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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900 兆赫數位式低功率 PACS 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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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及
    審驗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本規範僅適用工作頻帶範圍為 1895-1900  及 1975-1980  兆赫之數
    位式低功率(Personal Access Communications System ,PACS)終
    端設備。
1.3 內容及參考
    關於 PACS(Personal Access Communications System)終端設備之
    檢驗項目、合格標準、測試方法及測試規定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
    本國 PACS 終端設備符合國際標準之一致性,本規範未規定時,將遵
    循並參考 ANSI J-STD-014-1998 、J-STD-021-1996 及 J-STD-022-1
    996 等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以期本規範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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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縮語
  ┌───┬────────┐
  │ALT   │自動轉接        │
  ├───┼────────┤
  │EIRP  │有效等向輻射功率│
  ├───┼────────┤
  │RF    │射頻頻率        │
  ├───┼────────┤
  │RP    │射頻頻道埠      │
  ├───┼────────┤
  │RPCU  │射頻頻道控制單元│
  ├───┼────────┤
  │SBC   │系統廣播頻道    │
  ├───┼────────┤
  │SU    │用戶單元        │
  ├───┼────────┤
  │TC    │話務頻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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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要檢驗項目
┌──┬───────┬─────────┬────┬────┐
│項次│檢  驗  項  目│合  格  標  準    │檢驗數據│結果判定│
├──┼───────┼─────────┼────┼────┤
│  1 │工作頻帶      │Tx:1895~1900 MHz│        │        │
│    │              │Rx:1975~1980 MHz│        │        │
├──┼───────┼─────────┼────┼────┤
│  2 │最大發射輸出功│200 mW (+23dBm)   │        │        │
│    │率            │                  │        │        │
├──┼───────┼─────────┼────┼────┤
│  3 │頻率穩定度    │±5 ppm            │        │        │
├──┼───────┼─────────┼────┼────┤
│  4 │收發頻率間隔  │80 MHz            │        │        │
├──┼───────┼─────────┼────┼────┤
│  5 │頻道間隔      │300 KHz           │        │        │
├──┼───────┼─────────┼────┼────┤
│  6 │混附波輻射    │PACS  合法頻帶外 (│        │        │
│    │              │out-of-band):    │        │        │
│    │              │≦-13dBm in 1MHz  │        │        │
│    │              │bandwidth         │        │        │
│    │              │PACS  合法接收頻帶│        │        │
│    │              │內 (Rx band):    │        │        │
│    │              │≦-74dBm in 300KHz│        │        │
│    │              │bandwidth         │        │        │
├──┼───────┼─────────┼────┼────┤
│  7 │鄰近頻道功率  │載波中心頻率±600k │        │        │
│    │              │Hz:≦2μW        │        │        │
│    │              │載波中心頻率±900k │        │        │
│    │              │Hz:≦0.625μW    │        │        │
│    │              │其發射射頻頻譜如圖│        │        │
│    │              │一                │        │        │
└──┴───────┴─────────┴────┴────┘
備註:申請者自我宣告之檢驗項目如附錄 B。

                                │←─ Carrier Frequency
    │      -900           ┌─┼─┐      +900         │
    │←──────────┤  │  ├─────────→│
    │                - 600│  │  │  +6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kHz       ±96kHz     ±144kHz        ±96kHz     ±96kHz
  0.625μW      2 μW       99%Total       2 μW       0.625μW
   (SU)          (SU)       transmitted      (SU)        (SU)

                    圖一    發射射頻頻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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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作頻帶測試
4.1 測試目的
    驗證 SU 之工作頻率在合格標準內。
4.2 合格標準
    工作頻帶:1895~1900 MHz(Tx);1975~1980 MHz(Rx)
    工作頻率須於 1850+nx0.1MHz(n=450 至 499)範圍內,n 為絕對無
    線電頻道號碼(ARFCN), 其頻道間隔為 300 KHz。
    參照(ANSI J-STD-014-1998) 之4.2 Frequency parameters
4.3 測試方法
    本項由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4.4 測試規定
    本項由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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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大發射輸出功率測試
5.1 測試目的
    驗證 SU 之最大發射輸出功率(平均值)不超過 200 mW (+23dBm)
    ,SU  發射 TDMA 之突串係由最適之功率控制程序,所決定之平均突
    串功率,且 SU 發射輸出功率在任何突串均為平均功率。
5.2 合格標準
    最大發射輸出功率(平均值):≦200 mW (+23dBm)。
    最大容許度變化範圍為- 50% 至+ 20%。
    參照(ANSI J-STD-021-1996) 之 3.2.1.3 Minimum Standard
5.3 測試方法
    量測系統圖

    ┌─┐        ┌────┐          ┌───┐
    │SU├───→│測試負載├────→│功率表│
    └─┘        └────┘          └───┘
    SU  發射輸出量測應為虛擬隨機  π/4 DQPSK 調變,功率應量測發
    射突串之平均值。
    參照 (ANSI J-STD-021-1996)  之3.2.1.2 Method of Measurement
5.4 測試規定
    測試條件如附錄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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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測試目的
    驗證 SU 之頻率穩定度在合格標準範圍內。
6.2 合格標準
    頻率穩定度:≦±5ppm。
    參照(ANSI J-STD-021-1996) 之 3.1.2.3 Minimum Standard
6.3 測試方法
    量測系統圖
                    ┌─────┐
              ├─→│系統模擬器│
              │    └─────┘
              │
    ┌─┐    │    ┌─────┐      ┌───┐
    │SU├──┴─→│測試負載  ├──→│頻率表│
    └─┘          └─────┘      └───┘
    a.SU  發射之載波頻率與標稱發射頻率之平均值差,應以適當之測試
      設備測量。
    b.量測方式為 SU 連線至系統模擬器並鎖住於標稱頻率與頻率穩定範
      圍,其最低變化值,應在 SU 開機 2  分鐘內達到。
      參照 (ANSI J-STD-021-1996)  之 3.1.2.2 Method of Measurem-
      ent
6.4 測試規定
    測試條件如附錄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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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收發頻率間隔測試
7.1 測試目的
    驗證 SU 於指配頻道時,發射載波頻率與接收載波頻率之間隔為 80 
    MHz ,以避免 SU 自身之發射頻率與接收頻率互相干擾。
7.2 合格標準
    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其 SU 於指配頻道時,發射載波頻率與
    接收載波頻率之間隔為 80 MHz。
    參照(ANSI J-STD-014-1998)之 4.2 Frequency parameters
7.3 測試方法
    本項由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7.4 測試規定
    本項由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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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頻道間隔測試
8.1 測試目的
    驗證待測設備於指配頻道時,頻道間隔為 300KHz ,以確保相鄰頻道
    間無干擾。
8.2 合格標準
    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其待測設備於指配頻道時,頻道間隔為
    300KHz。
    參照(ANSI J-STD-014-1998)之 4.2 Frequency parameters
8.3 測試方法
    本項由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8.4 測試規定
    本項由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9
9.混附波輻射測試
9.1 測試目的
    為驗證 SU 之混附波輻射功率,均在合格標準內。
9.2 合格標準
    PACS  合法頻帶外(out-of-band):≦-13dBm in 1MHz bandwidth
    PACS  合法接收頻帶內(Rx band):≦-74dBm in 300KHz bandwidth
    參照(ANSI J-STD-014-1998)之 4.4.2 Spurious emissions
9.3 測試方法
9.3.1 輻射性混附波輻射
      量測系統圖
                                            ▽
                                            │量測天線
    ┌─────┐    ┌─┐    ┌────┐│  ┌─────┐
    │波形產生器├─→│SU├─→│測試負載│└─┤頻譜分析儀│
    └─────┘    └─┘    └────┘    └─────┘
                                            測試場所
                          ▽
      ┌───────┐  │參考天線
      │標準信號產生器├─┘
      └───────┘
      SU  設定於測試頻率並發射之,且在 FC (Fast Channel)  內以虛
      擬隨機數據調變並利用 FCC  規定之標準輻射量測方法或下列步驟
      量測。
      a.置待測設備於旋轉桌,並確定輻射頻譜為指定頻率。
      b.頻譜分析儀調至上述頻率中之一。
      c.量測天線配合待測設備,置於水平或垂直極化方向。
      d.旋轉桌旋轉時,設定至最大輻射角度 (其功率為突串期間內之平
        均值) 。
      e.量測天線轉動上揚或下斜,設定其為最大值讀數角度。
      f.上述步驟 b  至 e  可得 a  中所需之頻率。
      g.待測設備 SU 置於如量測系統圖位置,並配合參考天線。
      h.參考天線視需要調整其角度以量測頻譜。
      i.量測天線被調整上揚或下斜時,分別針對一個發射頻率調整信號
        產生器 (SG) 的輸出,即 SG 之輸出位準被調至在當時頻譜分析
        儀所顯示之各發射頻率之最大發射功率值,以求取頻帶內之混附
        波輻射功率。
      j.如需要時可更換量測天線,重複量測直至 25MHz-4GHz 之頻帶外
        之混附波輻射功率量測完畢為止。
      參照 (ANSI J-STD-021-1996)  之3.4.3.2 Method of measureme-
      nt
9.3.2 傳導性混附波輻射
      量測系統圖

      ┌─────┐    ┌─┐    ┌────┐    ┌─────┐
      │波形產生器├─→│SU├─→│測試負載├─→│頻譜分析儀│
      └─────┘    └─┘    └────┘    └─────┘
      SU  應在 FC(Fast Channel) 內以虛擬隨機數據調變,量測應從測
      試設備之振盪頻率起至 6GHz 止,載波頻率之位準及變化之傳導性
      混附波頻率應由頻譜分析儀或高選擇性之接收機量測。
      參照 (ANSI J-STD-021-1996)  之3.4.2.2 Method of Measureme-
      nt
9.4 測試規定
    測試條件如附錄A。
    頻譜分析儀設定:
    中心頻率:              於規定之頻率範圍中之頻率
    掃描頻率:              0Hz
    解析度頻寬:            30kHz
    Y 軸刻度:              10 dB/div
    輸入位準:              取最大值為全振幅 70~90 %
    掃描模式:              單一掃描
    掃描觸發:              視訊觸發,通常為正電壓,調整為必要
    掃描時間:              20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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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鄰近頻道功率測試
10.1  測試目的
      為驗證SU載波頻道之鄰近頻道功率,均在合格標準內。
10.2  合格標準
      載波中心頻率±600kHz:≦2μW。
      載波中心頻率±900kHz:≦0.625μW。
      參照(ANSI J-STD-021-1996) 之 3.4.1.3 Minimum Standard
10.3  測試方法
      測量系統圖解

      ┌─────┐    ┌─┐    ┌────┐    ┌─────┐
      │波形器信號├─→│SU├─→│測試負載├─→│頻譜分析儀│
      │產生      │    └─┘    └────┘    └─────┘
      └─────┘
      a.SU  設定在測量的頻率並發射最大功率,且在 FC(Fast Channel
        ) 內以虛擬隨機數據調變。
      b.測量高頻側的頻道功率 (Pu)
      (a) 將頻譜分析儀的中央頻率調至 fc +Δf  頻率,其中Δf=600k
          Hz。
      (b) 將所有在 fc +Δf±96kHz 頻寬範圍內的所有樣本功率加總起
          來,為高頻側的頻道功率 (Pu) 。
      (c) 將頻譜分析儀的中央頻率調至 fc +Δf  頻率,其中Δf=900k
          Hz,重複 (b)  的步驟。
      c.測量低頻側的頻道功率(Pl)
      (a) 將頻譜分析儀的中央頻率調至 fc -Δf  頻率,其中Δf=600k
          Hz。
      (b) 將所有在 fc -Δf±96kHz 頻寬範圍內的所有樣本功率加總起
          來,為低頻側的頻道功率 (Pl) 。
      (c) 將頻譜分析儀的中央頻率調至 fc -Δf  頻率,其中Δf=900k
          Hz,重複 (b)  的步驟。
      參照 (ANSI J-STD-021-1996)  之3.4.1.2 Method of measureme-
      nt
10.4 測試規定
     測試條件如附錄 A 。
     頻譜分析儀設定:
     中央頻率:          詳見 10.3  測試方法說明
     頻率掃描寬幅:      ±96kHz
     解析寬度:          1kHz
     影視寬度:          3kHz
     Y 軸尺度:          10dB/Div
     輸入水平:          混合器直線範圍的最高值附近 (如:-10  到
                         -30dBm)
     抽樣點 (資料點) :  400 點以上 (如:1,001 點)
     掃描時間:          一次爆衝應該包含一個樣本 (如:5  秒)
     掃描模式:          單一掃描模式
     檢測模式:          正峰模式 (positive peak mode)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