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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案(
    以下簡稱申請案)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審查申請案時,除適用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外,另依本會「受理申請經營行動寬頻業務有關事項」及「申請行
    動寬頻業務書表應記載事項、格式及其他注意事項」等公告辦理。
三、本會為辦理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案之審查作業,得設審查委員會,其任
    務如下:
(一)於本規則第六條之第一階段審查時,就申請人有無競價資格,提供
      初審建議。
(二)於本規則第六條之第二階段審查時,就得標者事業計畫書,提供初
      審建議。
(三)其他本會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審查委員會置委員八至十一人,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會代表二至三人。
(二)通信技術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三)財會經濟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四)消費者保護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之消費者保護專家學者,於審查事業計畫書前,由本會敦聘之。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審查費。
四、審查委員會另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召集並主持審查會議,召集人由本
    會主任委員指派,不參與會議表決。
    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經出席委員互
    推為主席之委員,仍得參與會議表決。
五、審查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審
    查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審查委員會議於第一階段每週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並應
    於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前提出初審建議;第二階段於得標
    者提報事業計畫書後,依實際需要召開審查委員會議。
    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六、審查委員應本諸公正客觀之立場,獨立行使職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審查委員就該有利害關係之申請案,應自行迴避或由本審查委員會
    決議命其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親屬關係者,為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發起人、顧問
      或持股佔百分之一以上股權之自然人股東。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
(三)本人現為或曾為申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
七、審查委員就會議內容及相關審查事項,應保守秘密,非依法令,不得
    洩漏之。但申請人就其申請案內容已自行公開者,不在此限。
八、經本會確認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以解任,並另聘他
    人繼任之:
(一)對於審查作業上之行為有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有第六點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九、第一階段審查程序如下:
(一)依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檢查表(附表 1),有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
      不完備者,經審查委員會決議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限期
      補正函應於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1 日前發出,並以一次補正
      為限,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審查委員會得就現有資料
      逕行審查,並將初審建議提報本會委員會議複審。
(二)審查委員會應依行動寬頻業務申請審查表(附表 2)所列審查項目
      進行初審,有違反本規則條文之一者,該項不予計分,初審結果有
      出席審查委員半數以上評分達七十六分以上者,應作成競價資格審
      查合格建議;反之,應作成競價資格審查不合格建議,格式如行動
      寬頻業務申請審查總結表(附表 3),提交本會委員會議複審。
十、第二階段審查程序如下:
(一)得標者應依規定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審查委員會應就所檢附之事
      業計畫書審查。得標者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或誤
      寫者,由本會通知補正。但已為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之得標者無須
      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其事業計畫書之內容有變動者,應向本會申
      請核准變更事業計畫書。
(二)審查委員會應依本規則並參酌得標者事業計畫構想書,就初審結果
      提供初審建議,提交本會委員會議複審。
(三)本會委員會議複審認為尚未達可決程度時,得再送請審查委員會辦
      理審查。經本會委員會議核准者,由本會發給籌設同意書或核准變
      更事業計畫書。
十一、審查委員會僅就申請案是否符合本規則相關規定加以審查,原則上
      應尊重申請人及得標者對其未來業務之規劃。
十二、申請案審查程序中,審查委員會或本會委員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申請
      人到會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