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9/20 06:44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八月五日修正公布第 36、95 條條文,依第 95 條規定:除第
36  條第 9  項及第 10 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 69 條
申請使用前條第三項規定之電信號碼者,應檢具申請書、使用規劃書及相
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電信號碼之分類與編訂、申請者資格、條件、程序、文件、規劃書之記載
事項、使用管理、限制、調整、收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對電信號碼使用者收取電信號碼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
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