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除本會另有規定外,申請人符合第三點各款資格,且申請改善設施為 第四點第一項各款者,應自本作業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九月 三十日止,向本會提出申請。必要時,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另行公告受 理補助申請。
六、申請人應將申請書送達本會(10052 臺北市仁愛路一段五十號),申 請書外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補助 5G 釋照整備改善措施建置」,申 請書送達本會後不予退還,送達方式如下: (一)郵寄申請書者,應以掛號附郵資方式於截止日前寄送本會,並以郵 政機構郵戳為憑。 (二)親送申請書者,應於公告受理期間之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達 本會,並以本會收發章戳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