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8 20:01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

  肆、整理

十一、同一案卷檔案應按文件產生日期先後、依目次號大小,順序排列整
      齊。案卷卷夾內首頁應放置目次表。
十二、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同一案名之各件檔案應置於同一卷夾,卷夾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並於檔案卷夾封面及背脊標明檔號、案名及保存年限。
  (二)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但未裝訂前如確有分件必要者,
        得予保留。
  (三)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四)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公文用
        紙,並經權責長官核可後併案裝訂。
  (五)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
        ;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內容;未達規
        定標準者,應以公文用紙襯貼。
  (六)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應以公
        文用紙襯貼,不得脫離原件。
  (七)紙質檔案夾選用質優、堅韌且經去酸處理之材質。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