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從事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
滿一年以上能提出證明,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自動控制工程、電力工程、控
制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資訊科及格
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檢覈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
技師、資訊技師科或特種考試一、二、三等考試電信高級技術員及
格者。
(二) 任職電信機構期間,應交通事業人員高級技術員升資考試及格者。
(三) 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一級線路作業員考試及格者。
(四)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非屬本款第一目之技術類別及
格,任職電信機構期間,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以高級技術員
以上資位銓敘合格者。
二、曾從事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
滿三年以上能提出證明,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電力工程、電子工程
、資訊工程、資訊處理科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電信技術員及格者。
(二) 任職電信機構期間,應交通事業人員技術員升資考試及格者。
(三) 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二級線路作業員、交換機作業員考試及格
者。
(四) 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乙級通信技術技術士證者。
(五)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非屬本款第一目之技術類別及
格,任職電信機構期間,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以技術員以上
資位銓敘合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學院以上
電信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控制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
資訊、電機工程及其相關系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從事電信交換、電
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滿二年以上能提出證
明者。
四、具第五條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資格之條件,並曾從事電信交換、電信
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滿五年以上能提出證明
者。
五、具第五條第九款至第十款規定資格之條件,並曾從事電信交換、電信
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滿八年以上能提出證明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