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友善列印

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第 35-1 條
勞工於服務期間應依據法令忠實執行職務,並遵守下列行政中立事項:
一、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二、不得於上班或服勤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三、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
    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或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
    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四、不得利用職務、身分或事務上之機會或方法,從事下列行為:
(一)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或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
      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二)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
      其他利益之捐助,或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
      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三)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
      為一定之行使。
五、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得依規
    定請事假或休假,長官不得拒絕。
第 38 條
臨時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考核事宜:
一、在本會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未滿一年者,亦得
    比照參加年終考核。
二、單位主管辦理年終考核,應依據平時考核成績,綜合衡量全年之各項
    整體表現後,填列年終考核評分標準表,密送本會人事室彙辦後,簽
    陳主任委員核定。平日如有重大具體優劣事蹟,應隨時記錄,必要時
    應予簽報。
三、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四、對於年終考核擬列丙等人員,核定前應給予當事人向考績委員會陳述
    及申辯之機會。
五、各單位對所屬年終考核考列丙等人員,應針對需加強改善部分,規劃
    及實施適當之輔導措施。
第 40 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及
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予以補償。
本會就前項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
第 49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強制退休,其本人不得請求延長: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者,應具公立醫院或勞工保險機關指定醫院之
證明。
應予強制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由本會逕行辦理並自退休生效日起
停支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