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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競價作業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行動寬頻業務競價作業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一般事項
(一)自本會公告行動寬頻業務之競價日期起,每一競價日之起、訖時間
      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並以本會時間為準。每日最後一回合結束
      而尚未決標時,將於次日(次日為例假日時於例假日後第一個上班
      日)繼續進行。
(二)本會於前款競價日上午八時起開始接受競價者於電子報價系統登入
      ,並於當日最後一回合結束二十分鐘後關閉電子報價系統。
(三)本會提供之報價系統須使用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 IC 卡(以下簡
      稱工商憑證 IC 卡)為憑證,始能進行報價,競價者不得撤銷各回
      合所為之報價,且不得否認報價之有效性;建議各競價者準備多張
      工商憑證 IC 卡備用並妥為保管。
(四)其他有關本業務競價作業應注意事項,悉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
      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及「申請行動寬頻業務書表應記載事項、
      格式及其他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三、使用電子報價系統規定
(一)競價期間有任何電子報價系統之操作問題,競價者應以專線電話洽
      詢競價中心。
(二)競價者破壞或蓄意干擾電子報價系統,致使電子報價系統異常,經
      本會確認屬實者,將依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辦理。
(三)工商憑證 IC 卡使用於「登入競價作業」、「登入競價查詢作業」
      、「送出每回合競價標單」、「回合中放棄繼續報價聲明」等四項
      作業,皆須輸入工商憑證 IC 卡之 PIN Code 驗證;請於報價過程
      中保持工商憑證 IC 卡插入讀卡機工作狀態,並預留作業時間,
      PIN Code  輸入錯誤超過三次者,工商憑證 IC 卡即鎖卡無法使用
      。
(四)電子報價系統競價畫面左下角公告區,本會於競價期間將不定期公
      告訊息,競價者應隨時注意並依公告指示辦理。
(五)每回合報價進行期間,電子報價系統之競價中心端發生異常,致使
      所有競價者均無法報價時,由本會通知停止及取消該回合競價作業
      程序。
(六)前款電子報價系統異常修復後,競價作業資料恢復至發生異常前一
      回合之開標結果並重新開始進行競價。
(七)報價相同時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暫時得標者。電腦抽籤方式係於競
      價者報價時,由電子報價系統隨機產生一組抽籤號碼,以抽籤號碼
      之數值大者為暫時得標者。
(八)所有競價資料均以競價中心端資料庫為準。
(九)競價者同一時間最多僅得以一臺電腦登錄報價作業、二臺登錄查詢
      作業。要更換報價用電腦時,須先登出報價作業,始得以其他電腦
      登錄報價作業。
四、競價者端規定
(一)競價者端配置設備建議如下:
      1.競價用及查詢用電腦至少各一組,印表機至少一臺。
      2.連接競價中心與競價者端之專線電話一線。
      3.連接競價中心與競價者端之專線傳真機一線(具電話功能)。
      4.連接競價中心與競價者端之競價用主要及備援專線電路。
      5.連接競價中心與競價者端之競價用網際網路備援電路。
      6.競價端電腦螢幕顯示比例為 16:9,解析度為 1366×769。
      7.競價用及查詢用電腦均需安裝防毒軟體並使用 UPS,休眠機制及
        螢幕保護程式需事先關閉。
      8.競價端之網路連線不建議以 NAT  方式連線。
(二)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僅得以本會指定之方式與競價中心聯繫。
(三)競價者可申請一線備援電話及傳真。
(四)競價者應於競價期間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前完成系統連線檢測,並
      將結果填入檢核表傳真回競價中心,俾確認競價作業之電腦及傳真
      機可正常作業。
(五)競價期間每回合競價開始前十分鐘,應注意競價端競價用電腦是否
      收到提醒通知;每回合競價開始時,應注意競價端競價作業之「競
      標內容」功能是否解鎖;每回合競價結束後五分鐘內,應注意競價
      端競價用電腦是否收到該回合開標結果通知。
(六)使用網際網路 VPN  方式連線時,要關閉 VPN  前應先登出電子報
      價系統後再關閉 VPN  連線,以避免電子報價系統異常中斷造成資
      源無法釋放之情形。
(七)競價作業採遠端連線進行電子報價方式辦理,競價者應以專線方式
      與競價中心連線;無法以專線連線時,競價者得以網際網路方式連
      線。無法以專線及網際網路連線方式進行競價時,經本會同意後始
      得以電話傳真方式為之。採電話傳真報價者未經本會同意恢復電子
      報價前,暫停使用電子報價系統之所有功能。
(八)採用電話傳真方式報價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報價前先由競價者以專線電話向競價中心聲明,並提供工商憑證
        IC  卡號做為識別。
      2.該回合已完成遠端連線電子報價者,不得聲明採用電話傳真報價
        。
      3.傳真報價單應使用本會提供之電話傳真報價軟體,鍵入標的物暫
        時得標價及回合數,選擇報價金額並列印後,蓋用公司章及負責
        人簽章於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時間內完成傳真。本會依
        傳真報價單內容及檢核碼鍵入競價系統檢核。
      4.前目傳真報價單應由競價者自行檢核是否符合本規則及相關法規
        之規定。公司章及負責人簽章,得授權以程式自動套印方式蓋印
        。各回合之暫時得標價應自行保留俾利後續電話傳真報價使用。
      5.電話傳真報價單有塗改,或有其他本規則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
        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報價。
      6.專線或網際網路連線恢復後擬回復為電子報價時,先以專線電話
        向競價中心聲明,並經競價中心同意後,始得於指定回合恢復為
        電子報價,該指定回合前仍應依電話傳真方式報價。
(九)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擬放棄繼續報價時,應於本規則第二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時間內,利用電子報價系統向本會表示放棄繼續報價。
      但競價者已於該回合報價者,不得於該回合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