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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

  第 一 章 總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推展業務,依據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
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勞工,係指本會依行政院訂頒之「工友管理要點」於年度預算
員額內進用之技工、工友、駕駛(以下簡稱工級人員)及以服務費用進用
之臨時人員(以下簡稱臨時人員)。
凡本會勞工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行之。
本會工級人員管理單位為秘書室;臨時人員管理單位分別為電臺與內容事
務處、秘書室及人事室。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