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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第 19 條
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
本會因業務需要,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
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
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第 27 條
本會勞工於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
第 30 條
勞工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本會基於業務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
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之日數,由本會發給工資。但年度
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
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應發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