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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9 年 01 月 31 日

  第 二 章 設置使用之核准

專用電信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執照,始得設置使用。
外國人申請設置專用電信,應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專用電信之設置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所、聯絡電話、身分證號碼;申請人為公私機構、團
    體、學校者,並應載明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設置目的。
三、設置地點。
四、電話設備之通信方式及系統架構圖。其中與無線電信設備有關部分應
    註明電功率、頻率、發射種類、頻帶寬度及天線型式。
五、工程主管人員姓名、身分證號碼。
六、專用有線電信預定完成架設期間。
民生公用事業使用專用頻率設置智慧讀表系統者,為第一項申請時應檢附
其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或核准之證明文件。
申請設置專用電信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架設許可證。
申請專用無線電信者,應於取得架設許可證後六個月內架設完成。其未能
於期限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敘明理由申請延展;延展期
間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得註銷其架設許可證。
申請設置專用有線電信者,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架設期限內架設完成。但
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一次外,逾期主管機關得註銷其架設許可證。
依前二項規定完成架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
後,始得使用。
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
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電臺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向
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執照遺失、毀損或執照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報請補發、換發或註記更
正。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