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5.1 功率限制:
5.1.1 發射功率限制:
(1)手持式行動臺:發射功率限制為 2.0W 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ff-
ective Isotropic Radiated Power,EIRP)。
(2)移動式行動臺:發射功率限制為 2.0W 傳導輸出功率。
5.1.2 測試方法:
(1)量測發射功率時,必須使用均方根值等效電壓之儀器量測於任何
連續傳輸時段,量測結果須依儀器之反應時間、解析頻寬能力及
靈敏度等調整得出正確之發射功率。
(2)檢測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對不同工作頻寬之最大調變級
數發射模式,均應分別檢測之。
5.2 帶外輻射發射限制:
5.2.1 在工作頻帶外之任意輻射發射應低於主波峰值發射功率(P) ,量
測以瓦計算。
(1)於頻道邊緣處衰減量應大於 43 + 10 log (P) dB。
(2)於離頻道邊緣 5.5 MHz 以外(含)衰減量應大於 55 + 10 log
(P) dB。
5.2.2 測試方法:
(1)量測時應使用解析頻寬設定為 1 MHz 以上的頻譜量測儀器執行
量測。
(2)於頻道邊緣外至 1.5 倍主波發射頻寬範圍內,得使用較小之解
析頻寬,以量測到正確之頻道外輻射。此時解析頻寬需設定為至
少 1% 之主波發射頻寬(26dB 頻寬)。
(3)檢測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對不同工作頻寬之最大調變級
數發射模式,均應分別檢測之。
5.3 頻率穩定性:
在正常供應電壓下,溫度在 -20℃至 50℃ 間變化;及在 20℃ 下,
供應電壓在額定值之±15% 內變化時,頻率均應維持於工作頻帶內。
以電池作業者,應以新電池測試,並須符合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
第 5.17 點及第 5.18 點之要求。
5.4 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pecific Absorption Rate,SAR):
5.4.1 本項測試適用手持式行動臺設備。
5.4.2 SAR 標準值:
應符合 CNS14959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限制值(300G
Hz 以下),頭部之局部曝露 SAR 限制值(最大值) 2.0 W/kg
(10g) 之規定,並採用 CNS 14958-1:人體曝露於手持式及佩載
式無線裝置之射頻場—人體模型、儀器及程序—第 1 部︰使用時
靠近耳朵之手持式裝置(頻率介於 300MHz 至 3GHz )之比吸收率
(SAR) 量測程序。
5.5 電波功率密度:
5.5.1 本項測試適用於移動式行動臺設備。
5.5.2 電波功率密度標準值:
應符合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第 5.20.2 點電波暴露量評估之規
定,其功率密度最大值為 1.0mW/cm2。
5.6 電磁相容(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EMC)之測試:
應符合 CNS13438 :資訊技術設備射頻干擾之限制值與量測方法之規
定。待測設備須於操作、空閒模式(輻射干擾)及充電模式(電源端
傳導干擾)下測試(無則免測)。
5.7 電氣安全(Safety):
應符合 CNS14336 :資訊技術設備安全通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