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5.1 功率限制:
5.1.1 發射功率限制:
5.1.1.1 等效幅射功率(Effective Radiated Power,ERP)
手持式行動臺設備限制為 1W。
移動式行動臺設備限制為 2W。
5.1.1.2 傳導輸出功率限制為 23(dBm)+2.0/-2.5(dB)。
5.1.2 測試方法:
5.1.2.1 量測發射功率時,必須使用均方根值等效電壓之儀器量測於任何
連續傳輸時段,量測結果須依儀器之反應時間、解析頻寬能力及
靈敏度等調整得出正確之發射功率。
5.1.2.2 檢測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對最低、5MHz、10MHz 及最高
的工作頻寬之最大調變級數發射模式,均應分別檢測之。
5.2 發射頻譜波罩:
5.2.1 頻譜波罩限制:須符合附表一之頻譜波罩規範值。
5.2.2 測試方法:
5.2.2.1 頻譜波罩限制值依頻道頻寬及△f_OOB 而不同,量測時的解析頻
寬不小於附表一的設定值。
5.2.2.2 檢測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對最低、5MHz、10MHz 及最高
的工作頻寬之最大調變級數發射模式,均應分別檢測之。
5.3 傳導帶外輻射發射限制:
5.3.1 工作頻帶外輻射發射應符合附表二之帶外輻射規範值。
5.3.2 測試方法:
5.3.2.1 帶外輻射量測頻率範圍,不包含 5.2.1 點中△f_OOB 。量測時
的解析頻寬不小於附表二的設定值。
5.3.2.2 檢測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對最低、5MHz 及最高的工作
頻寬之最大調變級數發射模式,均應分別檢測之。
5.4 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ACLR)應符合附表三之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規
範值。
5.4.1 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限制值為 29.2dB。
5.4.2 測試方法:
5.4.2.1 測量檢測頻道與其相鄰通道的平均功率,計算相鄰頻道洩漏功率
比。測量時,頻道的量測頻寬依附表三之規定。
5.4.2.2 檢測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對最低、5MHz、10MHz 及最高
的工作頻寬之最大調變級數發射模式,均應分別檢測之。
5.5 頻率穩定性:
在正常供應電壓下,溫度在 -20℃ 至 50℃ 間變化;及在 20℃ 下
,供應電壓在額定值之±15% 內變化時,頻率應維持在工作頻帶內。
5.6 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pecific Absorption Rate,SAR):
5.6.1 本項測試適用手持式行動臺設備。
5.6.2 SAR 標準值:
應符合 CNS14959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限制值(300G
Hz 以下),頭部之局部曝露 SAR 限制值(最大值)2.0 W/kg(
10g) 之規定,並採用 CNS 14958-1:人體曝露於手持式及佩載式
無線裝置之射頻場—人體模型、儀器及程序—第 1 部︰使用時靠
近耳朵之手持式裝置(頻率介於 300MHz 至 3GHz) 之比吸收率(
SAR) 量測程序。
5.7 電波功率密度:
5.7.1 本項測試適用於移動式行動臺設備。
5.7.2 電波功率密度最大值:
700MHz 頻段為 0.35mW/cm^2;
900MHz 頻段為 0.45mW/cm^2;
1800MHz 頻段為 0.9mW/cm^2。
量測距離為 20 公分,或以設備廠商宣告設備天線與附近人體可活
動範圍之距離。
5.8 電磁相容(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之測試:
應符合 CNS13438 標準規範,待測設備須於操作、空閒模式(輻射干
擾)及充電模式(電源端傳導干擾)下測試(無則免測)。
5.9 電氣安全(Safety):
應符合 CNS14336-1 標準規範。
5.10 手機端連接介面:
5.10.1 電性要求: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第 A4.2.3.1 節;當最大負
載電流大於 1500mA 時,應以該最大負載電流測試。
5.10.2 須符合下列第 5.10.2.1 節或第 5.10.2.2 節之規定:
5.10.2.1 手機端插座: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micro-B 或 micro
-AB。
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micro-B,
連接介面接點 1 為 VBUS 及接點 5 為 GND。
5.10.2.2 手機端插座未符合第 5.10.2.1 節之規定,應採用轉換連接充
電線組或轉換器
5.10.3 須符合下列第 5.10.3.1 節之規定或提供第 5.10.3.2 節之測試
報告:
5.10.3.1 連接介面絕緣材料之材料類別:至少應為 V-2 以上。
5.10.3.2 USB-IF(Universal Serial Bus Implementers Forum ,通用
串列匯流排實施者論壇)技術規範之測試報告,並須包含第 5
.10.3.1 節項目。
5.11 充電器端連接介面:
5.11.1 充電器端插座及充電線組之充電器端插頭: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STD-A 電性要求: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第 A4.2.3.2
節。
5.11.2 須符合下列第 5.11.2.1 節之規定或提供第 5.11.2.2 節之測試
報告:
5.11.2.1 機械性要求: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第 A4.2.2 節、絕緣電
阻: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第 A4.2.3.3 節、絕緣耐電壓:
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第 A4.2.3.4 節、低接點電阻: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第 A4.2.3.5 節、接點電容:符合 CNS15
285 標準規範第 A4.2.3.6 節、連接介面絕緣材料之材料類別
:至少應為 V-2。
5.11.2.2 USB-IF 技術規範之測試報告,並須包含第 5.11.2.1 節項目
。
5.12 充電線:
5.12.1 STD-A 連接介面接點 1 為 VBUS 及接點 4 為 GND。
5.12.2 須符合下列第 5.12.2.1 節之規定或提供第 5.12.2.2 節之測試
報告:
5.12.2.1 電壓降: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第 A4.3.3.2 節、線彎曲:
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第 A4.3.6 節、四軸向彎曲連續性:
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第 A4.3.7 節、導線之最大電阻:應
不超過 0.232Ω/m、充電線線材之防火類別等級:至少應在
VW-1 以上。
5.12.2.2 USB-IF 技術規範之測試報告,並須包含第 5.12.2.1 節項目
。
5.13 充電器電性要求:
5.13.1 輸入電性: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第 4.3 及 4.4 節。
5.13.2 輸出電壓:應為 5Vdc ,許可差為±5%。依 CNS15285 標準規範
第 5.4 節進行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5.13.3 輸出電性: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第 4.7 至 4.9 節。
5.13.4 逆向電流: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第 4.10 節。
5.13.5 無載消耗功率: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第 4.11 節。
5.13.6 平均效率: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第 4.12 節。
5.14 公眾告警廣播簡訊功能(Public Warning System,PWS):
5.14.1 本項測試適用手持式行動臺設備。
5.14.2 公眾告警廣播簡訊功能應具有下列通道:
5.14.2.1 通道 4370 為顯示中文公眾告警廣播簡訊,且不可關閉。
5.14.2.2 通道 4380 為業者測試公眾告警廣播簡訊。
5.14.2.3 通道 4383 為顯示英文公眾告警廣播簡訊,且不可關閉。
5.14.3 設備應具有告警聲響信號,並符合下列規定:
5.14.3.1 告警聲響信號型式為 2 段聲響,並間隔 0.5 秒。每段聲響
為 2 秒聲響後有 2 次 1 秒聲響,每次聲響間隔 0.5 秒
。
5.14.3.2 告警聲響信號須符合下列第 5.14.3.2.1 節或第 5.14.3.2.2
節之規定:
5.14.3.2.1 設備具有混音能力,必須同時以基頻 853Hz 和 960Hz 混
音產生聲響傳送。
5.14.3.2.2 設備只有單音能力,必須以 960Hz 單音產生聲響傳送。
5.14.3.3 告警聲響信號僅限使用於公眾告警廣播簡訊功能。
5.14.4 設備應具有告警振動信號,並符合下列規定:
5.14.4.1 告警振動信號型式為 2 段振動,並間隔 0.5 秒。每段振動
為 2 秒振動後有 2 次 1 秒振動,每次振動間隔 0.5 秒
。
5.14.4.2 告警振動信號僅限使用於公眾告警廣播簡訊功能。
5.14.4.3 告警聲響信號與告警振動信號間得不同步。
5.14.5 公眾告警廣播簡訊之接收處理必須優先於設備其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