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友善列印

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廣播電視事業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二、本會處理裁處廣播電視事業罰鍰案件違法行為評量表(以下簡稱評量
    表,表一:廣播事業適用、表二:電視事業適用)及違法等級及罰鍰
    額度參考表(表三),適用於下列裁處罰鍰之案件:
(一)依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或第四十
      九條裁處者。
(二)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八條或第七十條裁處者。
(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或第四十條裁處者。
(四)依其他明定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義之法律裁處者。
五、主管業務單位於適用違法行為評量表時,應審酌違法案件相關情狀,
    勾選表內考量事項並加計積分後,對照違法等級及罰鍰額度參考表(
    表三),擬具適當之罰鍰建議,提請委員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