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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行動臺技術規範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1.法源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工作頻率 2.5-2.69 GHz 無線寬頻接取行動臺之型式認證
  ,其樣式包括手持式及移動式設備。
3.技術標準
3.1 本規範係參考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 FCC 47CFR Part27 subpartM、
    47CFR Part2 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4958-1、CNS14959、CNS1343
    8、CNS14336 及其他國際技術標準訂定。
3.2 為考量我國無線寬頻接取設備技術規格與國際技術標準之一致性,本
    規範所定之測試項目、合格標準及測試方法,本會將遵循技術標準最
    新版本之相關規定。
4.名詞定義
4.1 手持式行動臺設備:
    於正常操作模式下,可供行動中使用,其發射源距離人體 20 cm(含
    )以內者。
4.2 移動式行動臺設備:
    於正常操作模式下,可移動於非特定地點使用,其發射源距離人體 2
    0 cm  以上者。
5.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5.1 功率限制:
5.1.1 發射功率限制:
   (1)手持式行動臺:發射功率限制為 2.0W 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ff-
        ective Isotropic Radiated Power,EIRP)。
   (2)移動式行動臺:發射功率限制為 2.0W 傳導輸出功率。
5.1.2 測試方法:
   (1)量測發射功率時,必須使用均方根值等效電壓之儀器量測於任何
        連續傳輸時段,量測結果須依儀器之反應時間、解析頻寬能力及
        靈敏度等調整得出正確之發射功率。
   (2)檢測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對不同工作頻寬之最大調變級
        數發射模式,均應分別檢測之。
5.2 帶外輻射發射限制:
5.2.1 在工作頻帶外之任意輻射發射應低於主波峰值發射功率(P) ,量
      測以瓦計算。
   (1)於頻道邊緣處衰減量應大於 43 + 10 log (P) dB。
   (2)於離頻道邊緣 5.5 MHz  以外(含)衰減量應大於 55 + 10 log
        (P) dB。
5.2.2 測試方法:
   (1)量測時應使用解析頻寬設定為 1 MHz  以上的頻譜量測儀器執行
        量測。
   (2)於頻道邊緣外至 1.5  倍主波發射頻寬範圍內,得使用較小之解
        析頻寬,以量測到正確之頻道外輻射。此時解析頻寬需設定為至
        少 1% 之主波發射頻寬(26dB  頻寬)。
   (3)檢測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對不同工作頻寬之最大調變級
        數發射模式,均應分別檢測之。
5.3 頻率穩定性:
    在正常供應電壓下,溫度在 -20℃至 50℃ 間變化;及在 20℃ 下,
    供應電壓在額定值之±15% 內變化時,頻率均應維持於工作頻帶內。
    以電池作業者,應以新電池測試,並須符合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
    第 5.17 點及第 5.18 點之要求。
5.4 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pecific Absorption Rate,SAR):
5.4.1 本項測試適用手持式行動臺設備。
5.4.2 SAR 標準值:
      應符合 CNS14959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限制值(300G
      Hz  以下),頭部之局部曝露 SAR  限制值(最大值) 2.0 W/kg
      (10g) 之規定,並採用 CNS 14958-1:人體曝露於手持式及佩載
      式無線裝置之射頻場—人體模型、儀器及程序—第 1  部︰使用時
      靠近耳朵之手持式裝置(頻率介於 300MHz 至 3GHz )之比吸收率
      (SAR) 量測程序。
5.5 電波功率密度:
5.5.1 本項測試適用於移動式行動臺設備。
5.5.2 電波功率密度標準值:
      應符合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第 5.20.2 點電波暴露量評估之規
      定,其功率密度最大值為 1.0mW/cm2。
5.6 電磁相容(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EMC)之測試:
    應符合 CNS13438 :資訊技術設備射頻干擾之限制值與量測方法之規
    定。待測設備須於操作、空閒模式(輻射干擾)及充電模式(電源端
    傳導干擾)下測試(無則免測)。
5.7 電氣安全(Safety):
    應符合 CNS14336 :資訊技術設備安全通則之規定。
6.測試規定
6.1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者外,發射功率、帶外輻射發射及頻率穩定性等檢
    驗項目之檢測方法,應依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第 5  點檢驗規定
    辦理,檢測程序應依照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附件一發射機檢測參
    考程序規定辦理。
6.2 本規範 5.2.2(2) 點所指之主波發射頻寬應依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
    規範第 1.12(3)點發射頻寬之規定辦理。
7.警語標示
7.1 電磁波警語標示
 (1)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請妥適使用」。
 (2)標示方式:必須標示於設備本體適當位置及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說明
      書上。
7.2 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 警語標示
 (1)警語內容:「SAR 標準值 2.0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___W/kg
      」。
 (2)標示方式:必須標示於設備本體適當位置、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說明
      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