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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
1.法源依據
  為確保網路之通信品質,依據電信法第三十九條及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
  則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規範。
2.申請系統審驗之程序
2.1 申請人於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內,應先於技術上對其既有傳輸網路分
    割完竣,並對擬出租之通信網路完成自評測試,再向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技術審驗。
2.2 申請技術審驗時,應依第 4  點之規定,檢附相關申請表及資料乙式
    兩份,送請本會審驗。
3.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
3.1 本技術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機房端審驗及傳輸電路審驗。
    其中一般性審驗和機房端審驗採全數檢驗,傳輸電路審驗採抽樣檢驗
    。
3.2 傳輸電路抽樣檢驗原則:
    傳輸電路分為有線傳輸接取電路(以下簡稱接取電路)及有線傳輸中
    繼電路(以下簡稱中繼電路)。
3.2.1 所出租之電路屬接取電路者:
3.2.1.1 抽樣檢驗總數量
        依申請人所報驗區域村里數目以 AQL 4.0  檢驗標準採普一級抽
        驗點數,最少抽測 5  點,最多抽測 32 點;普及服務區域以報
        驗之每一光纖投落點抽測 1  點,最多抽測 5  點。
3.2.1.2 抽樣檢驗點之選取
        依抽驗總數量隨機選取光纖投落點(Fiber Node)數,再依所選
        取之光纖投落點為中心,選擇放大器最多級且最遠端之訂戶分接
        器或訂戶端為原則,作為其測試點。系統採纜線數據技術標準者
        以訂戶分接器或訂戶端進行測試,系統採乙太網路(Ethernet)
        或其他技術標準者以訂戶測試點(指設置於訂戶建築物端、路邊
        端或訂戶端可供訂戶終端設備介接之遠端接取設備)進行測試。

        註:光纖投落點(Fiber Node):指分配線網路中傳送有線廣播
        電視信號之光纖電纜終端點,用以將下行光信號轉成電信號及上
        行電信號轉成光信號。
3.2.1.3 其他注意事項
     (1)電路出租業務得提供為上行控制信號者,其頻率不得超過
          42MHz ;下行頻道規劃,不得使用既有之有線廣播電視節目頻
          道。
     (2)電路出租業務規劃下行頻道時,不得影響有線廣播電視現有分
          配線網路之傳輸品質,並不得使用禁用頻道。
     (3)有線電視系統光纖投落點涵蓋之訂戶全數位化後,該光纖投落
          點上行控制信號頻率不受 3.2.1.3(1) 之限制。
3.2.2 所出租之電路屬中繼電路者(包括中繼站間之幹線電路及中繼站至
      末端點之支線電路):
3.2.2.1 抽樣檢驗總數量
     (1)申請人所報驗之有線傳輸電路埠總數量,依附錄「市內及國內
          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傳輸電路技術審驗抽樣標準」決定抽樣
          檢驗總數量。
     (2)所報驗之有線傳輸電路埠總數量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傳輸電路之纜線如為頻道分割者,依所報出租業務使用容量
            埠數計算。
          ‧傳輸電路之纜線如為實體分割或光波長出租者,每一條芯數
            或光波長應以兩個埠計算。
          ‧傳輸電路之纜線如部分為頻道分割,部分為實體分割時,電
            路埠總數量應依個別計算方式之容量加總之。
     (3)申請人所報驗之傳輸電路,其頻道分割及實體分割抽樣檢驗數
          量應依二者所報驗之數量按比例抽驗。
     (4)各機房中繼站所報驗收容之有線傳輸電路埠數佔所報驗電路總
          埠數之比例,決定各該機房中繼站之抽樣檢驗電路埠數(如屬
          同一電路對應之兩端電路埠,同時被抽出時,則其中一端電路
          埠重抽之)。

          各機房中繼站抽樣檢驗電路埠數=

          各機房中繼站報驗之電路埠數
          ───────────────  ×抽樣檢驗總數量
          所有機房中繼站報驗之電路埠總數

     (5)上述計算結果,不足平均分配之餘數埠,由本會審驗人員決定
          分配於其中之機房,惟各機房中繼站抽樣檢驗電路埠數之總和
          須等於抽樣檢驗總數量。
3.2.2.2 抽樣檢驗點之選取
        各機房中繼站之抽樣檢驗電路埠數,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七中繼
        電路傳輸設備一覽表之使用容量/ 芯數/ 光波長及附表八中繼電
        路頻道分配表所述之數位階層速率頻道收容編號數量中隨機選取
        。
        註:中繼站係指具有可供接取電路埠之機房。
3.2.3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所出租之電路,以有線傳輸中繼電路實體分
      割或光波長出租為限。
4.申請審驗應檢附之表格及資料
  申請人報請本會技術審驗時,如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
  節目播送系統應檢附附表一之申請表,如為專用電信網路或其他電信網
  路業者應檢附附表二之申請表。依申請表所須檢附自評報告書之檢驗數
  量,不得低於第 3  點所定之抽樣數量。依申請表應檢附之資料及其測
  試方法,分別說明如下:
4.1 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 自
    評報告書(如附表三):
    實際測試範圍以經核定之事業計畫書所載電路出租網路架構為準,並
    將自行評估測試結果記錄於本書表內。
4.1.1 一般性審驗自評資料:
4.1.1.1 資料查核:
        依據經核定之事業計畫書,填寫相關資料如附表四至附表十(相
        關表格中如未設置或未提供電路出租者得免填)。
4.1.1.2 障礙申告及處理:
        須提供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對每一通障礙申告之處理應有
        記錄可供查核,並檢附障礙申告受理單及障礙處理流程。
4.1.1.3 帳務測試:
     (1)出租電路之資費如以傳輸資料量計費時,應提供對每一傳輸電
          路之帳務測試,其內容至少包括出租電路對象或號碼、連線日
          期、連線開始時間及結束時間(包含時、分、秒)、傳輸資料
          量。
     (2)出租電路之資費如非以傳輸資料量計費時,則須提出資費之費
          率說明。
     (3)資費須事先陳報本會,並就計費方式檢附帳務測試資料及說明
          。
4.1.1.4 接地測試:
     (1)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之網路已經審驗合格者,免除本項檢驗,惟
          遇有疑慮需要測試時,得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
          規則」及相關規定進行測試。其標準值:頭端<15  歐姆,架
          空電纜<50  歐姆,訂戶引進線<100 歐姆。
     (2)其餘種類網路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如有使用戶外架空電纜
          者,須於各機房測試其接地電阻,以靠近機房端之最近引出線
          架空纜線為測試點,其接地電阻值應<50  歐姆。
     (3)測試時應以專用接地電阻量測儀器測試之。
     (4)檢附網路接地電阻測試資料及說明。
4.1.1.5 通訊監察:
        須檢附具備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配合執行通訊監察功能之同
        意書。
4.1.2 機房端審驗自評資料:
      依報驗機房數,每一機房均須分別自評填列(如該機房僅裝置纜線
      放大器,且無電路埠可供接取者,本表可免填),其中參考之審驗
      項目不作判定,惟須檢附相片及資料佐證說明;建議申請人於發包
      工程或採購設備時,將參考項目列為驗收要求,以維護機房人員及
      設備之安全,實際內容標準請參照相關法規標準。
4.1.2.1 傳輸設備功能測試:
        所出租電路之傳輸機線設備不得具備交換功能,申請人並應檢附
        傳輸設備規格佐證之。
4.1.2.2 網路連線狀態測試:
     (1)屬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網路者:
          其網路應至少具備下列顯示功能(各機房至光纖投落點間):
          ‧網路連線狀態。
          ‧異常狀態及其告警。
          註:僅提供單向傳輸電路出租者,本項免填。
     (2)提供中繼傳輸電路出租者:
          其幹線電路應至少具備下列顯示功能:
          ‧電路連線狀態。
          ‧電路異常狀態及其告警。
          其相關傳輸設備,則應具有傳輸電路之測試及障礙偵測功能。
          註一:中繼電路之網路連線狀態能力及傳輸設備之測試及障礙
                偵測功能,如以集中管理控制方式達成者,亦屬符合。
          註二:中繼傳輸電路如僅提供纜線出租(即該纜線為實體分割
                ),且兩端未具有傳輸設備者,本項得免驗。
     (3)須檢附出租電路網路連線狀態之資料佐證。
4.1.2.3 責任分界:
        與其他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並提出
        說明。
4.1.2.4 施工及維護日誌:
        應遴用符合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
        法規定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通信網路之施工及維護
        ,並於施工日誌及維護日誌等簽署。
4.1.2.5 備用電源:
        機房應備有緊急供電設備或不斷電源設備,以維持電信服務之暢
        通及適當品質。
4.1.3 傳輸電路審驗自評資料:
      須檢附電路傳輸之誤秒率(Errored Second Ratio,ESR) 及重誤
      秒率(Severely Errored Second Ratio,SESR) 之測試報告佐證
      。
      主要量測參數說明如下:
      ┌──────────┬────────────────┐
      │量測參數            │說明                            │
      ├──────────┼────────────────┤
      │誤碼率(BER)       │在一定量測時間內,誤碼之數目和收│
      │                    │到之總碼數的比值。              │
      ├──────────┼────────────────┤
      │誤秒數(ES)        │凡一秒內含有至少一個誤碼之總秒數│
      │                    │。                              │
      ├──────────┼────────────────┤
      │重誤秒數(SES)     │凡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3 之總秒│
      │                    │數(適用於傳輸設備不具 FEC  功能│
      │                    │或雖具 FEC  功能但未致能 disable│
      │                    │者)。                          │
      │                    │凡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6 之總秒│
      │                    │數(適用於傳輸設備具 FEC  功能且│
      │                    │致能 enable 者)。              │
      ├──────────┼────────────────┤
      │不堪用時間(        │自有連續十個 SES  發生時起算(含│
      │Unavailability Time │該十秒)至連續十個無 SES  發生時│
      │)                  │止(扣除該十秒)之時間。        │
      ├──────────┼────────────────┤
      │堪用時間(Available │自有連續十個無 SES  發生時起算(│
      │Time)              │含該十秒)至連續十個 SES  發生時│
      │                    │止(扣除該十秒)之時間。        │
      ├──────────┼────────────────┤
      │誤秒率(ESR)       │誤秒率(ESR)=誤秒數/ 堪用時間總│
      │                    │秒數。                          │
      ├──────────┼────────────────┤
      │重誤秒率(SESR)    │重誤秒率(SESR)= 重誤秒數/ 堪用│
      │                    │時間總秒數。                    │
      └──────────┴────────────────┘
4.1.3.1 接取電路(頭端至訂戶分接器間)傳輸測試:
     (1)下行頻道測試:
          確保有線電視業者於經營電路出租業務時,不會影響既有之廣
          播電視節目品質,於訂戶分接器進行傳輸測試時,須同時配合
          申請頻率,依低、中、高擇一頻道量測載波雜訊比(類比系統
          適用)、調變錯誤比(數位系統適用)、誤碼率(數位系統適
          用)、訊號位準、相鄰電視頻道間之信號位準差值不得大於 
          3db 、系統內任何 90MHz  頻段內,信號位準差值不得大於 8
          db,並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之規定
          。
          每一訂戶分接器測試點,依出租電路規劃之下行頻道,僅就其
          低、中、高三個頻道中擇一頻道測試(對各測試點須依低、中
          、高頻道輪流擇一測試)。測試時,由頭端傳送調變信號,提
          供測試儀器在 TAP  端接收測試。測試儀器面板上須能直接顯
          示測試之 ESR  與 SESR 值;如無法直接顯示測試之 ESR  與
          SESR  值時,至少須能直接顯示測試之 ES、SES  值與測試時
          間值,為便於 ESR  及 SESR 值之計算,以 ESR=ES/(測試時
          間-ES) 及 SESR=SES/(測試時間-SES)代替之,其中測試時
          間為 30 分鐘。
          測試標準說明如下:
          ‧頭端傳送信號源之參數設定:
            數據速率(Data Rate) :提供用戶申裝之最高速率設定。
            測試儀器之 FEC(Forward Error Correction)功能:
            具 FEC  功能且致能(enable)者,則重誤秒數(SES) 以
            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6 之總秒數定義。
          ‧測試時間:30  分鐘。
          ‧測試標準:
          接取電路傳輸測試標準表
          ┌───────────┬──────┬──────┐
          │測試速率(S)         │ESR 值      │SESR  值    │
          │                      │(有 FEC)  │(有 FEC)  │
          ├───────────┼──────┼──────┤
          │S ≦ 1.5Mbps          │≦ 1﹪      │≦0.1﹪     │
          ├───────────┼──────┼──────┤
          │1.5M <S≦ 5Mbps      │≦ 1﹪      │≦0.1﹪     │
          ├───────────┼──────┼──────┤
          │5M <S≦ 15Mbps       │≦ 1﹪      │≦0.1﹪     │
          ├───────────┼──────┼──────┤
          │15M <S≦ 55Mbps      │≦ 1.5﹪    │≦0.1﹪     │
          ├───────────┼──────┼──────┤
          │S > 55Mbps            │≦ 3﹪      │≦0.1﹪     │
          └───────────┴──────┴──────┘
     (2)上行頻道測試:
          每一訂戶分接器測試點,依出租電路規劃之上行頻道,僅就其
          低、中、高三個頻道中擇一頻道測試(對各測試點須依低、中
          、高頻道輪流擇一測試)。測試時,在 TAP  端及頭端須自備
          纜線數據機,並將 PC 接上兩端數據機之乙太埠(Ethernet 
          port),於 Windows  或 DOS  環境下,進行 TAP  端 ping
          至頭端測試,測試標準說明如下:
          ‧數據機參數設定:
            數據速率(Data Rate) :提供用戶申裝之最高速率設定。
          ‧ping長度:至少 1024byte。
          ‧ping次數:至少 1000 次。
          ‧ping timeout  次數 ≦10 次。
          ‧每次 ping 回應時間需≦100ms ,否則視同 timeout。
     (3)如待測電路兩端無法先完成連線,以致無法進行測試時,則傳
          輸電路之測試結果,應判定該抽樣檢驗之傳輸電路為不符合規
          定。
     (4)應依所提供出租電路之傳輸服務,檢附上/ 下行頻道之傳輸測
          試記錄。
4.1.3.2 中繼電路傳輸測試:
        依 3.2.2  點所定各機房中繼站抽樣檢驗電路埠數,於進行測試
        時,應以該抽樣檢驗電路埠,於對應另一端之電路埠,成對進行
        點對點或遠端折返之傳輸測試,測試時,測試儀器面板需能直接
        顯示測試之 ESR  與 SESR 值。
     (1)測試速率以附表八頻道收容之數位介面埠為準。
     (2)抽樣檢驗電路之兩端傳輸設備,重誤秒數(SES) 以一秒內含
          誤碼率超過 10-3 之總秒數定義。。
     (3)測試時間:30  分鐘。
     (4)測試標準:
        中繼電路傳輸測試標準表
          ┌───────────┬──────┬──────┐
          │測試速率(S)         │ESR 值      │SESR  值    │
          ├───────────┼──────┼──────┤
          │S ≦ 1.5Mbps          │≦ 2﹪      │≦0.1﹪     │
          ├───────────┼──────┼──────┤
          │1.5M <S≦ 5Mbps      │≦ 2﹪      │≦0.1﹪     │
          ├───────────┼──────┼──────┤
          │5M <S≦ 15Mbps       │≦ 2.5﹪    │≦0.1﹪     │
          ├───────────┼──────┼──────┤
          │15M <S≦ 55Mbps      │≦ 3.75﹪   │≦0.1﹪     │
          ├───────────┼──────┼──────┤
          │S > 55Mbps            │≦ 8﹪      │≦0.1﹪     │
          └───────────┴──────┴──────┘
     (5)中繼傳輸電路如僅提供纜線或光波長出租者(即該纜線為實體
          分割),申請人應備妥傳輸設備或測試設備,可提供 DS3(含
          )以上之速率測試。
     (6)如中繼傳輸電路之佈纜係由機房端直接至纜線分配點(Hub)
          再直達末端點時,本會進行抽驗時須測試至末端點。
     (7)如待測電路兩端無法先完成連線,以致無法進行測試時,則傳
          輸電路之測試結果,應判定該抽樣檢驗之傳輸電路為不符合規
          定。
4.2 所出租之電路屬接取電路者應檢附之表格:
4.2.1 訂戶分接器數量暨頻道規劃一覽表(如附表四):
      就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部分,詳填其光纖投落點名稱或編號、裝
      設地點及各光纖投落點之訂戶分接器建設數量、傳輸頻道規劃及上
      / 下行頻道供租頻率範圍、頻寬與頻道號碼等。
4.2.2 訂戶分接器傳輸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五):
      依測試日期、時間、地點及上/ 下行頻道之頻率、頻寬等,就測試
      所得數據詳加記錄,並須檢附測試儀器於測試下行頻道時,其 SES
      之BER門檻定義及其 FEC 功能之原廠或相關技術資料佐證說明。
4.2.3 有線廣播電視訂戶終端信號品質測試紀錄表(如附表六):
      申請人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網路者,於下行頻道測試時,應同時配
      合測試有線廣播電視訂戶終端信號品質;若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訂戶
      終端信號與電路出租信號以不同光波長傳送至訂戶,則本項免測。
      依測試日期、時間、地點、測試頻道、載波雜訊比(類比系統適用
      )、調變錯誤比(數位系統適用)、誤碼率(數位系統適用)、訊
      號位準、相鄰電視頻道間之信號位準差值不得大於 3db、系統內任
      何 90MHz  頻段內,信號位準差值不得大於 8db  等項目,就測試
      所得數據詳加記錄。
4.3 所出租之電路屬中繼電路者應檢附之表格:
4.3.1 中繼電路傳輸設備一覽表(如附表七):
      依電路出租業務之通信網路中繼電路傳輸設備,詳填兩端中繼站(
      或末端點)名稱、地址、傳輸介質纜線編號、規格、長度,及兩端
      傳輸設備規格、設備總容量 /芯數/ 光波長與提供其本業及電路出
      租業務之使用容量/芯數/光波長等資料;纜線如為實體分割者,使
      用容量應填寫纜線之芯數,纜線如為頻道分割者,使用容量應填寫
      數位階層速率及數量;如有不同傳輸系統時,應分頁填寫之。
4.3.2 中繼電路頻道分配表(如附表八):
      依電路出租業務之通信網路中繼電路之傳輸設備,詳填數位階層速
      率之頻道收容編號和起點、終點與經過之中繼站(或末端點)名稱
      及各頻道用途等資料;如有不同傳輸系統時,應分頁填寫之。
4.3.3 中繼電路傳輸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九):
      詳填測試日期、時間、所測兩端中繼站(或末端點)名稱、跨越中
      繼站情形、頻道收容編號等資料,就各數位介面埠測試速率所得測
      試數據,詳加記錄;如有不同傳輸系統時,應分頁填寫之。
4.4 相關資料:
4.4.1 架空電纜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如附表十):
      就測試日期、時間、所測中繼站名稱、最近引出線架空纜線編號、
      測試地點及所測電阻值等詳加記錄。
4.4.2 網路分佈圖:
4.4.2.1 屬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之網路,申請人須檢附下列資料:
     (1)頭端設備配置圖及用途說明。
     (2)分配線網路分佈圖(含街道名稱),並就電路出租業務部分,
          以螢光筆標示之。

4.4.2.2 屬專用電信網路或其他電信網路者,申請人應檢附有線傳輸網路
        分佈圖,並就電路出租業務部分,以螢光筆標示之。
4.4.3 維運測試報告:
      檢附之維運測試報告須經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簽署,測試報告之格式
      由申請人自定,其內容至少應包含通信網路之安裝、運作及維護等
      測試項目。
4.4.4 工程主管人員及其聯絡電話名冊
      檢附負責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施工、維護及運用之工程主管人員
      名冊及其聯絡電話。
4.4.5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須備具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審驗時提供查核。
4.5 其他事項:
4.5.1 申請人報請本會技術審驗後,由本會進行抽樣選取,申請人得列席
      參加;本會完成抽驗數量之選取後,依抽驗點之位置及數量,先行
      安排每日預定測試之抽驗點,再於測試日之前一日中午告知申請人
      ,以備申請人預為安排測試行程。
      註:申請人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於抽樣及審驗時,應另備
          妥分配線網路之各光節點網路圖,備供參考。
4.5.2 申請人提供出租之電路,其戶外電纜應明顯標示其公司名稱,非依
      法令規定架設之傳輸網路應予拆除,並不得列為出租之電路。
4.5.3 審驗時工程主管與高級電信工程人員須全程參與,申請人須另指派
      一人以上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其中系統工程人員須操作
      相關設備,以配合審驗人員進行審驗。
4.5.4 技術審驗期間所生測試費用及測試所需軟硬體設備,由申請人負責
      支付及提供,惟測試有線廣播電視訂戶終端信號品質時,得由本會
      提供測試設備。
5.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5.1 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一般性審驗、機房端審驗及傳輸電路審驗之測試完全符合規定者,始
    判定合格。
5.1.1 傳輸電路審驗之合格判定標準
      所出租之傳輸電路依附錄「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中繼
      電路技術審驗抽樣標準」所定之合格判定數標準判定本項審驗結果
      ;惟抽驗點數 5  點以下,須全數審驗合格,始判定本項審驗結果
      合格。
5.1.2 各項測試如有待澄清項目者,申請人須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非可歸
      責於申請人,本會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行測試,否則判定為不合格
      。
5.2 審驗結果處理原則
5.2.1 傳輸電路審驗不符合之抽驗點,業者應於該點測試後二小時內完成
      改善並要求重測,但不得更換或調整分配線網路或中繼電路之主動
      元件及其設定(電源除外),且不得重新佈設線路;若須開啟主動
      元件機殼時,須有本會審驗人員在場始得進行,否則該點將判定為
      審驗不合格。每一抽驗點之再驗以一次為限。得再驗之抽驗點數不
      得超過審驗抽驗點總數之二分之一。其屬非可歸責於業者而無法改
      正者,業者得提出書面報告申請重測; 重測時須針對不合格抽測頻
      道之所有參數重新進行測量。
5.2.2 審驗時如有抽驗點不符合時,審驗單位仍將繼續審驗其餘抽驗點,
      並將審驗結果資料全部列出,以供申請人改善。若資料或地址有誤
      ,在不影響測試結果及違反網路建設計畫時,本會得通知申請人限
      期補正。
5.2.3 審驗結果經判定為不合格者,申請人於改善後,應自收到該次審驗
      判定不合格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複驗時依本規範第 3  點所定之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辦理,
      其中抽驗總數量之四分之一自前次審驗點中抽選,四分之三審驗點
      重新抽選。
5.2.4 經複驗後仍判定不合格者,本會應駁回其審驗之申請。但申請人得
      於改善後,重新繳費申請審驗。
6.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作業流程圖如附表十一。
7.擴增通信網路規模時之處理方法
  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擬擴增通信網路規模時,須先
  向原核准設置網路(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網路、專用電信網路或其他經交
  通部認定之電信網路)之主管機關申請網路建設計畫變更,並就可提供
  電路出租業務部分之網路自其既有傳輸網路中分割完竣,再向本會申請
  變更事業計畫書,經本會核可後,就異動部分之通信網路依本規範相關
  規定辦理之。
8.繼續經營之技術審驗
  電路出租業務之特許執照期間屆滿時,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
  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並由本會視需
  要依本規範辦理技術審驗,審驗合格後,依規定重新換發特許執照。
9.不定期技術審驗
  本會為實際需要、遇有爭議或電波相互干擾情事發生時,得對經營者出
  租之通信網路進行技術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