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
3.1 本技術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機房端審驗及傳輸電路審驗。
其中一般性審驗和機房端審驗採全數檢驗,傳輸電路審驗採抽樣檢驗
。
3.2 傳輸電路抽樣檢驗原則:
傳輸電路分為有線傳輸接取電路(以下簡稱接取電路)及有線傳輸中
繼電路(以下簡稱中繼電路)。
3.2.1 所出租之電路屬接取電路者:
3.2.1.1 抽樣檢驗總數量
依申請人所報驗區域村里數目以 AQL 4.0 檢驗標準採普一級抽
驗點數,最少抽測 5 點,最多抽測 32 點;普及服務區域以報
驗之每一光纖投落點抽測 1 點,最多抽測 5 點。
3.2.1.2 抽樣檢驗點之選取
依抽驗總數量隨機選取光纖投落點(Fiber Node)數,再依所選
取之光纖投落點為中心,選擇放大器最多級且最遠端之訂戶分接
器或訂戶端為原則,作為其測試點。系統採纜線數據技術標準者
以訂戶分接器或訂戶端進行測試,系統採乙太網路(Ethernet)
或其他技術標準者以訂戶測試點(指設置於訂戶建築物端、路邊
端或訂戶端可供訂戶終端設備介接之遠端接取設備)進行測試。
註:光纖投落點(Fiber Node):指分配線網路中傳送有線廣播
電視信號之光纖電纜終端點,用以將下行光信號轉成電信號及上
行電信號轉成光信號。
3.2.1.3 其他注意事項
(1)電路出租業務得提供為上行控制信號者,其頻率不得超過
42MHz ;下行頻道規劃,不得使用既有之有線廣播電視節目頻
道。
(2)電路出租業務規劃下行頻道時,不得影響有線廣播電視現有分
配線網路之傳輸品質,並不得使用禁用頻道。
(3)有線電視系統光纖投落點涵蓋之訂戶全數位化後,該光纖投落
點上行控制信號頻率不受 3.2.1.3(1) 之限制。
3.2.2 所出租之電路屬中繼電路者(包括中繼站間之幹線電路及中繼站至
末端點之支線電路):
3.2.2.1 抽樣檢驗總數量
(1)申請人所報驗之有線傳輸電路埠總數量,依附錄「市內及國內
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傳輸電路技術審驗抽樣標準」決定抽樣
檢驗總數量。
(2)所報驗之有線傳輸電路埠總數量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傳輸電路之纜線如為頻道分割者,依所報出租業務使用容量
埠數計算。
‧傳輸電路之纜線如為實體分割或光波長出租者,每一條芯數
或光波長應以兩個埠計算。
‧傳輸電路之纜線如部分為頻道分割,部分為實體分割時,電
路埠總數量應依個別計算方式之容量加總之。
(3)申請人所報驗之傳輸電路,其頻道分割及實體分割抽樣檢驗數
量應依二者所報驗之數量按比例抽驗。
(4)各機房中繼站所報驗收容之有線傳輸電路埠數佔所報驗電路總
埠數之比例,決定各該機房中繼站之抽樣檢驗電路埠數(如屬
同一電路對應之兩端電路埠,同時被抽出時,則其中一端電路
埠重抽之)。
各機房中繼站抽樣檢驗電路埠數=
各機房中繼站報驗之電路埠數
─────────────── ×抽樣檢驗總數量
所有機房中繼站報驗之電路埠總數
(5)上述計算結果,不足平均分配之餘數埠,由本會審驗人員決定
分配於其中之機房,惟各機房中繼站抽樣檢驗電路埠數之總和
須等於抽樣檢驗總數量。
3.2.2.2 抽樣檢驗點之選取
各機房中繼站之抽樣檢驗電路埠數,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七中繼
電路傳輸設備一覽表之使用容量/ 芯數/ 光波長及附表八中繼電
路頻道分配表所述之數位階層速率頻道收容編號數量中隨機選取
。
註:中繼站係指具有可供接取電路埠之機房。
3.2.3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所出租之電路,以有線傳輸中繼電路實體分
割或光波長出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