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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申請電信事業登記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一、依據電信管理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明定申辦電信事業登記之申請書
    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申請資格:
(一)提供電信服務,或有電信管理法第五條各款行為之一者。
(二)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准籌設者。
三、具第二點第一款資格者,申請辦理電信事業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書表
    文件:
(一)申請書:
      1.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國籍、國民身分證或
        護照證號及住居所。申請人為外國人者,其聯絡人須為本國人,
        在國內設有住居所。
      2.(實收)資本額。
      3.服務內容及營業概況說明。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電信網路架構圖示或公眾電信網路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第三款應附文件如非中文者,應譯成中文。
    第一項應備文件不齊全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電信事業應於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辦理變更登
    記。
    電信事業登記後,有使用無線電頻率、電信號碼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
    之情形,應依電信管理法規定申請核配或核准。
四、依電信法獲核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辦理登記時,應檢具營運計畫
    、網路設置計畫及第三點第一項之文件,供主管機關審查。
    依電信法獲核配電信號碼之電信事業辦理登記時,應檢具營運計畫及
    第三點第一項之文件,供主管機關審查。有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時,並
    應檢附網路設置計畫。
    主管機關受理依前二項規定之申請,審核前點第一項文件後,即予以
    登記。檢附之文件有不完備者,依前點第三項規定辦理。
五、具第二點第一款資格者得依規定以線上方式辦理登記。
六、申請書表及程序,如附表一及附件一;電信事業登記證明格式,如附
    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