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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11 日
第 40 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
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