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08:41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11 日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前,得命申請人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人未
依規定籌設或未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
予退還履行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並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者,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履行保證金之金額、繳交期限、繳納方式、核退條件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