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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
4.申請技術審驗之程序
4.1 申請人於完成基地臺架設後,應檢送「行動寬頻基地臺審驗申請表」
    (如附表一)正本一份,報請本會進行審驗,並於本會審驗結果判定
    合格後,將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之電子檔(.pdf  格式)儲存於唯讀光
    碟片(請註明申請人、批號及數量),檢送本會備查。
4.2 前項檢送之申請表應包含「行動寬頻基地臺設備報驗清單」(如附表
    二)、「行動寬頻基地臺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表」(如附表三
    ),其內容分述如下:
4.2.1 設備報驗清單應包括下列各項:
   (1)申請人(公司)、連絡人、連絡電話及傳真號碼。
   (2)基地臺建設數量包括基地臺總數、已審驗合格基地臺數、本階段
        報驗基地臺數、累計已報驗基地臺數及其共站與共構數量及比例
        。
   (3)基地臺明細包括電臺編號、電臺名稱、電臺地址、天線地址(包
        括室內/ 室外涵蓋、共構/ 共站)及架設許可函號/ 電臺執照。
4.2.2 自評報告應檢附下列資料:
   (1)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檢附其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
        資料。(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時,如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
        中之內容未有任何異動,則免檢附。)
   (2)射頻審驗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以所報驗基地臺數量,依附錄「基地臺審驗抽樣基準」所
        規定抽樣檢驗數量,檢附射頻審驗自評資料。
4.3 如設置基地臺須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雜項執照者,申請人應依行動寬
    頻業務之基地臺架設切結書所承諾之應辦事項,向基地臺所在地之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完成辦理,並檢附之。
5.審驗方法及標準
5.1 一般審驗:
5.1.1 架設許可之查核:
      基地臺及天線地址須與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所載相符。如因行
      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而變更地址者,於補正資料後,不列入缺點
      。
5.1.2 射頻設備廠牌、型號及射頻單體數之查核:
      基地臺射頻設備之廠牌、型號及射頻單體數與電臺架設許可函(或
      電臺執照)所載之射頻設備廠牌、型號及射頻單體數相符。
5.1.3 射頻設備審驗合格證明之查核:
      基地臺射頻設備須經審驗合格並貼上本會審定合格證明標籤,且其
      設備型號須與審定合格證明標籤所載者相符(審定合格標籤應貼於
      設備適當位置)。
5.1.4 依規定裝設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
      天線結構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須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定
      規定辦理。
5.1.5 基地臺天線高度及方向:
      室外基地臺申請架設於建築物屋頂者,其天線之設置高度及方向,
      應確保其水平方向正前十五公尺內不得有高於天線之合法建築物。
5.1.6 天線架設位置:
      基地臺天線輸入端之射頻功率大於二瓦(W) 者,其為室外電波涵
      蓋所設置之天線不得架設於室內。
5.1.7 接地裝置:
   (1)基地臺須具有通信用單一接地裝置,不得與避雷接地共用,接地
        電阻應小於 15Ω ,接地電阻以掛鉤或三點接地量測方式為之。
        本項經電機技師出具檢測合格證明者,於審驗時得免量測。
   (2)射頻放大器額定輸出功率六點三一瓦以下且 EIRP 一百二十五瓦
        以下之基地臺,免設接地裝置。
5.1.8 避雷設施:
      室外天線頂端應裝置避雷針,如天線架設地所在建築物之制高點有
      避雷針或引雷裝置,且天線位於該避雷針針尖之避雷保護角四十五
      度內,得免另設避雷針。
5.1.9 備用電源:
      基地臺須裝妥備用電源,若屬室內基地臺或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
      (Effective Isotropic Radiated Power,EIRP)二十瓦(W) 以
      下之遠距射頻頭端(Remote Radio Head,RRH)得免裝備用電源。
5.2 射頻審驗:
5.2.1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必測項目):
   (1)每一載波之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ffective Isotropic
        Radiated Power,EIRP)應在五十七分貝毫瓦(dBm) 以下,量
        測方法依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測試:
   (1.1)以量測儀器直接連接射頻單體輸出端,測得其輸出功率,再加
          計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及天線增益後,得出 EIRP 值。屬
          LTE 規格者,量測儀器對每一載波之測量功率頻寬設為 5MHz
          ,以測量其載波輸出功率。
   (1.2)經由維運或網管等設備讀取基地臺射頻單體輸出功率之設定值
          ,或依所讀取之設定值參考原廠或經本會認可驗證機構提供之
          「基地臺射頻單體輸出功率設定值與實際輸出功率對照表」為
          射頻單體輸出功率,再加計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及天線增
          益後,得出 EIRP 值。
   (2)射頻單體輸出端如有多組饋電線、連接器時,以損失最小之一組
        提報資料並測試之。
   (3)EIRP  二十瓦(W) 以下之基地臺,免本項審驗,但申請人應檢
        送各臺之測試報告。
5.2.2 電波功率密度(必測項目):
   (1)各頻段之最大電波功率密度:
        700MHz  頻段為 0.35mW/cm^2;
        900MHz  頻段為 0.45mW/cm^2;
        1800MHz 頻段為 0.9mW/cm^2;
        2GHz  以上頻段為 1mW/cm^2。
   (2)電波功率密度之防護:
   (2.1)單一基地臺使用某一頻段,該基地臺量測所得之電波功率密度
          ,不得大於該頻段之最大電波功率密度。
   (2.2)單一基地臺使用多種頻段,該基地臺量測所得之電波功率密度
          加總值,不得大於該多種頻段中最低頻段之最大電波功率密度
          。
   (2.3)共站或共構基地臺使用某一頻段,各基地臺量測所得之電波功
          率密度加總值,不得大於該頻段之最大電波功率密度。
   (2.4)共站或共構基地臺使用多種頻段,各基地臺量測所得之電波功
          率密度加總值,不得大於該多種頻段中最低頻段之最大電波功
          率密度。
   (3)電波功率密度之測試程序:
   (3.1)測試點之高度:
          基地臺架設於建築物者,將量測儀器(頻譜分析儀或場強分析
          儀)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基地臺天線所在區域之人員合理
          活動範圍,並離該樓板地面一點六公尺處為測試點之高度;基
          地臺架設於空地者,將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離地面一點六
          公尺處為測試點之高度。
   (3.2)測試點之選擇:
          測試點之選擇,以基地臺每一天線附近人體可活動範圍內為測
          試區域。

   (3.3)測試方法:
          以測試饋電線之兩端分別連接至接收天線信號輸出端與量測儀
          器信號輸入端。審驗人員在測試區域內先以儀器或工程型用戶
          終端設備量測電波功率值(dBm) ,並以量測出最大值之地點
          為測試點,再利用量測儀器進行量測並記錄之。每一測試點均
          須以該天線所發射頻率,進行電波功率值量測,其量測時間為
          一分鐘,必要時得延長測試時間為六分鐘,並以量測之最大值
          記錄之。
   (3.4)測試值換算:
          每一測試紀錄值先換算成電波功率密度值毫瓦/ 平方公分(
          mW/cm^2)再加總,始為此測試點之電波功率密度值。
5.2.3 帶外輻射發射限制(選測項目): 
      為防止業者之基地臺有干擾情事發生,得由本會審驗人員視防範基
      地臺干擾之需要,決定本項測試與否;測試時以網管中心或基地臺
      直接設定基地臺之最大發射功率頻道作為測試頻道。測試結果須符
      合行動寬頻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帶外輻射發射限制之規範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