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人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
情節重大者,始得申請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
申請人應依公司研發投抵辦法或中小企業研發投抵辦法第七條第一項
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備妥申請書(依公司研發投抵辦法申請
者,如附件一及附件二;依中小企業研發投抵辦法申請者,如附件三
及附件四)及相關文件資料,並檢附電子資料檔案,向本會申請投資
抵減之研究發展活動審查及專案認定。
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書送達本會之日為準。但申請書以掛號郵寄者
,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第二項研究發展活動非屬本會所管轄事業範疇者,本會於十日內函轉
所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申請人。
申請人誤向本會以外之機關申請認定研究發展活動者,視為自始向本
會提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