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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廣播電視事業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
二、本會處理裁處廣播電視事業罰鍰案件違法行為評量表(以下簡稱評量
    表,表一:廣播事業適用、表二:電視事業適用)與違法等級及罰鍰
    額度參考表(表三),適用於下列裁處罰鍰之案件:
(一)依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或第四十
      九條裁處者。
(二)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八條或第七十條裁處者。
(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或第四十條裁處者。
(四)依其他明定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義之法律裁處者。
三、於適用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六十六條第一款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時,如經警
    告後未逾一年,再有同類型違法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始得裁處罰鍰。
七、本要點適用於違法行為日發生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後之案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