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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電視執照屆期換照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無線電視事業申請屆期
    換發電視執照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處理申請案時,除適用廣播電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
    四項、第十二條之一、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規
    定外,另依無線電視事業電視執照屆期換照申請須知(附件一)辦理
    。
三、本會為審查申請案,設審查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本會主任委
    員指派委員擔任;其幕僚工作,由營運管理處負責。
四、申請案之審查分為初審及複審。初審由營運管理處辦理,必要時傳播
    內容處及技術管理處協同辦理;複審由審查小組辦理。
五、初審:
(一)初審由傳播內容處負責節目企畫、廣告企畫及相關之獎懲紀錄等項
      目,技術管理處負責有關電臺審驗紀錄及電波涵蓋等項目,其餘項
      目由營運管理處為之。
(二)營運管理處彙整傳播內容處及技術管理處初審意見,並將初審表(
      附件二)連同申請案送審查小組進行複審。申請案之法定應備文件
      ,應由營運管理處先行審查,認有補正之必要者,應發函通知限期
      補正。
六、複審:
(一)複審由審查小組就申請案書面文件實體審查。
(二)前項審查認有有補正必要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認有面談必
      要者,應通知於指定時間、地點及訪談主題進行簡報並備詢。認有
      實地訪查必要者,應通知申請者進行實地訪查。
七、審查小組應依審查評分表(附件三)所列審查項目評分,平均分數達
    七十分且各審查項目無重大缺失應即改善之項目者,審查小組應作成
    准予換照建議,提交本會委員會議議決之;如平均分數達七十分但有
    建議改善事項者,除應作成准予換照建議外,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
    善,其改善結果,列入下次評鑑審查。
八、審查小組之評分未達七十分或有重大缺失應即改善者,應以書面通知
    申請者應改善事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應作
    成駁回申請之建議,提交委員會議議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