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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競價作業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行動寬頻業務(以下簡
    稱本業務)競價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一般事項
(一)本業務執照釋照競價作業之競價程序,分為數量競價及位置競價。
      數量競價採遠端連線進行電子報價方式辦理;位置競價採現場報價
      方式辦理。
(二)競價時間:
      1.數量競價自本會公告本業務之數量競價日期起,每一數量競價日
        之起、訖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並以本會時間為準。每日
        最後一回合結束而尚未決標時,將於次日(次日為例假日時於例
        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繼續進行。
      2.位置競價於本會公告之位置競價日上午時段開始辦理;各頻段未
        能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三十三條
        之三規定決定得標頻率位置時,本會即於下午時段辦理一回合報
        價。
(三)其他有關本業務競價作業應行注意事項,悉依本規則及「申請行動
      寬頻業務書表應記載事項、格式及其他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三、數量競價使用電子報價系統規定
(一)數量競價期間有任何電子報價系統之操作問題,競價者應以專線電
      話洽詢競價中心。
(二)競價者破壞或蓄意干擾電子報價系統,致使電子報價系統異常,經
      本會確認屬實者,將依本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辦理。
(三)本會於前點第二款第一目之競價日上午八時起開始接受競價者於電
      子報價系統登入,並於當日最後一回合結束二十分鐘後關閉電子報
      價系統。
(四)本會提供之報價系統須使用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 IC 卡或自然人
      憑證 IC 卡為憑證(以下簡稱 IC 卡),始能進行報價,競價者不
      得撤銷各回合所為之報價,且不得否認報價之有效性;建議各競價
      者準備多張 IC 卡備用並妥為保管。
(五)本會於競價期間提供硬體式憑證設備(簡稱 TOKEN),競價者於登
      入報價系統時,須將 TOKEN  設置於競價電腦以供驗證。
(六)IC  卡使用於「登入競價作業」、「登入競價查詢作業」、「送出
      每回合競價標單」、「回合中放棄繼續報價聲明」等四項作業,皆
      須輸入 IC 卡之 PIN Code 驗證;請於報價過程中保持 IC 卡插入
      讀卡機工作狀態,並預留作業時間,PIN Code  輸入錯誤超過三次
      者,IC  卡即鎖卡無法使用;「登入競價作業」時,必須使用
      TOKEN ,否則將無法登入競價作業。
(七)電子報價系統競價畫面左下角公告區,本會於數量競價期間將不定
      期公告訊息,競價者應隨時注意並依公告指示辦理。
(八)每回合報價進行期間,電子報價系統之競價中心端發生異常,致使
      所有競價者均無法報價時,由本會通知停止及取消該回合競價作業
      程序。
(九)前款電子報價系統異常修復後,競價作業資料恢復至發生異常前一
      回合之開標結果並重新開始進行競價。
(十)報價相同時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暫時得標者。電腦抽籤方式係於競
      價者報價時,由電子報價系統隨機產生一組抽籤號碼,以抽籤號碼
      之數值大者為暫時得標者。
(十一)所有競價資料均以競價中心端資料庫為準。
(十二)競價者同一時間最多僅得以一臺電腦登錄競價作業、二臺登錄查
        詢作業。要更換報價用電腦時,須先登出報價作業,始得以其他
        電腦登錄報價作業。
四、電子報價系統競價者端規定
(一)競價者端配置設備建議如下:
      1.競價用及查詢用電腦至少各一組,印表機至少一臺。
      2.連接競價中心與競價者端之專線電話一線,競價端得申請增設異
        地備援電話一線。
      3.連接競價中心與競價者端之專線傳真機一線(具電話功能)。
      4.連接競價中心與競價者端之競價用主要及備援專線電路。
      5.連接競價中心與競價者端之競價用網際網路(即IPSEC 連線方式
        )備援電路。
      6.競價端電腦螢幕顯示比例為 16:9,解析度為 1366×768。
      7.競價用及查詢用電腦均需安裝防毒軟體並使用 UPS,其電力至少
        可維持 30 分鐘以上,休眠機制及螢幕保護程式需事先關閉。
      8.競價端之網路設備(含專線電路及 IPSEC  連線)均須使用 UPS
        ,其電力至少可維持 30 分鐘以上。
      9.競價端之網路連線不建議以 NAT  方式連線。
(二)競價者於數量競價中,僅得以本會指定之方式與競價中心聯繫。
(三)競價者可申請一線備援電話及傳真。
(四)競價者應於數量競價期間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前完成系統連線檢測
      ,並將結果填入檢核表傳真回競價中心,俾確認競價作業之電腦及
      傳真機可正常作業。
(五)數量競價期間每回合競價開始前十分鐘,應注意競價端競價用電腦
      是否收到提醒通知;每回合競價開始時,應注意競價端競價作業之
      「競標內容」功能是否解鎖;每回合競價結束後五分鐘內,應注意
      競價端競價用電腦是否收到該回合開標結果通知。
(六)競價者應以專線電路方式與競價中心連線;無法以專線電路連線時
      ,競價者得以網際網路方式連線。無法以專線電路及網際網路連線
      方式進行競價時,經本會同意後始得以電話傳真方式為之。採電話
      傳真報價者未經本會同意恢復電子報價前,暫停使用電子報價系統
      之所有功能。
(七)採用電話傳真方式進行數量競價報價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報價前先由競價者以專線電話向競價中心聲明,並提供 IC 卡號
        末六碼做為識別。
      2.該回合已完成遠端連線電子報價者,不得聲明採用電話傳真報價
        。
      3.傳真報價單應使用本會提供之電話傳真報價軟體,鍵入標的物暫
        時得標價及回合數,選擇報價金額並列印後,蓋用公司章及負責
        人簽章於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時間內完成傳真。本會依
        傳真報價單內容及檢核碼鍵入競價系統檢核。
      4.前目傳真報價單應由競價者自行檢核是否符合本規則及相關法規
        之規定。公司章及負責人簽章,得授權以程式自動套印方式蓋印
        。各回合之暫時得標價應自行保留俾利後續電話傳真報價使用。
      5.電話傳真報價單有塗改,或有其他本規則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
        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報價。
      6.專線或網際網路連線恢復後擬回復為電子報價時,先以專線電話
        向競價中心聲明,並經競價中心同意後,始得於指定回合恢復為
        電子報價,該指定回合前仍應依電話傳真方式報價。
(八)競價者於數量競價中,擬放棄繼續報價時,應於本規則第二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時間內,利用電子報價系統向本會表示放棄繼續報價。
      但競價者已於該回合報價者,不得於該回合為之。
五、位置競價規定
(一)本會公告之位置競價日報到時間,上午時段為上午九時至九時三十
      分;下午時段為下午二時至二時三十分。
(二)數量競價得標者應指派至多三人為其授權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及授權委任書,於前款報到時間內完成報到手續。未於報到時間
      內完成報到手續者,不得參與位置競價。
(三)數量競價得標者應於位置競價上午時段開始時,依本會指定之順序
      ,提出頻率位置意向書;下午時段開始時,依本會指定之順序,提
      出報價單。
(四)頻率位置意向書及報價單,均應放置於標封內提交,且經提出後,
      不得撤回或修正。
(五)數量競價得標者未參與位置競價時,其頻率位置依本規則位置競價
      程序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