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第一階段審查程序如下:
(一)依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檢查表(附表 1),有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
不完備者,經審查委員會決議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限期
補正函應於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1 日前發出,並以一次補正
為限,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審查委員會得就現有資料
逕行審查,並將初審建議提報本會委員會議複審。
(二)審查委員會應依行動寬頻業務申請審查表(附表 2)所列審查項目
進行初審,有違反本規則條文之一者,該項不予計分,初審結果有
出席審查委員半數以上評分達七十六分以上者,應作成競價資格審
查合格建議;反之,應作成競價資格審查不合格建議,格式如行動
寬頻業務申請審查總結表(附表 3),提交本會委員會議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