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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系統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1.法源依據
  本技術規範依電信法第三十九條訂定之。
2.用詞定義及簡稱
2.1 用詞定義
2.1.1 基地臺:
      指設置於陸地上具有構成無線電通信鏈路以供行動臺間及行動臺與
      其他使用者通信之設備。基地臺依其下行速率分為高速基地臺及一
      般基地臺。
2.1.2 高速基地臺:
      指基地臺設備規格採分頻雙工模式時,在上下行各 15MHz  頻寬條
      件下,下行速率應可達 100Mbps  以上,或設備規格採分時雙工模
      式時,在 20MHz  頻寬條件下,下行速率可達 100Mbps  以上之基
      地臺。
2.1.3 一般基地臺:
      指設備規格在上下行各 15MHz  頻寬條件下,下行速率未達 100
      Mbps  之基地臺。
2.1.4 增波器(Repeater)):
      指基地臺與行動臺間提供上下行鏈路接收、放大及發送射頻載波之
      設備。
2.1.5 單向延遲(One Way Delay) 時間:
      語音由發送端通過網路傳送到接收端所造成的時間延遲。
2.1.6 封包遺失率(Packet Loss Rate):
      語音封包由發送端通過網路傳送到接收端,遺失封包數量與傳送封
      包總數之比例。
2.1.7 核心網路交換設備:
      指 MSC、GMSC、SGSN、GGSN、MME、SGW、PGW、S/PGW  及具備相同
      功能之交換設備。
2.2 用詞簡稱
2.2.1 BSC:Base Station Controller,2G  基地臺控制器。
2.2.2 BTS:Base Transceiver Station,2G 基地臺。
2.2.3 CBC:Cell Broadcast Center,細胞廣播控制中心。
2.2.4 CBS:Cell Broadcast Service, 細胞廣播服務。
2.2.5 CSFB:Circuit Switch Fallback, 電路交換語音回退。
2.2.6 eNodeB:Evolved NodeB,LTE  基地臺。
2.2.7 GGSN:Gateway GPRS Support Node,GPRS 閘道支援節點。
2.2.8 GMSC:Gateway MSC ,行動交換中心閘道器。
2.2.9 GPRS:General Packet Radio Service,通用封包無線服務。
2.2.10  GSM: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s,全球行動通
        訊系統。
2.2.11  IMT-2000:International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2000,
        2000  年版之國際行動通訊規格。
2.2.12  IP:Internet Protocol, 網際網路通訊協定。
2.2.13  LTE:Long Term Evolution,長期演進技術。
2.2.14  MME:Mobility Management Entity, 行動管理實體。
2.2.15  MSC:Mobile Switching Center,行動交換中心。
2.2.16  NOA=INTL:Nature of address (subscriber for outgoing 
        calls) = INTL (international) ,國際來話。
2.2.17  NodeB:Node Base Station,3G  基地臺。
2.2.18  PGW:Packet Data Network Gateway,封包數據網路閘道器。
2.2.19  POI:Point Of Interconnection, 網路介接點。
2.2.20  PWS:Public Warning System,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
2.2.21  RNC:Radio Network Controller,3G 基地臺控制器。
2.2.22  SGSN:Serving GPRS Support Node,GPRS 服務支援節點。
2.2.23  SGW:Serving Gateway,服務閘道器。
2.2.24  S/PGW:Serving or Packet Data Network Gateway, 服務/ 封
        包數據網路閘道器。
2.2.25  VoLTE:Voice Over LTE,LTE  系統語音。
3.審驗作業

3.1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本會申請系統審驗:
3.1.1 每次釋照取得新頻率成為得標者並完成高速基地臺設置數量二百五
      十臺以上時。
3.1.2 核心網路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
3.1.3 高速基地臺數量達已建設基地臺總數百分之八十以上,或達一千臺
      以上,且高速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達營業區人口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時。
3.1.4 完成建置 CBC/PWS 後三個月內。
3.2 申請人申請系統審驗時,須依本技術規範所定抽樣檢驗數量,完成一
    般性及功能性審驗項目之自評測試,並應檢附下列之書面資料:
3.2.1 行動寬頻系統審驗申請表(附表一)及其相關資料各一式四份。
3.2.2 行動寬頻系統設備報驗清單(附表二)及其相關資料各一式四份。
3.2.2.1 系統設備報驗清單
     (1)基地臺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基地臺預定及累計建設數、基地臺共站/ 共構/
          單站累計數量及百分比、基地臺累計建設清單(包括電臺編號
          、電臺名稱、站別)。各階段報驗之基地臺屬新設者,應於新
          設欄空格內打勾。
     (2)接取網路設備數量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基地臺、基地臺控制器等接取網路設備之建設數
          量。
     (3)核心網路設備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核心網路設備之廠牌、型號、數量、功能及設置
          地址。核心網路設備屬新設者,應於新設欄空格內打勾。
     (4)網管及維運設備數量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網路管理及維運管理等設備之建設數量。
     (5)區間設備接裝電路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接取網路設備與核心網路交換設備間之有線或無
          線傳輸電路之電路編號、自建或租用。電路屬新設者,應於新
          設欄空格內打勾。
     (6)區間傳輸電路數量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接取網路設備與核心網路交換設備間之傳輸電路
          建設數量。
3.2.2.2 相關資料
     (1)系統架構圖
          申請人須提供完整之系統架構圖,其內容包括接取網路設備、
          核心網路交換設備、網路管理設備、維運管理設備、帳務及用
          戶資料管理設備等,以及傳輸電路及其備援電路、與其他電信
          事業網路互連之 POI  等電路;整合不同通訊系統成為異質網
          路時,亦應於系統架構圖中標明。申請人並應就系統架構圖註
          明內容如下:
     (1.1)高速基地臺及一般基地臺之數量。
     (1.2)基地臺控制器之數量、容量、設置地址。
     (1.3)核心網路交換設備之數量、容量、設置地址。
     (1.4)網路管理及維運管理設備之數量、設置地址。
     (1.5)帳務及用戶資料管理設備之數量、容量、設置地址。
     (1.6)傳輸電路及其備援電路之數量、容量。
     (1.7)與其他電信事業網路互連 POI  電路之數量、容量。
     (2)系統維運測試紀錄
          申請人須先完成報驗系統之測試,並檢附經高級電信工程人員
          簽署之測試紀錄,其格式及測試項目由申請人自訂。
     (3)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或報備查函影本
          申請人須檢附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之證明文件影
          本,或依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
          法第六條規定之報備查函影本,並於審驗時提示正本供核對。
     (4)系統審驗測試建議書
          申請人須檢具系統審驗測試建議書,包括測試時程及人力安排
          等建議。
     (5)基地臺電波涵蓋圖
     (5.1)高速基地臺電波涵蓋圖。
     (5.2)一般基地臺電波涵蓋圖。
     (5.3)移用系統之基地臺電波涵蓋圖。
     (6)其他佐證資料(如高速基地臺原廠技術規格文件)。
3.2.3 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附表三)及附表三之一至附表
      三之七各一式四份。
3.2.3.1 數據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一)
3.2.3.2 語音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二)
3.2.3.3 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
        三)
3.2.3.4 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四)
3.2.3.5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五)
3.2.3.6 高速基地臺電波人口涵蓋率紀錄表(附表三之六)
3.2.3.7 加值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七)
4.一般性審驗
  依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所定之一般性審驗項目
  進行全數審驗。
4.1 文件檢查
4.1.1 系統架設許可函影本
      申請人須具備系統架設許可函影本,俾供核對建置設備之廠牌、型
      號、數量與系統架設許可函是否相符。
4.1.2 附表一「系統審驗申請表」所列各項資料:
4.1.2.1 檢附相關資料中之建設規模,須在申請核准之系統建設計畫範圍
        內。
4.1.2.2 須具備基地臺架設許可函或電臺執照,以及合法接裝電信機線設
        備等相關資料,俾供核對系統架構圖。
4.1.2.3 系統審驗項目紀錄表、相關附表、佐證資料。
4.2 責任分界
    申請人之交換機房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間須有明確之責任分界
    點。
4.3 接地電阻
4.3.1 申請人之交換機房須具有單一通信用接地裝置,不得與避雷設施共
      用接地,檢附相片資料佐證之。
4.3.2 申請人之交換機房容量未達一萬個門號者,其接地電阻應低於 5Ω
      ;申請人之交換機房容量達一萬個門號以上者,其接地電阻應低於
      0.5Ω ,並應檢附機房接地電阻測試紀錄佐證之,接地電阻以掛鉤
      或三點接地量測方式為之。
4.4 備用電源
    申請人之交換機房應裝妥備用電源,其電力備援應至少維持核心網路
    交換設備正常運作八小時,並檢附相片及資料佐證之。
4.5 安全設置
4.5.1 申請人應就設置交換機房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防法等相關
      法令規定事項,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提出切結書,保證
      逕依規定向相關權責主管機關辦理。
4.5.2 申請人應檢具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證明文件,證明各交換機房結構安
      全無虞,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並檢附相片及佐證資料。
4.5.3 申請人對進出交換機房人員,應有門禁安全管理措施,並檢具相關
      佐證資料。
5.功能性審驗
  依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所定之功能性審驗項目
  進行審驗。
5.1 抽樣審驗項目:
    抽樣審驗項目包括數據功能、語音功能、國際通信功能、一一○、一
    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功能、
    高速基地臺百分之五十人口涵蓋率及加值服務功能。
5.1.1 數據功能
   (1)抽樣方法
        依附錄一「系統審驗基地臺抽樣基準」決定申請人檢送附表二中
        報驗基地臺之抽驗數量,每一抽驗基地臺在其電波涵蓋範圍內任
        選一定點進行數據功能測試。系統如未提供數據功能時,本項免
        測。
   (2)合格條件
        以一行動臺使用 1024Bytes  之 IP 封包,對系統內之伺服器進
        行一百次 ping 測試,系統應具備 timeout  次數十次以下之能
        力。本項測試以申請人所報系統已具備之數據功能為限。
   (3)測試方法
        依申請人所報系統進行數據功能測試,其測試方法如下:
   (3.1)LTE 或 IMT-2000 之數據功能
          以一行動臺 ping 系統內伺服器。
   (3.2)LTE 與 IMT-2000 間之數據功能
          以一系統之行動臺 ping 另一系統內伺服器。
   (3.3)其他系統(間)之數據功能
          非上述系統(間)之數據功能,應參照 5.1.1(3) 可行之方
          法進行測試。
   (4)測試結果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
        及附表三之一「數據功能測試紀錄表」。
5.1.2 語音功能
   (1)抽樣方法
        依附錄一「系統審驗基地臺抽樣基準」決定申請人檢送附表二中
        報驗基地臺之抽驗數量,每一抽驗基地臺在其電波涵蓋範圍內任
        選一定點進行語音功能測試。系統如未提供語音功能或僅提供
        CSFB  語音功能時,本項免測。
   (2)合格條件
   (2.1)以一行動臺對另一行動臺進行六十秒測試,期間具不中斷之能
          力,本項測試以申請人所報系統已具備之語音功能為限。
   (2.2)LTE 之 VoLTE  語音功能應增加單向延遲時間及封包遺失率之
          審驗,其合格條件為,以一行動臺對另一行動臺進行六十秒語
          音測試。系統應具備單向延遲時間四百毫秒以下,且封包遺失
          率百分之一以下之能力。本項測試以申請人所報系統已具備之
          語音功能為限。
   (3)測試方法
        依申請人所報系統進行語音功能測試,其測試方法如下:
   (3.1)LTE 之 VoLTE  語音功能
          審驗時依下列方法擇一測試:
   (3.1.1)以一行動臺撥打同一 MME/SGW  之不同 eNodeB 下另一行動
            臺。
   (3.1.2)以一行動臺撥打不同 MME/SGW  下另一行動臺。
   (3.2)LTE 之 VoLTE  與 IMT-2000 間之語音功能
          審驗時依下列方法擇一測試:
   (3.2.1)以一 eNodeB 下行動臺撥打另一 NodeB  下行動臺。
   (3.2.2)以一 NodeB  下行動臺撥打另一 eNodeB 下行動臺。
   (3.3)LTE 之 VoLTE  與 GSM  間之語音功能
          審驗時依下列方法擇一測試:
   (3.3.1)以一 eNodeB 下行動臺撥打另一 BTS  下行動臺。
   (3.3.2)以一 BTS  下行動臺撥打另一 eNodeB 下行動臺。
   (3.4)IMT-2000  之語音功能
          審驗時依下列方法擇一測試:
   (3.4.1)以一行動臺撥打同一 MSC  及同一 RNC  之不同 NodeB  下
            另一行動臺。
   (3.4.2)以一行動臺撥打同一 MSC  之不同RNC下另一行動臺。
   (3.4.3)以一行動臺撥打不同MSC下另一行動臺。
   (3.5)IMT-2000  與 GSM  間之語音功能
            審驗時依下列方法擇一測試:
   (3.5.1)以一 NodeB  下行動臺撥打另一 BTS 下行動臺。
   (3.5.2)以一 BTS  下行動臺撥打另一 NodeB 下行動臺。
   (3.6)其他系統(間)之語音功能
          非上述系統(間)之語音功能,應參照 5.1.2(3) 測試方法
          進行測試。
   (4)測試結果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
        及附表三之二「語音功能測試紀錄表」。
5.1.3 國際通信功能
5.1.3.1 國際去話選接服務
     (1)抽樣方法
          依申請人檢送之附表二「行動寬頻系統設備報驗清單」,就每
          一核心網路交換設備(如MSC、MME/SGW)所轄基地臺電波涵蓋
          範圍之適當區域,抽一基地臺進行國際通信功能測試,每一核
          心網路交換設備以測試一次為限。系統如未提供國際語音服務
          或僅提供 CSFB 語音功能時,本項免測。
     (2)合格條件
     (2.1)系統將語音連線至國際通信閘之自動回應裝置或與其他國家
            之網路完成國際語音連線。
     (2.2)無法提供國際去話選接功能者,應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有關平等接取服務之相關規定辦理,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另檢具國際通信選接可提供服務之區域範圍,以網路管理系
            統或其他方式提供資料佐證之。
     (3)測試方式
     (3.1)依申請人提供國際去話選接服務之交換機房,進行國際去話
            選接測試,並檢具國際去話選接功能可提供服務範圍,以網
            路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提供資料佐證之。
     (3.2)測試方式包括撥號選接及指定選接,並應符合行動寬頻業務
            管理規則有關平等接取服務之相關規定。可選接之經營者如
            下:
     (3.2.1)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
              服務。
     (3.2.2)第二類電信事業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撥號選接)。
     (4)測試結果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
          」及附表三之二「語音功能測試紀錄表」,並提供語音紀錄或
          佐證資料,以及檢附撥號方式之詳細測試方法及測試結果。
5.1.3.2 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功能
     (1)抽樣方法
          依申請人檢送之附表二「行動寬頻系統設備報驗清單」,就每
          一核心網路交換設備(如 MSC  或 MME/SGW)所轄基地臺電波
          涵蓋範圍之適當區域,抽一基地臺進行國際通信功能測試,每
          一核心網路交換設備以測試一次為限。系統如未提供國際語音
          服務或僅提供 CSFB 語音功能時,本項免測。
     (2)合格條件
     (2.1)透過語音訊務模擬器/ 產生器產生、其他交換設備模擬產生
            或經由實際網路傳遞國際來話至受測交換設備。
     (2.2)測試三通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886) 及 NOA=INTL 之
            國際來話。受話端顯示之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式如(+886
            區域號碼用戶號碼)或(002886  區域號碼用戶號碼)。
     (2.3)測試三通主叫號碼字首為他國國碼及 NOA=INTL 之國際來話
            。受話端顯示之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式如(+ 他國國碼區域
            號碼用戶號碼)或(002 他國國碼區域號碼用戶號碼)。
     (3)測試方法
          依申請人申請審驗範圍內擇一地點,進行國際來話主叫號碼顯
          示測試,受話號碼須為註冊於受測交換設備之門號。
     (4)測試結果
          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及附表
          三之三「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功能測試紀錄表
          」,並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
5.1.3.3 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
     (1)抽樣方法
          依申請人檢送之附表二「行動寬頻系統設備報驗清單」,就每
          一個核心網路交換設備(如 MSC  或 MME/SGW)所轄基地臺電
          波涵蓋範圍之適當區域,抽一基地臺進行國際通信功能測試,
          每一核心網路交換設備以測試一次為限。系統如未提供國際語
          音服務或僅提供 CSFB 語音功能時,本項免測。
     (2)合格條件
     (2.1)透過語音訊務模擬器/ 產生器產生、其他交換設備模擬產生
            或經由實際網路傳遞國際來話至受測交換設備。
     (2.2)受測號碼先啟動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三通含不同國
            碼之國際來話,須具備主叫號碼及 NOA=INTL 。受測交換設
            備可送出掛斷訊息、聽到拒絕語音或轉接語音信箱。
     (2.3)受測號碼再關閉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三通同上之國
            碼之國際來話,須具備主叫號碼及 NOA=INTL 。發話端電話
            可與受話端電話通信。
     (3)測試方法
          依申請人申請審驗範圍內擇一地點,進行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
          話服務功能測試,受話號碼為註冊於受測交換設備之門號。
     (4)測試結果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
          」及附表三之四「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紀錄表」,
          並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
5.1.4 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
      申請人應先就報驗之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於每一鄉鎮市區完成緊
      急電話服務功能自評測試並記錄之。如所報驗系統僅提供 CSFB 語
      音功能時,申請人應先就報驗之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於每一縣市
      完成緊急電話服務功能自評測試並記錄之。
   (1)抽樣方法
        依申請人報驗之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於每一縣市各選擇一地點
        。如所報驗系統僅提供 CSFB 語音功能時,於北、中、南區各選
        擇一地點。系統如未提供語音功能時,本項免測。
   (2)合格條件
   (2.1)系統具免費提供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
   (2.2)系統具優先處理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
          並詳細說明系統優先處理方式,以及檢具佐證資料。
   (2.3)申請人應提供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網路
          架構圖,並詳細說明之。
   (2.4)系統具接續緊急電話至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對應之相關救
          援單位之功能。
   (3)測試方法
        以行動臺於抽驗地點進行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
        語音功能測試。
   (4)測試結果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
        及附表三之二「語音功能測試紀錄表」。
5.1.5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功能
   (1)抽樣方法
        利用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防訊息整合平臺通報網頁,
        在申請人報驗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內,任選三個至少一平方公里
        之四邊形地理區域為測試區域。
        前項基地臺包括行動寬頻系統之 LTE  基地臺,及行動寬頻系統
        透過 CSFB 使用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或行動電話系統之基地臺。
        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防訊息整合平臺通報網頁尚未
        完成建置時,得以申請人之 CBS  網頁之全國地圖上點選測試區
        域。
   (2)合格條件
   (2.1)申請人之 CBC  及行動寬頻系統、行動寬頻系統透過 CSFB 使
          用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或行動電話系統具備以完整無變更之透
          通方式,可傳遞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至測試區域內之基地臺
          ,再由該基地臺以細胞廣播方式發送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至
          具 PWS  功能之行動臺,測試結果應符合附錄二所列之訊息碼
          及測試內容等相關規定。
   (2.2)申請人之 CBC  及行動寬頻系統、行動寬頻系統透過 CSFB 使
          用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或行動電話系統不得傳遞訊息碼及測試
          訊息內容至測試區域外之基地臺。申請人應提出 CBC  或系統
          設定之相關佐證資料,必要時,本會得派員查驗。
   (3)測試方法
   (3.1)申請人應依報驗之測試區域,進行下列報驗系統之細胞廣播訊
          息測試:
   (3.1.1)行動寬頻系統於通信及未通信狀態,進行發送訊息碼及測試
            訊息內容測試。
   (3.1.2)行動寬頻系統透過 CSFB 使用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或行動電
            話系統於未通信狀態,進行發送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測試
            。
   (3.2)申請人應對每一測試區域準備一臺經本會型式認證之行動臺,
          並適當設定該行動臺接收細胞廣播訊息功能。
   (3.3)中文細胞廣播訊息測試:
   (3.3.1)先將行動臺之語言設定為中文模式,並於測試區域內適當地
            點進行測試。
   (3.3.2)於接收 4370 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後,發出告警音、顯示
            測試訊息內容及產生震動。
   (3.3.3)於接收 4371~4379、911  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後,顯示
            測試訊息內容。
   (3.4)英文細胞廣播訊息測試:
   (3.4.1)先將行動臺之語言設定為英文模式,並於測試區域內適當地
            點進行測試。
   (3.4.2)於接收 4383 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後,發出告警音、顯示
            測試訊息內容及產生震動。
   (3.4.3)於接收 4384~4392、919  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後,顯示
            測試訊息內容。
5.1.6 高速基地臺百分之五十人口涵蓋率
   (1)抽樣方法
        依申請人所報高速基地臺電波涵蓋圖,在每一縣市電波涵蓋範圍
        內分別抽點,抽點數量以每一縣市人口數為基準,人口數不足五
        萬者,抽測八點;人口數在五萬人以上者,每增加五萬人,則增
        加一個抽測點,餘數不足五萬人以五萬人計;惟每一縣市抽測數
        量上限為二十四點。
   (2)合格條件
        申請人應以市售面積計算軟體,搭配內政部地政司之行政區域邊
        界圖資,計算各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面積(Ai)(km^2),並搭
        配經本會同意之市售電波涵蓋模擬軟體模擬之基地臺電波涵蓋範
        圍,計算各鄉鎮市區之電波涵蓋面積(Bi)(km^2),以得出 
        Bi/Ai值(%)。以各鄉鎮市區之 Bi/Ai  值乘以內政部最近一期
        公布之各鄉鎮市區人口數(Ci),再將各鄉鎮市區(Bi/Ai)*Ci
        加總後,除以同一時期之全國總人口數(P ),即為涵蓋人口百
        分比(R) 。計算公式為:R=Σ【(Bi/ Ai)*Ci】/P,R  值應
        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五十。Ai、Bi、R 均應計算至小數點後三位,
        (Bi/Ai)*Ci  以無條件捨去小數點後位數方式計算。申請人並
        應檢附下列資料:
   (2.1)高速基地臺電波涵蓋圖(比例尺不得小於 1/50000  地圖),
          並須具備街道及高速基地臺位址標示。
   (2.2)面積計算軟體與電波涵蓋模擬軟體之廠牌及版本說明。軟體之
          廠牌或版本如有變更,其計算之 Ai、Bi、R  應與變更前軟體
          計算之 Ai、Bi、R  到小數點後兩位數值相同。
   (2.3)涵蓋人口比例試算表。
   (2.4)本合格條件僅適用於本審驗項目。
   (3)測試方法
        依申請人所報高速基地臺電波涵蓋圖,在每一縣市電波涵蓋範圍
        內分別抽點,並依系統別進行下列測試,以確認電波涵蓋範圍。
   (3.1)LTE 或 IMT-2000 系統
          數據功能:以一行動臺 ping 系統內伺服器。
          語音功能:以一行動臺撥打不同基地臺下另一行動臺。
   (3.2)其他系統
          參照(3.1) 之方式進行測試。
   (4)測試結果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
        、附表三之一「數據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二「語音功能
        測試紀錄表」(提供語音功能時)及附表三之六「高速基地臺電
        波人口涵蓋率紀錄表」。
5.1.7 加值服務功能
      申請人應提供所報加值服務之功能說明及測試方法等資料。
   (1)抽樣方法
        於申請人提供加值服務之區域範圍內,擇一交換機房,進行所提
        報各項加值服務之測試。未提供加值服務或僅提供 CSFB 加值服
        務功能時,本項免測。
   (2)合格條件
        測試結果應符合所報各項加值服務功能。
   (3)測試方法
        依申請人所報各項加值服務之測試方法進行測試。
   (4)測試結果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
        、附表三之七「加值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並檢附相關紀錄。
5.2 全數審驗項目:
    全數審驗項目包括基地臺及增波器管理、網路連線狀態、網路連線告
    警、核心網路交換設備及基地臺控制器間傳輸網路備援、帳務及用戶
    資料處理、障礙申告處理,並以申請人實際建設為主。
5.2.1 基地臺管理基地臺發射機最大射頻輸出功率大於一點二六瓦特者,
      系統應具備告警、組態及帳號權限等功能,並檢附網路管理系統及
      網路安全之相關佐證資料。
5.2.2 增波器管理增波器發射機最大射頻輸出功率大於一點二六瓦特者,
      系統應具備告警及帳號權限等功能,並檢附網路管理系統及網路安
      全之相關佐證資料。
5.2.3 網路連線狀態
      系統應顯示基地臺與基地臺控制器間、基地臺控制器與核心網路交
      換設備間、核心網路交換設備與核心網路交換設備間之連線狀態,
      並檢附網路管理系統之相關佐證資料。
5.2.4 網路連線告警
      對 BTS  與 BSC、BSC 與 BSC、BSC 與 MSC、MSC 與 MSC、NodeB
      與 RNC、RNC 與 RNC、RNC 與 SGSN、RNC  與 MSC、MSC 與 MSC、
      MSC 與 SGSN 、eNodeB  與 MME、eNodeB  與 SGW、MME 與 MME、
      MME 與 SGW  等設備間之連線異常狀態,系統應具備顯示、登錄及
      告警等功能,並檢附網路管理系統之相關佐證資料。
5.2.5 核心網路交換設備及基地臺控制器間傳輸網路備援
      對 BSC  與 MSC、RNC 與 MSC、RNC 與 SGSN、MSC  與 MSC、SGSN
      與 SGSN、MME  與 MME、SGW 與 SGW  等設備間之傳輸網路應具有
      備援電路,並檢附網路管理系統之相關佐證資料。
5.2.6 帳務及用戶資料處理
5.2.6.1 申請人應檢附帳務處理流程,並說明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並以
        數據及語音紀錄提供出帳範例說明之。
5.2.6.2 申請人應依申請審驗時之事業計畫書規劃進程,敘明用戶資料儲
        存設備容量及其佐證資料。
5.2.7 障礙申告處理
5.2.7.1 須提供用戶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
5.2.7.2 對每一通障礙申告及處理應予記錄,並可供查核。 
5.2.7.3 須檢附障礙申告單樣式及障礙處理流程。
5.3 系統紀錄
5.3.1 系統數據測試紀錄
      系統對每一通受測之數據功能均應做成紀錄,俾與附表三之一「數
      據功能測試紀錄表」,以及附表三之七「加值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
      」之測試結果核對,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來源 IP 位址、目的 IP 位
      址、基地臺細胞識別碼、數據起迄日期、數據起迄時間等紀錄。
5.3.2 系統語音測試紀錄
      系統對每一通受測之語音功能、國際通信功能、一一○、一一二及
      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均應做成紀錄,俾與附表三之二「語音功
      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三「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
      示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四「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
      試紀錄表」,以及附表三之七「加值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測試結
      果核對,其內容至少應包括發話用戶號碼、受話用戶號碼、基地臺
      細胞識別碼、語音日期、語音起迄時間等紀錄。
5.3.3 系統 CBS  功能測試紀錄
      系統對每一次 CBS  功能測試均應做成紀錄,俾與附表三之五「災
      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之測試結果核對,其內
      容至少應包括基地臺細胞識別碼、廣播日期、廣播起迄時間等紀錄
      。
5.3.4 系統對數據、語音及 CBS  功能之紀錄,應具備至少保存六個月之
      設備容量,申請人應提出相關資料佐證之。
5.4 其他事項:
5.4.1 數據功能或語音功能測試點之選擇,以公共場所或公路為主。
5.4.2 本會得視需要對申請人所設之任一基地臺依「行動寬頻基地臺審驗
      技術規範」進行審驗。
5.4.3 申請人應檢附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 POI  佐證資料。
5.4.4 審驗時,申請人除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外,應另指派一人以上
      之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其中系統工程人員須操作相關設
      備,以配合審驗人員進行審驗。
5.4.5 申請人應免費提供審驗所需之測試號碼及相關測試設備,並負擔相
      關測試費用。申請人使用之行動臺須經本會型式認證合格及黏貼審
      定標籤,若無前述行動臺,得以設備供應商提供之設備進行測試。
5.4.6 後續有增設或變更核心網路交換設備時,得僅針對增設或變更部分
      進行審驗。
5.4.7 申請人移用使用中之行動電話系統設備且移用後未變更系統軟硬體
      設備者,得免予系統技術審驗。如移入後行動電話系統有增設或變
      更核心網路交換設備時,則依行動電話系統審驗技術規範,就增設
      或變更部分進行審驗。
5.4.8 申請人應就 CBC/PWS  功能,每月以 4380 訊息碼進行中文訊息內
      容測試,並以 4393 訊息碼進行英文訊息內容測試,並將測試之自
      評報告表及相關佐證資料,按季報請本會備查,必要時,本會得派
      員查驗。
6.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6.1 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6.1.1 一般性審驗及功能性審驗之測試完全符合規定者,始判定合格。
6.1.2 各項測試如有待澄清項目者,申請人須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為非可
      歸責於申請人,本會得對該等項目再測試,否則判定為不合格。
6.2 審驗結果處理原則
6.2.1 審驗時如有抽驗點不符合時,本會仍應繼續審驗其餘抽驗點,並將
      審驗結果資料全部列出,以供申請人改善。
6.2.2 審驗結果經判定為不合格者,申請人於改善後,得重新繳費申請審
      驗。
7.增設或變更系統規模或新增頻段之審驗方式
7.1 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
    請本會核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
    。前揭系統交換設備係指核心網路交換設備。
7.2 前揭 7.1  之系統技術審驗,應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檢送附表二「行
    動寬頻系統設備報驗清單」,並就其增設或變更之核心網路交換設備
    所管轄基地臺涵蓋範圍抽三臺基地臺,依功能性審驗項目之 5.1.1
    數據功能、5.1.2 語音功能及 5.1.4  之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
    急電話服務功能進行自評後,檢送測試自評報告表及其相關資料,報
    請本會審驗。
7.3 申請人於完成 5.1.5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功能審驗後,如有
    下列情形之一,應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依 5.1.5  進行自評後,檢送
    附表三之五「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及其相關
    資料,報請本會備查,必要時,本會得派員查驗。
7.3.1 申請人為配合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變更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
      息而變更軟體或設備時。
7.3.2 申請人增設或變更 CBC  系統時。
7.3.3 申請人增設或變更基地臺控制器或 MME  時。
7.4 申請人申請高速基地臺百分之五十人口涵蓋率審驗時,如未有增設或
    變更核心網路交換設備,僅依 5.1.6  高速基地臺百分之五十人口涵
    蓋率進行審驗。
7.5 申請人於第一次系統技術審驗合格後,設置新頻段基地臺或基地臺增
    加新頻段射頻單體時,應於完成設置數量達二百五十臺以上時,依
    5.1.4 之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進行自評後,報
    請本會審驗。
8.功能性審驗項目後續完成之審驗方式
8.1 有關 5.1  抽樣審驗項目之數據功能、語音功能、國際通信功能、一
    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如申請人之系統尚未提供
    各該服務,則各該功能免測,惟後續完成各該服務功能時,應檢送各
    該功能之測試自評報告表及其相關資料,報請本會進行系統審驗。
8.2 申請人申請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功能審驗時,僅針對該服務功
    能項目審驗。
8.3 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後,行動寬頻系統如有增設或變更加值服務項目
    時,應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檢送附表三之七加值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
    」及其相關資料,報請本會備查,必要時,本會得派員查驗。
9.系統審驗會議
  對增設或變更之核心網路交換設備、新增之加值服務功能,以及對審驗
  項目之抽驗數量、抽驗地點、基地臺電波人口涵蓋率之判定等相關事項
  ,本會得召開系統審驗會議,討論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