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推展業務,依據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 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勞工,係指本會依行政院訂頒之「工友管理要點」於年度預算 員額內進用之技工、工友、駕駛(以下簡稱工級人員)及以服務費用進用 之臨時人員(以下簡稱臨時人員)。 凡本會勞工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行之。
本會工級人員管理單位為秘書室;臨時人員管理單位分別為電臺與內容事 務處、秘書室及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