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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數位廣播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30 日

  第 三 章 附則

十一、廣播增力機(GapFiller )之設備技術規範準用本規範。
十二、無線數位廣播電臺工程設備除應符合本規範外,並得參採歐洲電信
      標準組織(EuropeanTelecommunicationsStandardsInstitute,ETS
      I)300401 有關數位廣播之規範。
十三、本規範自公告日生效。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