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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11 日
第 29 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其營運計畫營運,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取得經營許
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其應經
許可項目、應報請備查項目及許可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變更內容屬公司登記事項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
後,始得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系統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變更時,其許可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