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列事項應由委員會議審議: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二)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施政計畫之審議。
(三)通訊傳播資源分配之審議。
(四)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五)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
(六)編制表、議事要點及處務規程之審議。
(七)內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審議。
(八)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九)涉外多(雙)邊貿易談判協商、重要政策、開放項目及法規調整。
(十)其他主管機關徵詢本會涉及政策之重大事項徵詢意見案。
(十一)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應由委員會議審議之公告案、許可案如下:
(一)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開放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公告。
(二)固定通信網路瓶頸設施項目公告。
(三)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提供出租電路之規格及數量公告。
(四)請求第一類電信事業強制互連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範圍公告。
(五)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營業項目公告。
(六)移出經營者向攜碼用戶收取之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
(七)電信事業因災害或重大事故致電信機線設備發生故障,暫停通信之
公告。
(八)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資費調整係數 X 值之公告。
(九)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項目之公告。
(十)市場主導者提供批發價格之服務項目及適用對象公告。
(十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批發價格之提報期限及實施日期公告
。
(十二)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公告及解除。
(十三)禁止或限制妨害電波暢通之任何建築公告。
(十四)免設置電信室及其他空間之建築物公告。
(十五)建築物責任分界以內之簡易電信設備之公告。
(十六)電臺免設置許可項目之公告。
(十七)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公告。
(十八)無線廣播、電視頻率開放之公告。
(十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最小經營區域調整公告。
(二十)系統經營者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最低實收資本額之公告。
(二十一)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範圍之公告。
(二十二)數位服務升級計畫之公告。
(二十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之公告。
(二十四)系統經營者與訂戶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公告
。
(二十五)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之營運計畫變更。
(二十六)應經審驗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