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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15 日
第 27 條
主管機關為管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之相關事項,設電信事業普及服務
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之審查。
二、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之審查。
三、普及服務分攤者所報營業額之審查。
四、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比例及金額之核算。
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收支情況之查核。
六、普及服務運作成效之評估。
七、其他有關電信普及服務之事項。
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第一項管理委員會管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之相關事項,應由電信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
務管理辦法規定設置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