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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
三、本會委託研究計畫之統籌管理單位為本會綜合規劃處(以下簡稱綜規
    處),負責本要點所訂委託研究計畫之規劃、協調,並指定專人辦理
    相關管理事宜。
    本會各業務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督導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計畫主
    題彙報、進度管制、資料建檔、報告管理及上網公開等相關事項。
    為辦理本會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先期審議,本會得成立委託研究計畫主
    題先期諮詢會議(以下簡稱諮詢會議),提供諮詢意見,原則於每年
    十月至十一月間召開。
    諮詢會議置委員五至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召集人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人選擔任之。
(二)本會代表一至三人。
(三)外聘專家學者二至四人,並由綜規處擬定建議名單簽報主任委員核
      定。
四、本會委託研究計畫項目之核定:
(一)提報計畫單位(各區監理處可自行協調一區處代表)於編擬次年度
      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於每年九月底前研提下下年度研究計畫項
      目至少二項,並填具研究主題表(如附件一)及委託研究計畫先期
      作業審議表(如附件二,以下簡稱審議表)送綜規處彙辦。
(二)提報計畫單位於選訂研究主題時,應先行考量政策需求、產業發展
      、國際趨勢、執行可行性及近期無重複研究主題等項目,依本點第
      一款所列文件,送交綜規處辦理初評作業,續提請諮詢會議討論。
      諮詢會議得邀請各提報單位指派人員列席諮詢會議說明研究計畫規
      劃方向及內容等事宜並回應提問。
      各提報計畫單位應參酌諮詢會議之建議與修訂意見,填具回復意見
      後,送綜規處彙總辦理審議核定年度研究發展項目相關作業。
(三)研究計畫項目經核定後,提報計畫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次年
      度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資料登錄於GRB;有增修異動並應
      即時更新。
(四)計畫經核定後其項目及內容如有增減修正,提報計畫單位應自行簽
      奉主任委員核准後,通知綜規處。
(五)如遇重要社會議題、重大政策發展等因應急要情形,亟需辦理委託
      研究計畫時,應敘明理由及經費來源,填具審議表專案簽報主任委
      員核可後辦理,不受前揭程序之限制。
(六)提報計畫單位應於招標完成後填寫核定計畫之研究主題及重點,並
      經單位主管核可後,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於
      契約生效次工作日起十日內刊登於本會會內及會外網站。
(七)提報計畫單位應於每年四月二十日、七月二十日、十月二十日及次
      年一月二十日前填報委託研究計畫進度查核表(如附件三),並送
      綜規處彙陳。
八、委託研究計畫期末報告相關規定:
(一)研究期程屆滿時,受委託單位應提送期末報告初稿;其報告內容、
      撰寫方式及印製格式,詳如附件七。
(二)由本會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受委託單位應依會議審查意見修正
      報告內容,經本會審查無誤後,再將報告修正本送本會。
(三)受委託單位應將期末報告登錄於 GRB,提報計畫單位並應審核資料
      之正確性,並至 GRB  確認研究計畫執行成果。
(四)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提報計畫單位應分別將
      完成之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並應副
      知本會綜規處,另研究報告全文應刊登於本會會外及會內網站。
(五)提報計畫單位對本年度完成之研究報告,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填具委
      託研究報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表(如附件八),自行簽報主任委員
      核可後會本會綜規處。
(六)提報計畫單位得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成果發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