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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查核要點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針對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以下簡稱技術中心)實施查核,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
    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以下簡稱監督要點)第九點,特訂
    定本查核要點。
二、本會設查核小組每年對技術中心實施查核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核
    次數,並得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
三、查核小組由本會相關各處、室組成,其成員及分工如下:
(一)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
(二)小組成員:由本會綜合企劃處、技術管理處、法律事務處、秘書室
      、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派員參與,並得視專案需要聘專業會計
      師協助。
(三)小組聯絡窗口:政風室,負責本會對技術中心之聯繫與行文作業。
(四)查核項目之分工:
      1.董監事是否定期改選:政風室、綜合企劃處。
      2.董監事會議之運作、管理方法、有無違反許可條件、組織章程修
        正:法律事務處。
      3.業務計畫之執行、公益績效:技術管理處。
      4.會計帳目、財務狀況:會計室、綜合企劃處。
      5.財產保存、保管運用情形、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秘書室。
      6.本會退休人員再任技術中心職務事宜:人事室。
四、查核作業程序:
(一)查核小組應先發函技術中心明示查核之時間與項目。
(二)經查有民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所定之違法事由或違反設立許
      可之條件者,依民法各該規定處理。
(三)前款以外之違法事件,而有進入場所查核之必要時,由本會指派查
      核人員進行檢查。
(四)查核小組成員進入查核場所時,應向在場之技術中心人員出示本會
      職員識別證,以表明身分。
(五)查核小組成員應於完成查核後十五日內向本會提出查核報告。
五、查核小組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完成查核,並於八月底前,將該年度各項
    查核表,由查核小組召集人召開小組會議確認後,將查核結果及待處
    理方式陳報本會主任委員核示。
六、查核應注意事項:
(一)應請技術中心派員在場會同辦理。
(二)實施查核時,應保守技術中心之業務秘密。
(三)技術中心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應即報本會依民法第三十
      三條規定處理。
七、查核結果之處理:
(一)認有違反民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者,應即依各該規定處
      理。
(二)認有違反監督要點相關行政處罰規定者,應即依規定處理;有違反
      其他法律規定者,應即移送該管主管機關。
(三)如無違法或不當情事者,應陳報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