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第二點第一款資格者,申請辦理電信事業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書表
文件:
(一)申請書:
1.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國籍、國民身分證或
護照證號及住居所。申請人為外國人者,其聯絡人須為本國人,
在國內設有住居所。
2.(實收)資本額。
3.服務內容及營業概況說明。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電信網路架構圖示或公眾電信網路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第三款應附文件如非中文者,應譯成中文。
第一項應備文件不齊全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電信事業應於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辦理變更登
記。
電信事業登記後,有使用無線電頻率、電信號碼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
之情形,應依電信管理法規定申請核配或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