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6.1 NR 終端設備
6.1.1 發射功率限制
6.1.1.1 FR1:
6.1.1.1.1 傳導輸出功率限制值:
6.1.1.1.1.1 終端設備功率等級 2:26 分貝毫瓦特( dBm)。
6.1.1.1.1.2 終端設備功率等級 3: 23dBm。
6.1.1.1.1.3 功率等級適用頻段與容許誤差應符合附表 1 之規定,其中
TT 如附表 2。
6.1.1.1.2 測試方法:
依附表 3 之規定進行檢測。
6.1.1.2 FR2:
6.1.1.2.1 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IRP)限制值:
6.1.1.2.1.1 攜帶式終端設備限制值為 43 dBm 。
6.1.1.2.1.2 移動式終端設備限制值為 43 dBm 。
6.1.1.2.1.3 固定式無線接取終端設備限制值為 55 dBm 。
6.1.1.2.2 測試方法:
依附表 4 之規定進行檢測。
6.1.2 頻率穩定度
6.1.2.1 FR1:
6.1.2.1.1 限制值:
載波頻率應在頻道之主波頻率 ±0.1 百萬分之一(ppm) 以
內。
6.1.2.1.2 測試方法:
依附表 5 之規定進行檢測。
6.1.2.2 FR2:
6.1.2.2.1 限制值:
載波頻率應在頻道之主波頻率 ±0.1ppm 以內。
6.1.2.2.2 測試方法:
依附表 6 之規定進行檢測。
6.1.3 ACLR:
6.1.3.1 FR1:
6.1.3.1.1 NR 之 ACLR (NRACLR)為以指定之 NR 頻道頻率為中心之濾
波平均功率與以標稱頻道間隔為中心之相鄰 NR 頻道頻率濾波
平均功率之比。
6.1.3.1.1.1 限制值:若測量之鄰頻功率超過-50dBm,則 NR 相鄰頻道
洩漏功率比(NRACLR)應大於附表 7 之限制值,其中 TT
如附表 8。
6.1.3.1.1.2 測試方法:
量測頻寬應依附表 9 之規定,採矩形濾波器,依附表 10
進行檢測。
6.1.3.1.2 UTRA 之 ACLR (UTRAACLR)為以分配之 NR 頻道頻率為中心
之濾波平均功率與以相鄰 UTRA 頻道頻率為中心之濾波平均功
率之比。
6.1.3.1.2.1 限制值:若測量之鄰頻功率超過 -50dBm,則 UTRA 相鄰頻
道洩漏功率比(UTRAACLR)應大於附表 11 之限制值。
6.1.3.1.2.2 測試方法:
量測頻寬應依附表 9 之規定,採 roll-off factorα=
0.22 與 3.84MHz 頻寬之 RRC(Root Raised Cosine)濾
波器,NR 採矩形濾波器,依附表 10 進行檢測。
6.1.3.2 FR2:
6.1.3.2.1 限制值:
若測量之鄰頻功率超過 -35dBm,則 NR 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
應(NRACLR)應大於附表 12 之限制值,其中 TT 如附表 13
。
6.1.3.2.2 測試方法:
採矩形濾波器,依附表 14 進行檢測。
6.1.4 發射頻譜波罩
6.1.4.1 FR1:
6.1.4.1.1 限制值:
符合附表 15 之頻譜波罩規範值,其中 TT 如附表 16 。
6.1.4.1.2 測試方法:
6.1.4.1.2.1 頻譜發射限制值依頻道頻寬及發射頻帶外之偏移頻率(Δ
Frequency of Out-of-band emission,ΔfOOB)而不同,量
測時之解析頻寬應不小於附表 15 之設定值。
6.1.4.1.2.2 依附表 17 進行檢測。
6.1.4.2 FR2:
6.1.4.2.1 限制值:
應符合附表 18 之 FR2 一般 NR 頻譜波罩規範值,其中 TT
如附表 19 。
6.1.4.2.2 測試方法:
6.1.4.2.2.1 量測時之解析頻寬應不小於附表 18 之設定值,並以總輻射
功率方式量測。
6.1.4.2.2.2 依附表 20 進行檢測。
6.1.5 混附發射區域不必要發射
6.1.5.1 FR1:
6.1.5.1.1 限制值:
混附發射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21 之限制值。
6.1.5.1.2 測試方法:
6.1.5.1.2.1 量測頻率範圍不包含頻道外至附表 22 之 FOOB ( MHz)間
之頻率,量測時之解析頻寬應不小於附表 21 之設定值,
FOOB 為 NR 頻道外與混附發射區域之邊界頻率。
6.1.5.1.2.2 依附表 23 進行檢測。
6.1.5.2 FR2:
6.1.5.2.1 限制值:
6.1.5.2.1.1 一般限制:
混附發射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24 之限制值。
6.1.5.2.1.2 終端設備共存頻帶之混附發射限制:
終端設備共存頻帶之混附發射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25 之限制
值。
6.1.5.2.1.3 額外限制:應符合額外混附發射要求,以作為區域廣播等之
應用。額外混附發射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26 之限制值。
6.1.5.2.2 測試方法:
6.1.5.2.2.1 一般限制:
6.1.5.2.2.1.1 量測頻率範圍不包含附表 18 之ΔfOOB,量測時之解析頻
寬應不小於附表 24 之設定值,並以總輻射功率方式量測
。
6.1.5.2.2.1.2 依附表 27 檢測。
6.1.5.2.2.2 終端設備共存頻帶限制:
6.1.5.2.2.2.1 終端設備共存頻帶之混附發射應符合附表 25 之限制值,
但不包含附表 18 中之ΔfOOB,並以總輻射功率方式量測
。
6.1.5.2.2.2.2 依附表 27 進行檢測。
6.1.5.2.2.3 額外限制:
6.1.5.2.2.3.1 額外混附發射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26 之限制值,並以總輻
射功率方式量測。
6.1.5.2.2.3.2 依附表 27 進行檢測。
6.2 窄頻終端設備
6.2.1 一般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6.2.1.1 頻率穩定度:
依第 5 點測試環境條件,終端設備於常態環境常態電壓、低極
端溫度低極端電壓、低極端溫度高極端電壓、高極端溫度低極端
電壓、高極端溫度高極端電壓等五種測試環境下,分別進行頻率
量測,經 0/2/5/10 分鐘量測結果,頻率應維持在頻道之主波頻
率 0.1ppm 以內。
6.2.1.2 具充電功能之終端設備,應符合 6.9 之充電及連接介面相關規
定。
6.2.1.3 具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之終端設備,應符合 6.10 相
關規定。
6.2.2 LTE-M1 終端設備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6.2.2.1 功率限制:
6.2.2.1.1 發射功率限制:
6.2.2.1.1.1 有效幅射功率( ERP):
攜帶式終端設備限制為 1 瓦特( W)。
移動式終端設備限制為 2W 。
6.2.2.1.1.2 傳導輸出功率限制為:
採 Class3 者:23 dBm+2.7/-3.2 分貝(dB)。
採 Class5 者:20 dBm+2.7/-3.2 dB。
6.2.2.1.2 測試方法:
6.2.2.1.2.1 量測發射功率時,必須使用均方根值等效電壓之儀器量測於
任何連續傳輸時段,量測結果須依儀器之反應時間、解析頻
寬能力及靈敏度等調整得出正確之發射功率。
6.2.2.1.2.2 依附表 28 進行檢測。
6.2.2.2 發射頻譜波罩:
6.2.2.2.1 頻譜波罩限制:須符合附表 29 之頻譜波罩規範值。
6.2.2.2.2 測試方法:
6.2.2.2.2.1 頻譜波罩限制值依頻道頻寬及△f_OOB 而不同,量測時的解
析頻寬不小於附表 29 的設定值。
6.2.2.2.2.2 依附表 30 進行檢測。
6.2.2.3 傳導帶外輻射發射限制:
6.2.2.3.1 應符合附表 31 之帶外輻射規範值。
6.2.2.3.2 測試方法:
6.2.2.3.2.1 帶外輻射量測頻率範圍,不包含 6.2.2.2.1 點中 △f_OOB
。量測時的解析頻寬不小於附表 31 的設定值。
6.2.2.3.2.2 依附表 32 進行檢測。
6.2.2.4 ACLR:
6.2.2.4.1 應符合附表 33 之 ACLR 規範值。
6.2.2.4.2 測試方法:
6.2.2.4.2.1 測量檢測頻道與其相鄰通道之平均功率,計算 ACLR 。測量
時,頻道之量測頻寬依附表 33 規定。
6.2.2.4.2.2 依附表 34 進行檢測。
6.2.2.5 非資源區塊帶內發射:
6.2.2.5.1 應符合附表 35 之非資源區塊帶內發射規範值。
6.2.2.5.2 測試方法:對 5 MHz 之工作頻寬,依附表 36 進行檢測。
6.2.3 NB-IoT 終端設備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6.2.3.1 功率限制:
6.2.3.1.1 發射功率限制:
6.2.3.1.1.1 有效幅射功率:
攜帶式終端設備限制為 1W 。
移動式終端臺設備限制為 2W 。
6.2.3.1.1.2 傳導輸出功率限制為:
採 Class3 者:23 dBm+2.7/-2.7 dB。
採 Class5 者:20 dBm+2.7/-2.7 dB。
6.2.3.1.2 測試方法:
6.2.3.1.2.1 量測發射功率時,必須使用均方根值等效電壓之儀器量測於
任何連續傳輸時段,量測結果須依儀器之反應時間、解析頻
寬能力及靈敏度等調整得出正確之發射功率。
6.2.3.1.2.2 依附表 37 進行檢測。
6.2.3.2 發射頻譜波罩:
6.2.3.2.1 頻譜波罩限制:須符合附表 38 之頻譜波罩規範值。
6.2.3.2.2 測試方法:
6.2.3.2.2.1 頻譜波罩限制值依頻道頻寬及△f_OOB 而不同,量測時的解
析頻寬不小於附表 38 之設定值。
6.2.3.2.2.2 依附表 39 進行檢測。
6.2.3.3 傳導帶外輻射發射限制:
6.2.3.3.1 應符合附表 40 之帶外輻射規範值。
6.2.3.3.2 測試方法:
6.2.3.3.2.1 帶外輻射量測頻率範圍,不包含△f_OOB 為 1.7MHz 。量測
時的解析頻寬不小於附表 40 的設定值。
6.2.3.3.2.2 依附表 41 進行檢測。
6.2.3.4 ACLR:
6.2.3.4.1 應符合附表 42 之 ACLR 規範值。
6.2.3.4.2 測試方法:
6.2.3.4.2.1 測量檢測頻道與其相鄰通道之平均功率,計算 ACLR 。測量
時,頻道之量測頻寬依附表 42 規定。
6.2.3.4.2.2 依附表 43 進行檢測。
6.2.3.5 非資源區塊帶內發射:
6.2.3.5.1 應符合附表 44 之非資源區塊帶內發射規範值。
6.2.3.5.2 測試方法:依附表 45 進行檢測。
6.3 LTE 終端設備
6.3.1 功率限制:
6.3.1.1 發射功率限制:
6.3.1.1.1 有效輻射功率( ERP):
攜帶式終端設備限制為 1 W。
移動式終端設備限制為 2 W。
6.3.1.1.2 傳導輸出功率限制值:
採 FDD 者:23 dBm+2.7/-3.2 分貝(dB)。
採 TDD 者:23 dBm+2.7/-2.7 dB,但設備屬高功率用戶終端
設備(HPUE)者,其傳導輸出功率限制值為 26 dBm+2.7/-2.7
dB 。
6.3.1.2 測試方法:
6.3.1.2.1 量測發射功率時,必須使用均方根值等效電壓之儀器量測於任
何連續傳輸時段,量測結果須依儀器之反應時間、解析頻寬能
力及靈敏度等調整得出正確之發射功率。
6.3.1.2.2 依附表 46 進行檢測。
6.3.2 發射頻譜波罩:
6.3.2.1 頻譜波罩限制:須符合附表 47 之頻譜波罩規範值。
6.3.2.2 測試方法:
6.3.2.2.1 頻譜波罩限制值依頻道頻寬及△f_OOB 而不同,量測時之解析
頻寬不小於附表 47 設定值。
6.3.2.2.2 依附表 48 進行檢測。
6.3.3 傳導帶外輻射發射限制:
6.3.3.1 工作頻帶外輻射發射應符合附表 49 之帶外輻射規範值。
6.3.3.2 測試方法:
6.3.3.2.1 帶外輻射量測頻率範圍,不包含 6.3.2.1 點中△f_OOB 。量
測時之解析頻寬不小於附表 49 設定值。
6.3.3.2.2 依附表 50 進行檢測。
6.3.4 ACLR:
6.3.4.1 ACLR 限制值為 29.2 dB,但設備屬 HPUE 者限制值為 30.2 dB
。
6.3.4.2 測試方法:
6.3.4.2.1 ACLR 係檢測頻道與其相鄰通道之平均功率比。測量時,頻道
之量測頻寬依附表 51 規定,但設備屬 HPUE 者依附表 52 規
定。
6.3.4.2.2 依附表 53 進行檢測。
6.3.5 頻率穩定度:
依第 5 點測試環境條件,終端設備於常態環境常態電壓、低極端
溫度低極端電壓、低極端溫度高極端電壓、高極端溫度低極端電壓
、高極端溫度高極端電壓等五種測試環境下,分別進行頻率量測,
經 0/2/5/10 分鐘量測結果,頻率應維持在頻道之主波頻率 0.1
ppm 以內。
6.4 WCDMA FDD 終端設備
6.4.1 工作頻帶( frequency bands)、收發頻率間隔及標稱頻道間隔(
channel spacing):
應符合附表 54 。
6.4.2 最大發射輸出功率(maximum output power):應符合附表 55 。
6.4.3 頻率穩定度( frequency error):依第 5 點測試環境條件,終
端設備於常態環境常態電壓、低極端溫度低極端電壓、低極端溫度
高極端電壓、高極端溫度低極端電壓、高極端溫度高極端電壓等五
種測試環境下,分別進行頻率量測,經 0/2/5/10 分鐘量測結果,
頻率應維持在頻道之主波頻率 0.1ppm 以內。
6.4.4 功率控制狀態下之最小平均輸出功率(minimum controlled
output power):在1
時槽( time slot)應小於或等於-50 dBm。
6.4.5 佔用頻道頻寬(occupied bandwidth):≦5 MHz。
6.4.6 發射頻譜波罩(spectrum emissions mask):應符合附表 56 。
6.4.7 ACLR(Power class3、 4):
6.4.7.1 相鄰頻道偏移 ±5 MHz :相鄰頻道洩漏功率限制為 33 dB。
6.4.7.2 相鄰頻道偏移 ±10 MHz:相鄰通道洩漏功率限制為 43 dB。
6.4.8 混附波輻射( spurious emission):
6.4.8.1 Band1:符合附表 57 及附表 58 。
6.4.8.2 Band3:符合附表 57 及附表 59 。
6.4.8.3 Band7:符合附表 57 及附表 60 。
6.4.8.4 Band8:符合附表 57 及附表 61 。
6.4.9 測試項目 6.4.2 至 6.4.8 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
測試方法依據 3GPP TS34.121 及 TS34.124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
。
6.5 GSM900 終端設備
6.5.1 工作頻帶:
上行:890+ 0.2xn MHz、 下行:935 MHz+0.2xn MHz(n=1 至
124)
6.5.1.1 測試目的:
驗證終端設備上行頻率為 890MHz 至 915MHz 及下行頻率 935
MHz 至 960MHz 。每個載波間隔為 200kHz ,前述每 200kHz 為
一頻道。
6.5.1.2 合格標準:
上行頻率須於 890+nx0.2MHz(n=1 至 124)範圍內及下行頻率
須於 935+nx0.2MHz(n=1 至 124)範圍內。n 為絕對無線電頻
率頻道碼(Absolute Radio-Frequency Channel Number,ARFCN
)。
6.5.2 發射輸出功率限制:
6.5.2.1 測試目的:
為驗證終端設備最大發射輸出功率在合格標準內。
6.5.2.2 終端設備最大發射輸出功率級別:
功率級別( Power class) 2:8W( 39dBm)。
Power class3:5W( 37dBm)。
Power class4:2W( 33dBm)。
Power class5:0.8W( 29dBm)。
6.5.2.2.1 合格標準:
6.5.2.2.1.1 在正常測試狀況的任一組合,對正常叢訊與擷取叢訊,在每
一個頻率及對每一個功率控制位準,適用於終端設備功率級
別,發射機輸出功率相關的位準應符合附表 62 。(註:
GSM900 終端設備所有功率級別之最低發射輸出功率均為
5dBm,所有功率級別之最大發射輸出功率之正常容許度:±
2dB。)
6.5.2.2.1.2 相對於時間之發射功率位準,對一正常叢訊,在正常狀況下
應符合圖 1 限制範圍。
6.5.2.2.1.3 在正常測試狀況的任一組合,及在每個功率控制位準測量下
,對擷取叢訊測量取樣其功率/時間之關係,應符合圖 2
限制範圍。
6.5.3 收發頻率間隔:
合格標準:45 MHz。
6.5.4 頻道間隔:
合格標準: 200 kHz。
6.5.5 混附發射限制值:
6.5.5.1 依附表 63 設定測試參數之限制值:-36 dBm。
6.5.5.2 依附表 64 設定測試參數之限制值:
9 kHz~1吉赫( GHz)﹕-36 dBm。
1 GHz~12.75GHz﹕-30 dBm。
6.5.5.3 空閒狀態時﹐以 100 kHz 解析頻寬量測之限制值﹕
9 kHz~880 MHz﹕-57 dBm。
880MHz~915 MHz﹕-59 dBm。
915MHz~1000 MHz﹕-57 dBm。
1000MHz~1710 MHz﹕-47 dBm。
1710 MHz~1785 MHz﹕-53 dBm。
1.785 GHz~12.75GHz﹕-47 dBm。
6.5.6 頻率穩定度:
依第 5 點測試環境條件,終端設備於常態環境常態電壓、低極端
溫度低極端電壓、低極端溫度高極端電壓、高極端溫度低極端電壓
、高極端溫度高極端電壓等五種測試環境下,分別進行頻率量測,
經 0/2/5/10 分鐘量測結果,頻率誤差應小於 90Hz 。
6.5.7 調變頻譜限制值:
合格標準:應符合附表 65 及附表 66 。
6.6 電磁波暴露限制
6.6.1 本項測試適用攜帶式終端設備。
6.6.1.1 6GHz 以下頻段:
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SAR) 標準
值,應符合 CNS14959 標準規範。設備使用時靠近頭部之 SAR
限制值為 2 瓦特每千克(W/kg),量測程序應採用 IEC62209
-1。
6.6.1.2 6GHz 以上頻段:
功率密度(Power Density,PD)限制值,應符合功率密度限制值
為 1.0 毫瓦特每平方公分(mW/cm2)之規定。量測程序應採用
IEC TR63170。
6.6.2 本項測試適用移動式或固定式無線接取終端設備。
6.6.2.1 電波功率密度限制值(Maximum Permissible Exposure,MPE):
700 MHz 頻段為 0.35 mW/cm2;
900 MHz 頻段為 0.45 mW/cm2;
1800 MHz 頻段為 0.9 mW/cm2 ;
2100 MHz、2500 MHz 與 2600 MHz 、3500MHz 及 28GHz 頻段
為 1.0 mW/cm2 。
量測距離為 20 公分,或以設備廠商宣告設備天線與附近人體可
活動範圍之距離。
6.7 電磁相容(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應符合 CNS13438
或其他設備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規範。
6.8 電氣安全(Safety)應符合 CNS14336-1 或其他設備主管機關訂定之
標準規範。
6.9 攜帶式終端設備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充電線及電源轉接
器
6.9.1 本項測試適用於手機。
6.9.2 連接介面應採用 CNS15285 圖 B.1 之基本架構。手機插座屬圖
B.1 行動終端設備特定插座者,應採用轉換連接充電線或轉換器。
6.9.3 電源轉接器之額定充電電流範圍應符合 CNS15285 B.2.1 ( c)。
6.9.4 手機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充電線及電源轉接器應符合
CNS15285 B.2.2 通用特性,且電源轉接器之無載消耗功率應小於
0.15W。
6.9.5 手機應採用充電式電池,並符合 CNS15364 。
6.9.6 手機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絕緣材料等級,應符合
IEC60695-11-10 或 UL94 歸類為 V-2 以上之等級。
6.9.7 充電線線材之防火類別等級,應符合 IEC60332-1 或 UL1581 歸類
為 VW-1 以上之等級。
6.10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
6.10.1 本項測試適用具 NR 終端設備、窄頻終端設備、LTE 或 WCDMA
FDD 硬體介面攜帶式終端設備且具接取行動通信服務經營者提供
之語音服務功能者。
6.10.2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Public Warning System,PWS) 係
指利用行動通信系統之細胞廣播服務功能(Cell Broadcast
Service,CBS) ,由基地臺端將 CBS 訊息碼(Message
Identifier)及訊息內容發送至一定區域範圍內終端設備接收之
系統。
6.10.3 終端設備應具備接收訊息碼及顯示其訊息內容之功能:
6.10.3.1 訊息碼之訊息內容語言、類別名稱、預設接收或關閉、可否由
使用者自行選擇開啟或關閉,應依附表 67 規定辦理。
6.10.3.2 終端設備經設定接收訊息碼者,接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
應將訊息內容以顯著方式顯示,並於訊息內容之標頭處顯示訊
息碼類別名稱,參考範例如圖 3。
6.10.3.3 各訊息碼須以下列訊息內容逐一進行測試:應測試 6.10.3.3.
1 及 6.10.3.3.3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應測試
6.10.3.3.2 ,但申請終端設備審驗者要求時,得提前予以測
試。
6.10.3.3.1 終端設備設定為中文介面者,訊息內容應為:[ 本訊息為災
防告警訊息測試 ] 業者配合政府政策,已建置細胞廣播系
統,目前在發送測試用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造成不便,
敬請見諒,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關心您。
6.10.3.3.2 終端設備設定為中文、英文介面者,訊息內容應同時顯示中
文及英文訊息為:[ 災防告警測試 ] 業者依照政府政策,
測試災防告警,造成不便,敬請見諒,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關心您。[Public warning testing]Yourmobile phone
operator complies with government policies and tests
publicwarning. We apologize for any inconvenience
and appreciate your kindunderstanding.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6.10.3.3.3 終端設備設定為英文介面者,訊息內容應為:[The message
is forpublic warning message testing] Your mobile
phone operator has set up cellbroadcasting systems
for transmitting public warning messages. Now
thisservice is still in trial. We apologize for any
inconvenience it may cause andappreciate your kind
understanding.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6.10.3.4 終端設備應提供使用者回顧已接收之訊息內容。
6.10.3.5 終端設備接獲之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不可由使用者轉發或
編輯該訊息內容。
6.10.4 聲響信號:
6.10.4.1 聲響信號分為告警聲響信號及一般聲響信號二種:
6.10.4.1.1 告警聲響信號:
6.10.4.1.1.1 告警聲響信號應具特殊音頻及間隔,且不可由使用者自行
設定或修改為其他形式:
6.10.4.1.1.1.1 特殊音頻:具混音功能者,應同時以基頻 853 赫(Hz
)及 960 Hz ,混音產生聲響;具單音功能者,應以
960 Hz 單音產生聲響。
6.10.4.1.1.1.2 特殊間隔:告警聲響信號為 2 段聲響,每段間隔 0.5
秒,每段聲響為 1 次 2 秒聲響加 2 次 1 秒聲響
,每次間隔 0.5 秒。
6.10.4.1.1.1.3 告警聲響信號之形式如圖 4。
6.10.4.1.1.2 告警聲響信號僅限使用於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功能。
6.10.4.1.2 一般聲響信號:不具有特殊聲響音頻及間隔,且可由使用者
自行設定或修改為其他形式,即設備於接收一般訊息時所產
生之聲響信號。
6.10.4.2 產生時機:設備經設定接收訊息碼者,接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
訊息時,應依訊息碼及使用者設定產生聲響信號對應之,如附
表 68 。
6.10.4.3 聲響信號應預設為啟動,且可由使用者自行選擇關閉或啟動。
6.10.4.4 當設備發出聲響信號時,使用者可提前終止該聲響信號。
6.10.5 振動信號:
6.10.5.1 振動信號分為告警振動信號及一般振動信號二種:
6.10.5.1.1 告警振動信號:
6.10.5.1.1.1 告警振動信號應具特殊間隔,且不可由使用者自行設定或
修改為其他形式:
6.10.5.1.1.1.1 特殊間隔:告警振動信號為 2 段振動,每段間隔 0.5
秒,每段振動為 1 次 2 秒振動加 2 次 1 秒振動
,每次間隔 0.5 秒。
6.10.5.1.1.1.2 告警振動信號之形式如圖 5。
6.10.5.1.1.2 告警振動信號僅限使用於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功能。
6.10.5.1.1.3 告警振動信號與告警聲響信號間得不同步。
6.10.5.1.2 一般振動信號:不具有特殊振動間隔,即設備於接收一般訊
息時所產生之振動信號。
6.10.5.2 產生時機:設備經設定接收訊息碼,且接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
訊息時,應依訊息碼及使用者設定產生對應之振動信號,如附
表 68 。
6.10.5.3 振動信號應預設為開啟,且可由使用者自行選擇關閉或啟動。
6.10.5.4 當設備發出振動信號時,使用者可提前終止該振動信號。
6.10.6 設備處理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之排程應優於設備其他功能
,但不可影響語音通話及數據傳輸。
6.10.7 接收同一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之處理方式:
6.10.7.1 同一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係指具相同訊息碼(Message
Identifier)及序號( Serial Number)之災防告警細胞廣播
訊息被重複發送者,其中序號之定義參照 3GPP TS23.041 技
術標準。
6.10.7.2 設備接收基地臺發送之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屬同一訊息者,
設備應不再重複顯示其訊息內容,亦不再產生聲響及振動。
6.11 IMEI 號碼及唯一保證書測試儀器讀取 IMEI 號碼並記錄,申請者須
提出 IMEI 唯一保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