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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

  柒、清理

十九、檔案管理單位至少每年應辦理檔案清理一次。
二十、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
二十一、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檔案管理單位應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
        業務承辦單位審核,如無延長保存之必要者,應制作檔案銷毀計
        畫併同檔案銷毀目錄,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二十二、永久保存之檔案,符合移轉條件者,應於期限屆滿之次年編印檔
        案移轉目錄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