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人於全國地區,從事下列寬頻網路基礎建設服務,得依本要點申
請補助;以配合政府機關之寬頻需求或國家重大電信基礎建設者得優
先申請:
(一)建置 Gbps 等級服務到鄉(鎮、市、區):
1.光纖網路:指建置光纖網路之光投落點半徑一百五十公尺區域內
,未曾經核定建置 Gbps 等級以上服務到鄉(鎮、市、區)補助
者,建設完成後可於該光投落點半徑一百五十公尺內提供 1Gbps
寬頻服務,其品質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盡力而為(
Best Effort) 模式,並不產生通信瓶頸。
2.微波:指於離島特定地點(微波機房)建設微波傳輸系統,建置
完成後可提供該地區對外微波傳輸骨幹頻寬容量達 1Gbps。
(二)建置 100Mbps 等級服務到村(里):
1.光纖網路:指建置光纖網路之光投落點半徑三百公尺內提供 100
Mbps 寬頻服務,其品質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盡力而
為(Best Effort) 模式;但基於地形地物限制,得採最適工法
建置網路。
2.微波:指於特定地點(微波機房)建設微波傳輸系統,建置完成
後可提供該地區對外微波傳輸骨幹頻寬容量達 300Mbps 以上。
不符合前項規定或第三點申請人資格之申請案,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