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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
五、審查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審
    查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審查委員會議於第一階段每週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並應
    於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前提出初審建議;第二階段於得標
    者提報事業計畫書後,依實際需要召開審查委員會議。
    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九、第一階段審查程序如下:
(一)依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檢查表(附表 1),有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
      不完備者,經審查委員會決議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限期
      補正函應於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1 日前發出,並以一次補正
      為限,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審查委員會得就現有資料
      逕行審查,並將初審建議提報本會委員會議複審。
(二)審查委員會應依行動寬頻業務申請審查表(附表 2)所列審查項目
      進行初審,有違反本規則條文之一者,該項不予計分,初審結果有
      出席審查委員半數以上評分達七十六分以上者,應作成競價資格審
      查合格建議;反之,應作成競價資格審查不合格建議,格式如行動
      寬頻業務申請審查總結表(附表 3),提交本會委員會議複審。
十、第二階段審查程序如下:
(一)得標者應依規定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審查委員會應就所檢附之事
      業計畫書審查。得標者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或誤
      寫者,由本會通知補正。但已為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之得標者無須
      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其事業計畫書之內容有變動者,應向本會申
      請核准變更事業計畫書。
(二)審查委員會應依本規則並參酌得標者事業計畫構想書,就初審結果
      提供初審建議,提交本會委員會議複審。
(三)本會委員會議複審認為尚未達可決程度時,得再送請審查委員會辦
      理審查。經本會委員會議核准者,由本會發給籌設同意書或核准變
      更事業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