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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二、本會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本會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
    原則,並應先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以下簡稱 GRB),以避免重複
    研究。
    選定委託對象時,除應審酌主持人(含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協
    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
    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
    考量。
    前項委託對象之選定,同一人同一年度擔任本會委託研究主持人,最
    多以二項為原則,惟經審慎衡酌考量者,不在此限。
    提報計畫單位對於選定委託對象時,應查明有無前第二項或第三項情
    形,並列為評選(審)項目之一。
五、本會委託研究計畫採購,由提報計畫單位與秘書室依政府採購法及本
    會相關規定辦理。
    經簽訂委託研究契約(契約範本置於本會會內網站知識庫管理系統,
    各提報計畫單位得依計畫性質及實際需要酌予修正契約內容,並依行
    政程序加會採購、監辦及法務單位,簽請主任委員核定後作為招標文
    件。)後,受委託單位應於契約生效次工作日起三日內,將委託研究
    計畫基本資料登錄於 GRB,提報計畫單位並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審核登
    錄資料之正確性。
六、本會對受委託單位所提研究計畫書進行審查,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之要項詳如附件四,研究經費項目、編
      列基準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經費編列原則及
      基準辦理,詳如附件五。
(二)委託研究計畫如需進行問卷調查,而研究主持人未能於提送研究計
      畫書時附提調查計畫書,則應事先於調查前先將調查問卷、抽樣方
      法與過程、樣本來源等資料送本會審查。
(三)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研究計畫書送
      本會審查同意後辦理;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提報計畫
      單位存檔備查。
(四)研究計畫書所列研究內容、程序、時程及研究人員,非經本會事先
      同意,不得變更。
(五)受委託單位應檢具研究人員願意遵守本會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有關
      智慧財產權、保密之約定同意書(格式詳委託研究契約書範本附件
      ),並於簽訂契約後於契約約定期限內送本會備查。受委託單位更
      換研究人員時,亦須將更換後之研究人員簽署之同意書送本會備查
      。
七、委託研究計畫期中報告相關規定:
(一)受委託單位應依委託研究時程,提送期中報告;報告內容應包含要
      項,詳如附件六。
(二)由本會召開期中報告審查會議,並將審查意見送受託單位參考修訂
      原計畫或報告。
(三)委託研究計畫期程在六個月以內,且委託研究經費在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原則該期程不得申請展延。
八、委託研究計畫期末報告相關規定:
(一)研究期程屆滿時,受委託單位應提送期末報告初稿;其報告內容、
      撰寫方式及印製格式,詳如附件七。
(二)由本會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受委託單位應依會議審查意見修正
      報告內容,經本會審查無誤後,再將報告修正本送本會。
(三)受委託單位應將期末報告登錄於 GRB,提報計畫單位並應審核資料
      之正確性,並至 GRB  之研考會系統確認研究計畫執行成果。
(四)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提報計畫單位應分別將
      完成之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送國家圖書館及行政院國科會科
      學技術資料中心辦理寄存,並應副知本會綜合企劃處,另研究報告
      全文應刊登於本會會外及會內網站。
(五)提報計畫單位對本年度完成之研究報告,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填具委
      託研究報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表(如附件八),自行簽報主任委員
      核可後會本會綜合企劃處。
(六)提報計畫單位得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成果發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