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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第 58 條
經營者對其使用者應於開始營運時提供查號服務;對他經營者之使用者,
其開始提供查號服務之時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查號服務之項目,
至少應包括一○四、一○五及一○六之服務。
經營者間應相互提供查號服務所需之用戶資訊。但用戶要求保密之資訊,
不在此限。
前項用戶資訊之提供及查詢,應依互惠之原則辦理。
提供查號服務之收費,不得超過查號服務之成本。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