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5 17:40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01 日

  第 四 章 工程及管理

電臺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工程主管審閱後簽名或蓋章:
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
二、發射機件開啟、關閉時間及節目開始與終止時間。
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
四、故障或停播及修復或復播時間。
五、市電停電及恢復時間。
六、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前項工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電臺自行訂定之。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至電臺檢查機件設備,電臺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