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會對受委託單位所提研究計畫書進行審查,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之要項詳如附件四,研究經費項目、編
列基準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經費編列原則及
基準辦理,詳如附件五。
(二)委託研究計畫如需進行問卷調查,而研究主持人未能於提送研究計
畫書時附提調查計畫書,則應事先於調查前先將調查問卷、抽樣方
法與過程、樣本來源等資料送本會審查。
(三)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研究計畫書送
本會審查同意後辦理;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提報計畫
單位存檔備查。
(四)研究計畫書所列研究內容、程序、時程及研究人員,非經本會事先
同意,不得變更。
(五)受委託單位應檢具研究人員願意遵守本會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有關
智慧財產權、保密之約定同意書(格式詳委託研究契約書範本附件
),並於簽訂契約後於契約約定期限內送本會備查。受委託單位更
換研究人員時,亦須將更換後之研究人員簽署之同意書送本會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