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07:54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

  貳、點收

四、各單位辦畢案件,承辦單位應或文書單位應於五日內歸檔,歸檔時併
    同歸檔清單,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並註記點收日期。但下列物品,
    不得歸檔: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
(四)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以本會名義對內部單位行文或內部之單位間行文,得不歸檔。
五、機密案件歸檔時,承辦人員應另行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
    封面註明單位名稱、收發文號、案由或案名、分類號、頁數、件數、
    附件數、案卷內文件起訖日期、保存年限、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
    密條件、封口加蓋印章或職名章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
六、歸檔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檔案管理單位應退回承辦單位補正:
(一)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者。 
(二)案件污損或內容不清楚者。 
(三)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漏會者。 
(四)案件未編列文號或文號有誤者。 
(五)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者。 
(六)案件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者。 
(七)案件有二頁以上,未蓋騎縫章者。 
(八)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有漏蓋「樣張」或「註銷」字樣
      者。
(九)案件與公文清單之登載不符者。
(十)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者。
七、各單位辦畢案件已逾歸檔期限仍未歸檔者,單位主管於收到檔案管理
    單位稽催通知後,應主動查明處理,如有延後歸檔之必要者,應由承
    辦人員填送展期單,經權責長官核准並知會檔案管理人員。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