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委託研究計畫項目之核定:
(一)提報計畫單位(各區監理處可自行協調一區處代表)於編擬次年度
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於每年九月底前研提下下年度研究計畫項
目至少二項,並填具研究主題表(如附件一)及委託研究計畫先期
作業審議表(如附件二,以下簡稱審議表)送綜規處彙辦。
(二)提報計畫單位於選訂研究主題時,應先行考量政策需求、產業發展
、國際趨勢、執行可行性及近期無重複研究主題等項目,依本點第
一款所列文件,送交綜規處辦理初評作業,續提請諮詢會議討論。
諮詢會議得邀請各提報單位指派人員列席諮詢會議說明研究計畫規
劃方向及內容等事宜並回應提問。
各提報計畫單位應參酌諮詢會議之建議與修訂意見,填具回復意見
後,送綜規處彙總辦理審議核定年度研究發展項目相關作業。
(三)研究計畫項目經核定後,提報計畫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次年
度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資料登錄於GRB;有增修異動並應
即時更新。
(四)計畫經核定後其項目及內容如有增減修正,提報計畫單位應自行簽
奉主任委員核准後,通知綜規處。
(五)如遇重要社會議題、重大政策發展等因應急要情形,亟需辦理委託
研究計畫時,應敘明理由及經費來源,填具審議表專案簽報主任委
員核可後辦理,不受前揭程序之限制。
(六)提報計畫單位應於招標完成後填寫核定計畫之研究主題及重點,並
經單位主管核可後,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於
契約生效次工作日起十日內刊登於本會會內及會外網站。
(七)提報計畫單位應於每年四月二十日、七月二十日、十月二十日及次
年一月二十日前填報委託研究計畫進度查核表(如附件三),並送
綜規處彙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