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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2.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行動寬頻業務頻段之行動寬頻基地臺(Base Station)、
  增波器(Repeater)、微型基地臺(Micro Base Station)、微微細胞
  接取點(Pico Cell) 及毫微微細胞接取點(Femto Cell)射頻設備型
  式認證。依據其多工屬性可區分為分頻雙工(Frequency Division
  Duplex, FDD) 與分時雙工(Time Division Duplex, TDD) ,相關頻
  段區分如下:
2.1 分頻雙工:700 MHz 頻段(上行 703 MHz~748 MHz;下行 758 MHz
    ~803 MHz)、900 MHz  頻段(上行 885 MHz~915 MHz ;下行 930
    MHz~960 MHz)、1800 MHz  頻段(上行 1710 MHz~1770 MHz ;下
    行 1805 MHz~1865 MHz)。
2.2 分時雙工:2500 MHz  與 2600 MHz 頻段(2570 MHz~2620 MHz,內
    含護衛頻帶 2570 MHz~2575 MHz 與 2615 MHz~2620 MHz)。
2.3 分頻雙工/分時雙工:2500 MHz  與 2600 MHz 頻段(2500 MHz~25
    70 MHz  與 2620 MHz~2690 MHz ,此兩段範圍為兩種分工模式皆可
    使用,若採分頻雙工,其上行 2500 MHz~2570 MHz ;下行2620 MHz
    ~2690 MHz)。
4.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4.1 功率限制:
4.1.1 發射功率限制:
4.1.1.1 傳導發射功率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且與額定輸出功率值誤差應
        在±2.7dB 內。
4.1.1.2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ffective Isotropic Radiated Power
        ,EIRP)應符合行動寬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規定之最大有效等
        向輻射功率,於基地臺審驗時再行測試。
4.1.2 測試方法:
4.1.2.1 量測發射功率時,必須使用均方根值等效電壓之儀器量測於任何
        連續傳輸時段,量測結果須依儀器之反應時間、解析頻寬能力及
        靈敏度等調整得出正確之發射功率。
4.1.2.2 檢測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對不同工作頻寬之最大調變級
        數發射模式,均應分別檢測之。 
4.2 傳導帶外輻射發射限制:
4.2.1 在工作頻帶外之任意輻射發射應低於主波發射功率(P) ,量測以
      瓦計算,於工作頻道外邊緣衰減量應大於 43 + 10 log (P) dB
      。
4.2.2 測試方法:
4.2.2.1 工作頻率低於 1GHz 之設備
4.2.2.1.1 量測頻道邊緣外至帶外 1GHz 範圍內,應使用解析頻寬設定為
          100kHz  以上的頻譜量測儀器執行量測。量測帶外 1GHz 以上
          範圍,應使用解析頻寬設定為 1MHz 以上的頻譜量測儀器執行
          量測。
4.2.2.1.2 在頻道邊緣外 100kHz 範圍內,得使用較小之解析頻寬,以量
          測正確之頻道外輻射,此時解析頻寬至少需設定為 30kHz。
4.2.2.1.3 檢測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對不同工作頻寬之最大調變
          級數發射模式,均應分別檢測之。
4.2.2.2 工作頻率高於 1GHz 之設備。
4.2.2.2.1 量測頻道邊緣外至帶外 1GHz 範圍內,應使用解析頻寬設定為
          100kHz  以上的頻譜量測儀器執行量測。量測帶外 1GHz 以上
          範圍,應使用解析頻寬設定為 1MHz 以上的頻譜量測儀器執行
          量測。
4.2.2.2.2 在頻道邊緣外 1MHz 頻寬範圍內,得使用較小之解析頻寬,以
          量測正確之頻道外輻射。此時解析頻寬至少需設定為 1% 之主
          波發射頻寬(26dB  頻寬),但最大不超過 100kHz。
4.2.2.2.3 檢測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對不同工作頻寬之最大調變
          級數發射模式,均應分別檢測之。
4.3 電氣安全(Safety):
    應符合 CNS14336-1 標準規範。
4.4 電磁相容(EMC): 
    應符合 CNS13438 標準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