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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電
    路出租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申請案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審查申請案應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26 條、市內及國內長
    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申請須知(附錄一)及本要點
    辦理;本要點規範之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執行之。
三、申請人應依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申請
    須知提送申請資料,如有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本會應以
    書面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
    理。
四、本會審查單位應依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
    照審查表(附錄二)進行審查,每一申請案之審查項目及其細目皆須
    符合法規規範,始得作成予以換照建議。
五、本會審查單位所作成之建議應提交本會委員會議複審;本會委員會議
    複審申請案時,必要時得請申請人提出書面資料或到場補充說明。
六、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作業流程圖(如
    附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