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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9 年 02 月 01 日

  第 五 章 附則

主管機關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對於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得收取使用費,
其收費標準由本會訂之。
軍事專用電信之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等有關電波監
理業務,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主管機關得參照電聯會無線電規則所定標準或建議採
用施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