B)主幹鏈結之損失容許
              最大值時,Ns = 2,
              Nc = 2;計算圖 18-1(C)主幹鏈結之損失容許最大值時
              ,Ns = 3,Nc = 2。
18.6  測試設備:
      使用測試儀器前,須注意測試設備是否在校正的有效期限內。共同
      測試項目之測試接地電阻應採用符合標準之大地電阻測定器或其他
      具有相同功能之測試儀器。
18.6.1  PE-PVC  電纜測試儀器:
     (1)測試絕緣電阻應採用之方法,歐姆表須支援 DC500V 以上測試
          器或其他具有相同功能之量測儀器。
     (2)心線對照一般採用高敏度心線對照器、蜂鳴器、燈泡測試或其
          他具有相同功能之對照儀器。
18.6.2  UTP 及 SCTP 電纜測試儀器:
     (1)本測試儀器至少須符合 TIA/EIA 568-B  第 III  等級(Lev-
          el III)以上的規格要求,且使用之儀器均需具備有效之校正
          報告書。
     (2)當各項參數的測試結果接近合格標準值時,可能因測試儀器之
          誤差範圍導致的誤判結果,測試儀器必須於測試結果旁加註(
          * )號,此功能不可被關閉,以警示改善配線品質。
     (3)本測試儀器必須適用於檢測特性阻抗為 100  W之 UTP/SCTP 
          配線系統,且至少須涵蓋 1~250MHz 之頻率範圍。
     (4)本測試儀器具備自動測試之功能,並可選擇對應之測試標準及
          配線系統等級。
     (5)本測試儀器必須具備儀器校正/ 檢測之功能。
18.6.3  光纜測試儀器:
        建議得使用以下設備或能達到相同功能之其他設備,但於輸出光
        信號特性部分,應符合 TIA/EIA  之規範,使用之儀器均需具備
        有效之校正報告書。
     (1)鏈結損失測試儀器:
       (a)穩定光源(Light Source):產生穩定功率之光信號,注入
            光纖一端,另一端再搭配光功率計,量測待測光纜配線系統
            之光衰減值。單模光纖測試中心波長為 1310 及 1550nm ,
            多模光纖測試中心波長為 850  及 1300nm。
       (b)光功率計(Power Meter): 接收光信號,顯示總體之光功
            率,具有參考點(Reference) 設定功能。
       (c)小於 2m 之標準光跳接線一組。
     (2)鏈結長度測試儀器(擇一)
       (a)光時域反射儀(OTDR, Optical Time Domain Reflectomet-
            er):
            本儀器係利用光纖內之光散射及反射原理,選擇適當光源模
            組後,依說明書操作,測試鏈結長度。
       (b)證實且經標準長度校正過之儀器,依其使用說明書之指示進
            行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