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及 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予以補償。 本會就前項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
勞工職業災害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 保。
工級人員撫卹給與標準,依照「工友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臨時人員在職期間死亡者,除由遺族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並由 本會酌給相當死亡當月薪津四個月之一次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