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9/20 06:44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八月五日修正公布第 36、95 條條文,依第 95 條規定:除第
36  條第 9  項及第 10 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 92 條
依本法受理申請登記、審查、電信服務品質檢查、核(換)發核准文件、
證照、辦理審查、審驗、檢驗及測試作業等,應向申請者收取規費;其收
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