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列事項應由委員會議審議: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二)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三)通訊傳播資源分配之審議。
(四)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五)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
(六)編制表、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之審議。
(七)內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審議。
(八)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九)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應由委員會議審議之公告案、許可案如下:
(一)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開放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
(二)固定通信業務之市內通信營業區域。
(三)固定通信網路瓶頸設施項目。
(四)國際網路話務處理及國際通信費用攤分之協議,其適用國家之變
更。
(五)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提供出租電路之規格及數量。
(六)請求第一類電信事業強制互連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範圍。
(七)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營業項目。
(八)移出經營者向攜碼用戶收取之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
(九)電信事業因災害或重大事故致電信機線設備發生故障,暫停通信
之公告。
(十)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業務資費調整係數X 值。
(十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項目。
(十二)市場主導者提供批發價格之服務項目及適用對象。
(十三)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批發價格之提報期限及實施日期。
(十四)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公告及解除。
(十五)禁止或限制妨害電波暢通之任何建築。
(十六)建築物免設置電信室及其他空間。
(十七)建築物責任分界以內之簡易電信設備。
(十八)電臺免設置許可。
(十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
(二十)無線廣播、電視頻率開放。
(二十一)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屆期換發之公告。
(二十二)系統經營者全國總訂戶數、同一行政區域系統經營者總家數
及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數之公告。
(二十三)受理有線廣播電視申請籌設之公告。
(二十四)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之劃分及調整公告。
(二十五)中央主管機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重新受理申請之
公告。
(二十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之公告。
(二十七)系統經營者與訂戶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