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受理人民申請提供資訊及閱覽卷宗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
    、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九條及訴願法第
    四十九條等規定,受理人民向本會申請提供資訊及閱覽卷宗事宜,特
    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提供資訊及閱覽卷宗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附
    件一),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人,如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閱覽有關資
    料或卷宗者,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並應檢附證
    明文件,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利害關係人亦同,如委任代
    理人申請,應另提出委任書(附件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拒絕申請人之申請:
(一)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
(二)檔案法第十八條各款所定情形。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情形。
(四)訴願法第五十一條各款所定情形。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得拒絕申請之情形。
四、申請人申請提供或閱覽本會資訊或卷宗者,由秘書室收文後移交案件
    主管業務單位,依本會核准層級辦理。
    主管業務單位應依申請提供或閱覽之資訊或卷宗之性質,分別依下列
    各款方式通知申請人:
(一)已公開於網站之資料:由主管業務單位依核准層級簽報,得以書面
      或口頭方式,通知申請人該資料之查詢方式或至本會網站入口處瀏
      覽取得,以代提供閱覽資料。
(二)得公開但尚未於網站公開之資料:由主管業務單位依核准層級核准
      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本會於核准提供資訊或閱覽卷宗之申請時,得按資訊或卷宗所在媒介
    物之型態給予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
六、申請人向本會申請提供資訊或卷宗,其收費標準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